耶穌曾經到過印度嗎?

耶穌曾經到過印度嗎?

沒有聖經支持耶穌在以色列開始傳道前 在印度冥想的說法。除了瑪竇福音2:13-21中若瑟和瑪利亞在耶穌還是個孩子的時候把祂帶到埃及之外,沒有證據表明祂曾經離開過以色列地。在四部福音書的記載中,只有兩部提到了耶穌的出生(瑪竇和路加),只有一部(路加)提到了耶穌在以色列開始三年事工之前的生活。所以,從耶穌出生到12歲之前,聖經對耶穌一生中所發生的事,很少告訴我們。而從12歲到30歲,我們一無所知。這使許多人猜測耶穌在這几年間做了什么。

正統的說法是,耶穌在納匝肋和家人一起長大,直到開始傳道的時候。雖然《聖經》沒有明文規定,但從《路加福音》中的以下經文中可以看出這一點。”祂來到了納匝肋,自己曾受教養的地方;按他的習慣,就在安息日那天進了會堂,並站起來要誦讀。眾人都稱讚他,驚奇他口中所說的動聽的話;並且說:「這不是若瑟的兒子嗎?」他回答他們說:「你們必定要對我說這句俗語:醫生,醫治你自己罷!我們聽說你在葛法翁所行的一切,也在你的家鄉這裡行罷!」祂又說:「我實在告訴你們:沒有一個先知在本鄉受悅納的。」”路加福音4:16,22-24)。請注意,路加說耶穌是在納匝肋”長大的”,他還兩次提到納匝肋是耶穌的家鄉。此外,會堂里的人都認識耶穌,知道他是若瑟的兒子。所有這些都導致了這樣的結論:耶穌在受洗之前,一直生活在相對隱秘的納匝肋。

盡管這段記載相當清楚,但還是有人想用非凡的冒險和神秘的故事來填補耶穌一生的空白。從關於耶穌幼年時的偽裝故事(祂的行為更像一個邪惡的騙子,而不是天主的聖子),到所謂的耶穌到印度向東方大師學習印度教和佛教的秘密的故事,不乏有一些消息來源聲稱有耶穌迷失歲月的 “確切證據”。根據不同的來源,耶穌在以色列傳道之前,要么在印度呆了17年,要么就是在印度度過了他在十字架上幸存下來后的余生,死於120歲。這些理論似乎都來自於對耶穌與克什米爾聖人伊薩-尤玆-阿薩夫(”若瑟之子耶穌”)的認同。

最近提倡這種觀點的作者是Holger Kersten,他的《耶穌住在印度:祂在受難前后的未知生活》(1994年)據說提出了”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耶穌確實住在印度”。Kersten先生還是另一本名為《耶穌陰謀》的 “陰謀”書的作者,他在書中宣稱羅馬天主教會篡改了都靈裹尸布上的碳素年代,以顯示中世紀的日期。Kersten先生認為,裹尸布是耶穌的正宗葬布,但耶穌在受難后還活着。大多數陰謀論者的問題是,他們的書長於陰謀,短於證據。像克斯滕先生這樣的作者,在聖經學朮界是不被重視的。

霍爾格-卡斯滕的前輩是尼古拉-諾托維奇,他是一位俄國戰地記者,在19世紀末訪問過印度和西藏。在那里,諾托維奇先生了解到了”人類之子中的佼佼者”聖伊薩的一生。諾托維奇先生記錄了被他認定為耶穌的聖伊薩的一生,并講述了聖伊薩在那蘭達的古印度大學就讀期間如何增長智慧和知識。然而,諾托維奇先生的作品卻被一位J.阿奇博爾德-道格拉斯所否定,他聲稱諾托維奇先生從未去過海米斯修道院(據稱他在那里了解到聖伊薩)。

我們可以爭論和猜測為什么這些關於耶穌的理論比比皆是,但最主要的是,盡管這些理論的起源,它們的最終來源是謊言之父撒旦(若望福音8:44)。正如他起初所做的,他現在也在做。在耶穌受洗時,從天上來的聲音宣告:”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瑪竇福音3:17)。納匝肋人耶穌被聖父宣布為祂的獨生子。所有這些陰謀論都試圖轉移我們對天主宣告耶穌是祂聖子的注意力。他們的做法是淡化或直接否認耶穌基督的神性。通過否認耶穌的神性,他們把耶穌貶低為另一個拉比、先知、聖人或智者。以柯士坦先生為例,他不僅否認基督的神性和復活,還聲稱耶穌甚至沒有死在十字架上。通過否認基督的死亡和復活,他打擊了基督教信仰的核心;當然,這是他的意圖。

要記住的是,盡管有一些陰謀論者的說法,但四本福音書仍然提供了關於耶穌生平的最准確、最令人信服的記載。如果耶穌在三年傳道之前去了印度,那么人們就會認為他的教導會有明顯的印度風味。然而,如何解釋耶穌對律法的丰富知識呢?耶穌在地上傳道的過程中,一直引用希伯來經文,甚至連當時有學問的學者都要糾正。不僅如此,他的教學風格也與他那個時代的猶太流動教師一致。學者們會學習大半輩子,以擁有耶穌所擁有的希伯來律法和習俗的百科全書式的知識。我們是否要相信,耶穌帶着舊約到印度,在超凡冥想的課間研究經文?

當然也有人干脆否認四部福音書的真實性。我們該如何回應呢?除了若望之外,十二位使擊;事實上,沒有一本書比《聖經》經曆了如此多的審查,也沒有一本書比《聖經》經曆了如此多的滅亡企圖,但它仍然在這里,仍然在改變着人們的生活,仍然在見證着耶穌基督好徒(包括保祿和代替猶大的瑪弟亞)都是殉道而死。他們為什么要為謊言而殉道?更重要的是,他們為什么要為他們知道是謊言的東西而殉道?近兩千年來,四部福音書一直受到攻消息的真理。”草能枯萎,花能凋謝,但我們天主的永話遠常存。”(依撒意亞40:8)

(?
譯)

誰是獄中的靈魂?

誰是獄中的靈魂?

“獄中的靈魂”是在耶穌從死到復活之間所做的事中提到的。伯多祿前書3:18-20說:”就肉身說,祂固然被處死了;但就神魂說,祂卻復活了。祂藉這神魂,曾去給那些在獄中的靈魂宣講過;這些靈魂從前在諾厄建造方舟的時日,天主耐心期待之時,原是不信的人。” 請注意,耶穌的身體已經死了,正在等待復活,但在祂的身體在墳墓里的那段時間,祂的靈性還活着。作為背景,請閱讀我們的文章 “耶穌從死到復活之間的三天時間里,他在哪里?”

關於伯多祿前書3:19中提到的靈魂,我們有三件事可以肯定。他們是無體的,他們是被囚禁的,他們的罪是在洪水之前犯下的。這節經文似乎也表明,耶穌到訪他們被囚禁的地方,是為了向他們宣告。這些靈究竟是誰,多年來一直是一些猜測的對象。

我們認為,獄中的靈魂是墮落的天使或惡魔。獄中的靈魂不可能是聖天使,因為它們沒有犯罪,也沒有被囚禁。很明顯,并不是所有的魔鬼都被囚禁,因為新約聖經舉了很多魔鬼在地上活動的例子。所以,被囚禁的魔鬼一定是經過挑選的一群魔鬼,他們不像他們的魔鬼盟友,是被囚禁的。

是什么原因讓一些而不是所有的鬼被囚禁呢?猶達書1:6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線索:”6至於那些沒有保持自己尊位,而離棄自己居所的天使,主也用永遠的鎖鏈,把他們拘留在幽暗中,以等候那偉大日子的審判 。” 有一些墮落的天使犯了某種惡劣的罪行,猶達書1:6沒有給出細節,但惡魔的罪與他們如何”沒有保持自己尊位,而離棄自己居所”有關。默示錄9:1-12、14-15,以及伯多祿后書2:4也說到一群邪惡的天使目前被捆綁。

獄中的靈魂所犯的罪可能是創世記6:1-4中的罪,其中記載了 “天主的兒子”與 “人的女兒 “交配,并產生了巨人的種族,尼非利人。如果 “天護的兒子”是墮落的天使,那么創世記第6章的罪就涉及到天使在洪水之前以不順從的行為離開了屬於他們的地方——這與宗徒在彼得前書3:19中提到的是一致的。可能是那些與人類婦女同居的惡魔被神囚禁,以防止他們重蹈覆轍,并阻止其他惡魔嘗試。

根據伯多祿前書3:19,耶穌在獄中向這些靈魂”宣告”。希臘文”宣告”或”傳揚”的意思是 “公開宣布”或”預示”。如果這些靈魂是魔鬼,那么伯多祿說,耶穌到深淵去,向被囚禁在那里的墮落天使宣告祂的勝利。他們已經輸了,而祂已經贏了。十字架戰勝了一切邪惡(見歌羅森書2:15)。

關於獄中靈魂的身份,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他們是諾亞時代洪水中滅亡的人的靈魂。至於基督向他們傳道,有兩種解釋。1)基督向他們傳道是象徵性的,在諾亞身上并通過諾亞,當他們還在肉體中的時候;2)基督向他們傳道是在祂的死亡和復活之間。根據這兩種解釋,靈魂之所以被稱為這樣的靈魂,是因為當伯多祿寫這封信的時候,他們處於屬靈的狀態;他們不再是在肉體里,而是活在哈迪斯(Hades) 里。

(譯)

我為什么要相信基督的復活?

我為什么要相信基督的復活?

公元一世紀,耶穌基督在猶太地區被公開處決,這是一個相當確定的事實,在本提烏斯-彼拉多的領導下,在猶太公會的要求下,通過釘十字架的方式。弗拉維烏斯-約瑟夫、科尼利烏斯-塔西佗、薩摩薩塔的路西安、邁蒙尼德甚至猶太公會的非基督教曆史記載,都印證了早期基督教目擊者對耶穌基督之死這些重要曆史方面的記載。

至於祂的復活,有几條證據可以成為一個令人信服的案例。已故的法學神童和國際政治家萊昂內爾-勒邱爵士(因連續245次辯護謀殺案無罪釋放而聞名於《吉尼斯世界紀錄》)是基督徒對復活案的熱情和信心的縮影,他寫道:”我作為辯護審判律師,在世界許多地方出庭超過42年,現在仍在積極執業。我有幸在陪審團審判中取得了一些成功,我明確地說,耶穌基督復活的證據是如此的壓倒性,它迫使人們通過證據來接受,絕對沒有懷疑的余地”。

世俗界對同樣的證據的反應可想而知是冷漠的,這與他們對方法論自然主義的堅定承諾是一致的。對於那些不熟悉這個朮語的人來說,方法論自然主義是人類努力用自然原因和只用自然原因來解釋一切。如果一個所謂的曆史事件違背了自然的解釋(如神奇的復活),世俗學者一般都會以壓倒性的懷疑態度對待它,不管證據如何有利和令人信服。

我們認為,這種不顧實質性的相反證據而堅定不移地效忠於自然原因的做法,不利於對證據進行公正的(因而也是充分的)調查。我們同意維爾納-馮-布勞恩博士和其他許多人的觀點,他們仍然認為,把流行的哲學傾向強加於證據上,會妨礙客觀性。或者用馮-布勞恩博士的話說,”如果被迫只相信一個結論.將違反科學本身的客觀性”。

說到這里,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基督復活的几條證據。

基督復活的第一條證據
首先,我們有明顯的真誠的目擊者證詞。早期的基督教辯護人引用了數百名目擊者,其中一些人記錄了他們自己所謂的經曆。這些目擊者中的許多人都自願地、堅決地忍受着長期的酷刑和死亡,而不是否認他們的證詞。這一事實證明了他們的誠意,排除了他們的欺騙行為。根據曆史記錄(《宗徒大事錄》4:1-17;《普林尼給特拉揚十世的信》97等),大多數基督徒只要放棄信仰,就可以結束自己的痛苦。相反,似乎大多數人選擇了忍受苦難,宣告基督的復活,直至死亡。

誠然,雖然殉道是了不起的,但它不一定有說服力。它并不是驗證一種信仰,而是鑒定一個信徒的身份(通過以一種切實的方式證明他或她的誠意)。最早的基督教殉道者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他們知道他們所宣稱的是否真實。他們要么在耶穌基督死后看到了耶穌基督活着,要么沒有看到。這是很了不起的。如果這一切都只是謊言,為什么那么多的人在他們的環境下還要延續謊言呢?為什么他們在面對迫害、監禁、酷刑和死亡時,都明知故犯地堅持這樣一個無利可圖的謊言?

雖然2001年9月11日的自殺式劫機者無疑相信他們所宣稱的東西(他們願意為之而死就證明了這一點),但他們不可能也不知道這是不是真的。他們把自己的信仰寄托在世代相傳的傳統上。相比之下,早期的基督教殉道者是第一代。他們要么看到了他們聲稱看到的東西,要么沒有看到。

在自稱的目擊者中,最杰出的是宗徒們。在基督復活后的顯現之后,他們集體經曆了不可否認的變化。祂被釘在十字架上之后,他們立即在生命的恐懼中躲藏起來。復活之后,他們走上街頭,不顧迫害的加劇,大膽地宣告復活。是什么原因使他們突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當然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宗徒們放棄了他們的一切來傳講復活,包括他們的生命。

基督復活的第二條證據
第二條證據涉及到某些關鍵的懷疑論者的皈依,最主要的是保祿和雅各伯。保祿自己也承認,他是早期教會的暴力迫害者。在他所描述的與復活的基督相遇之后,保祿立即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一個惡毒的迫害教會的人變成了教會最多產和無私的捍衛者之一。像許多早期的基督徒一樣,保祿因為對基督復活的堅定承諾,遭受了貧窮、迫害、毆打、監禁和處決。在自稱的目擊者中,最杰出的是宗徒們。在基督復活后的顯現之后,他們集體經曆了不可否認的變化。祂被釘在十字架上之后,他們立即在生命的恐懼中躲藏起來。復活之后,他們走上街頭,不顧迫害的加劇,大膽地宣告復活。是什么原因使他們突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當然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使徒們放棄了他們的一切來傳講復活,包括他們的生命。

雅各伯持懷疑態度,雖然不像保祿那樣敵對。據稱復活后與基督的相遇,使他變成了一個不可多得的信徒,一個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我們仍有學者們普遍接受的他寫給早期教會的信件之一。像保祿一樣,雅各伯也甘願為他的見證受苦和死亡,這一事實證明了他信仰的真誠(見《宗徒大事錄》和約瑟夫的《猶太人古跡》二十章九節1節)。

基督復活的第三和第四條證據
第三條和第四條證據涉及敵人對空墓的證明,以及復活的信心在耶路撒冷扎根的事實。耶穌在耶路撒冷被公開處決和埋葬。當祂的尸體還在墳墓里,猶太公會可以把它挖出來,公開展示,從而揭穿騙局時,對他復活的信心就不可能在耶路撒冷扎根。相反地,猶太公會指責門徒偷了尸體,顯然是為了解釋尸體的消失(因此是空墓)。我們如何解釋空墓的事實?以下是三種最常見的解釋。

首先,門徒偷了尸體。如果是這樣,他們就會知道復活是個騙局。因此,他們就不會如此願意為之受苦受難和死亡。見第一條關於明顯真誠的目擊者證言的證據)。所有自稱的目擊者都會知道,他們并沒有真正見過基督,因此是在撒謊。有這么多的同謀者,肯定會有人認罪,如果不是為了結束自己的痛苦,那么至少是為了結束他的朋友和家人的痛苦。第一代基督徒絕對是被殘害的,特別是在公元64年羅馬的大火之后(據說是尼祿為了給他的宮殿擴建騰出空間而下令的一場大火,但他為了給自己開脫而把責任推給了羅馬的基督徒)。正如羅馬曆史學家科尼利厄斯-塔西佗在他的《羅馬帝國年鑒》(僅在火災發生后一代出版)中所敘述的那樣:”尼祿把罪過和責任強加給了羅馬的基督教徒。”

“尼祿將罪責加諸於一個因其憎惡而被憎恨的階級身上,并對他們施以最嚴酷的酷刑,他們被民眾稱為基督教徒。基督徒這個名字的由來,在提比略統治時期,在我們的一個檢察官本提烏斯-彼拉圖斯手中受到了極刑,一種最惡毒的迷信,就這樣暫時被制止了,不僅在罪惡的第一個源頭猶太,而且甚至在羅馬也爆發了,在羅馬,來自世界各地的一切丑惡和可恥的東西都能找到它們的中心,并流行起來。因此,首先對所有認罪的人進行了逮捕;然后,根據他們的情報,大量的人被定罪,與其說是犯了燒城罪,不如說是犯了對人類的仇恨罪。在他們的死亡之外,還加上了各種嘲諷。他們身上披着獸皮,被狗撕咬而死,或被釘在十字架上,或注定要被火燒掉,在白天過后,作為夜間的照明。” (《年鑒》,第十五章,第44節)

尼祿用被他活活燒死的基督徒照亮了他的花園派對。當然,有人會在如此可怕的痛苦威脅下承認真理。然而事實是,我們沒有任何早期基督徒為了結束痛苦而放棄信仰的記錄。相反,我們有多處關於復活后出現的記載,以及數以百計的目擊者願意為之受苦受死。

如果門徒沒有偷身體,我們還如何解釋空墓?有人說基督是假死,后來從墳墓里逃出來。這顯然是荒謬的。根據目擊者的證詞,基督被毆打、折磨、撕裂和刺傷。祂遭受了內傷,大量失血,窒息,還有一根長矛穿過他的心臟。沒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耶穌基督(或其他任何一個人)能在這樣的折磨中幸存下來,假死,在沒有醫療、食物和水的情況下在墳墓里坐了三天三夜,搬開封住他墳墓的巨石,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逃脫(沒有留下血跡),讓數百名目擊者相信他死而復生,身體健康,然后消失得無影無蹤。這樣的觀念是荒謬的。

基督復活的第五條證據線。
最后,第五條證據涉及目擊者證詞的一個特點。在所有主要的復活敘述中,婦女被認為是第一和主要的目擊者。這將是一個奇怪的發明,因為在古代的猶太和羅馬文化中,婦女都被嚴重地蔑視。她們的證詞被認為是不實之詞,不可釆信。考慮到這一事實,在一世紀的猶太地區,任何騙局的實施者都不太可能選擇女性作為他們的主要證人。在所有聲稱看到耶穌復活的男性門徒中,如果他們都在撒謊,復活是個騙局,為什么他們要選擇他們能找到的最不被看好、最不被信任的證人呢?

威廉-萊恩-克雷格博士解釋說:”當你了解女性在第一世紀猶太社會中的角色時,真正非同尋常的是,這個空墓的故事首先應該以女性為空墓的發現者。在第一世紀的以色列,女性在社會階梯上處於很低的地位。猶太教有句老話說:’律法的話要燒掉,而不是交給女人’,’子女是男的有福,子女是女的有禍’。婦女的證言被視為毫無價值,甚至不允許她們在猶太律法的法庭上作合法的證人。有鑒於此,空墓的主要見證人是這些女人,這絕對是很了不起的……。任何后來的傳奇故事肯定會把男性門徒描繪成發現墳墓的人——例如伯多祿或若望。女人是空墓的第一目擊者,這個事實最合理的解釋是,不管喜歡與否,她們是空墓的發現者。這表明,福音書的作者忠實地記錄了所發生的事情,即使是令人尷尬的事情。這就說明了這一傳統的曆史性,而不是它的傳奇地位。” (William Lane Craig博士,被Lee Strobel引用,The Case For Christ,Grand Rapids: Zondervan,1998年,第293頁)。)

總結
這些證據。目擊者可證明的誠意 (在宗徒們的案例中, 令人信服的,莫名其妙的變化), 主要反對者的皈依和可證明的誠意 — 和懷疑論者變成了殉道者, 空墓的事實, 敵人對空墓的證明, 所有這些都發生在耶路撒冷的事實, 在那里對復活的信仰開始并蓬勃發展, 婦女們的見證, 這些見證的重要性在曆史背景下; 所有這些都有力地證明了復活的曆史性。我們鼓勵我們的讀者仔細考慮這些證據。它們對你有什么啟示?在我們自己思考過這些證據之后,我們堅決肯定萊昂內爾爵士的聲明:
“耶穌基督復活的證據是如此壓倒性,以至於它迫使人們接受證據,絕對沒有懷疑的余地。”

(譯)

耶穌死了三天有什么意義?

耶穌死了三天有什么意義?

耶穌在復活前死了三天的意義有几個原因。首先,死了三天后復活,向耶穌的反對者證明了祂真的從死里復活了。為什么這樣說呢?根據猶太人的傳統,一個人的靈魂/精神與他/她的尸體同在三天。三天后,靈魂/精神就離開了。如果耶穌的復活發生在同一天,甚至第二天,那么他的敵人就更容易辯解他沒有真正地死。值得注意的是,耶穌在拉匝祿死后等了几天,才來使拉撒路復活,這樣就沒有人能否認這個神跡(若望福音11:38-44)。

耶穌死了三天的第二個重要原因是為了實現聖經的預言。耶穌親自宣稱他將死三天(瑪竇福音12:40;16:21;27:63;若望福音2:19)。另外,有人指出《歐瑟亞》6:1-3是默西亞三天后復活的預言。”「來,我們回到上主那裡去,因為他撕碎了我們,也必要治愈;他打傷了我們,也必要包紮。兩天後他必使我們復生,第三天他必使我們興起,生活在他的慈顏下。讓我們認識上主,讓我們努力認識上主!他定要像曙光一樣出現,他要來到我們中間,有如秋雨,有如滋潤田地的春雨。」” 這也可能是保祿在格林多前書15:4中提到的耶穌 “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的那段話。

這三天在其他方面也很重要。耶穌死在星期五,也就是逾越節羊羔被獻祭的日子。祂的死代表了一個完美的、沒有瑕疵的犧牲,為我們而死。祂在第三天的復活發生在一周的第一天,向所有信靠祂的人說明了一個新的開始和新的生命。

那么,為什么耶穌在復活前死了三天很重要呢?(1)所以不信的猶太人不能否認耶穌真的已經死了。(2)因為三天是耶穌自己所預言的。除了這兩個原因外,天主的聖言并沒有明確說明耶穌的死和復活之間必須要有三天的原因。

(譯)

耶穌是在哪一天被釘死的?

耶穌是在哪一天被釘死的?

聖經并沒有明確指出耶穌是在一周中的哪一天被釘死的。最廣泛的兩種觀點是周五和周三。但有些人綜合運用周五和周三兩種觀點,認為是周四這一天。

耶穌在《瑪竇福音》12章40節中說:”有如約納曾在大魚腹中三天三夜;同樣,人子也要在地裡三天三夜。” 那些主張星期五被釘十字架的人說,他在墳墓里呆上三天還是有道理的。在第一世紀的猶太人心目中,一天的一部分被認為是一整天。由於耶穌在墳墓里呆了星期五的一部分時間,整個星期六和星期天的一部分時間,可以認為他在墳墓里呆了三天。周五的主要論據之一見於《馬爾谷福音》15:42,其中指出耶穌是在 “安息日的前一天 “被釘死的。如果那是每周的安息日,即星期六,那么這個事實就會導致星期五被釘死。另一個支持星期五的論點說,瑪竇福音16:21和路加福音9:22等經文教導說,耶穌會在第三天復活;因此,他不需要在墳墓里待上整整三天三夜。但是,雖然有些譯本用 “第三天”來翻譯這些經文,但并不是所有的譯本都用”第三天”,也不是每個人都同意”第三天”是翻譯這些經文的最佳方式。此外,馬爾谷福音8:31說,耶穌將在”三天后”復活。

星期四的觀點是在星期五觀點的基礎上擴展出來的,主要是認為在基督下葬和主日早上之間發生的事件太多(有人統計有二十件之多),不能從星期五晚上到主日早上。支持星期四觀點的人指出,當星期五和星期日之間唯一的一整天是星期六,即猶太人的安息日時,這尤其是一個問題。多一兩天就可以消除這個問題。星期四的擁護者可以這樣推理:假設你從星期一晚上開始就沒有見過一個朋友。下一次你見到他的時候是星期四的早上,你說:”我已經三天沒有見到你了”,盡管技朮上只過了60小時(2.5天)。如果耶穌是在星期四被釘在十字架上,這個例子說明了如何可以認為是三天。

周三的意見指出,那一周有兩個安息日。在第一個安息日(就是在耶穌被釘十字架的晚上[馬爾谷福音15:42;路加福音23:52-54])之后,婦女們購買了香料——注意,她們是在安息日之后購買的(馬爾谷福音16:1)。周三的觀點認為,這個 “安息日”就是逾越節(見肋未紀16:29-31,23:24-32,39,其中不一定是一周第七天的高聖日被稱為安息日)。那一周的第二個安息日是正常的周安息日。請注意,在路加福音23:56中,那些在第一個安息日之后購買香料的婦女回來准備了香料,然后”在安息日休息”。這個論點指出,他們不能在安息日之后購買香料,卻在安息日之前准備這些香料——除非有兩個安息日。以兩個安息日的觀點來看,如果基督是在星期四被釘在十字架上,那么大聖日的安息日(即逾越節)就會在星期四日落時分開始,在星期五日落時分結束——在每周安息日或星期六開始。在第一個安息日(逾越節)之后購買香料就意味着他們是在星期六購買的,是違反了安息日。

因此,根據周三的觀點,唯一不違反聖經關於婦女和香料的記載,并堅持對瑪竇福音12:40的字面理解的解釋是,基督是在周三被釘死的。作為大聖日(逾越節)的安息日發生在周四,婦女們在周五購買香料(之后),并在當天回來准備香料,她們在周六休息,也就是每周的安息日,然后在周日早些時候把香料帶到墳墓。耶穌在周三接近日落的時候被埋葬,也就是猶太曆的周四開始。用猶太人的日曆,你有星期四的一天(第一天)。周四晚上(第一夜),周五白天(第二日),周五晚上(第二夜),周六白天(第三日),周六晚上(第三夜)。我們不知道祂究竟是什么時候復活的,但我們知道是在星期天日出之前。祂可能早在星期六晚上日落之后就復活了,這也是猶太人一周的第一天開始。空墳墓的發現是在日出時(馬爾谷福音16:2),天還沒有完全亮時(若望福音20:1)。

周三觀點可能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與耶穌一起走在去以馬忤斯路上的門徒是在耶穌復活的 “就在那一天”走的(路加福音24:13)。門徒不認得耶穌,卻把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事告訴他(24:21),并說 “這些事發生到今天,已是第三天了”(24:22)。星期三到星期天是四天。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他們可能從周三晚上基督下葬開始算起,也就是猶太人的周四,周四到周日可以算作三天。

從大的方面來說,知道基督一周中哪一天被釘十字架并不是那么重要。如果非常重要,那么天主的聖言就會清楚地傳達出日期和時間范圍。重要的是祂確實死了,而且祂的身體從死里復活了。同樣重要的是祂死的原因——接受所有罪人應得的懲罰。若望福音3:16和3:36都宣稱,相信祂,就能得到永生!無論祂是被釘死在十字架上,還是被殺,都是如此。無論祂是在周三、周四還是周五被釘在十字架上,都是如此。

(譯)

耶穌從死亡到復活的三天時間里在哪里?

耶穌從死亡到復活的三天時間里在哪里?

關於耶穌在死后和復活的三天里在哪里的討論的關鍵經文是伯多祿前書3: 18-19,其中說:”因為基督也曾一次為罪而死,且是義人代替不義的人,為將我們領到天主面前;就肉身說,他固然被處死了;但就神魂說,他卻復活了。他藉這神魂,曾去給那些在獄中的靈魂宣講過。”神魂這個詞是指基督的神魂。對比的是祂的肉體和神魂,而不是基督的肉體和聖神。基督的肉體死了,但祂的神魂仍然活着。當然,耶穌的身體在墳墓里,但他的神魂,在他死的時候離開了(瑪竇福音27:50),在其他地方待了三天。

伯多祿給了一點具體的信息,說明在耶穌的死和復活之間的那三天里發生了什么。耶穌向獄中的靈 “傳道”(伯前3:19)。所用的希臘文只是指耶穌 “預示了一個信息”;有的則譯為”作了宣告”。耶穌在十字架上受苦受難,死在十字架上,祂的身體被置於死地。但祂的神魂還活着,祂把神魂交給了聖父(路加福音23:46)。根據伯多祿的說法,在耶穌死亡和復活之間的某個時候,耶穌向一些被囚禁的靈魂作了特別的宣告。

這些被囚禁的靈魂在哪里,耶穌在祂的死和復活之間對他們說話?聖經中沒有一處告訴我們耶穌去過地獄。耶穌為了繼續受苦而去地獄的想法是不符合聖經的;當他在十字架上說 “完成了”時,祂的苦難就結束了(若望福音19:30)。新美國標准聖經說耶穌到了 “陰間”(宗2:31),但陰間不是地獄。Hades 是一個朮語,泛指死人的境界,是死人等待復活的臨時場所。默示錄20:11-15在NASB聖經版本和NIV聖經版本中明確區分了哈迪斯和火湖。火湖是對失喪之人永久的、最后的審判之地。哈迪斯是失喪之人和舊約聖徒暫時的地方。

我們的主耶穌把祂的神魂交給了天主聖父,身體上死了,進入了樂園,就像他在十字架上對那個盜賊所應許的那樣(路加福音23:43)。在祂的死和復活之間的某個時候,耶穌還到過一個地方,在那里祂向靈體——可能是墮落的天使——傳遞信息(見猶達書1:6);這些靈體可能是被囚禁的,因為它們在挪亞時代的洪水之前,以某種方式參與了一項嚴重的罪行(伯前3:20)。伯多祿沒有告訴我們耶穌向被囚禁的靈宣講了什么,但那不可能是救贖的信息,因為天使不能得救(希伯來書2:16)。耶穌所宣講的很可能是宣布他戰勝撒旦和他的主人(伯前3:22;歌羅森書2:15)。

厄弗所書4:8-10可以提供另一條線索,說明耶穌在死后到復活前三天的活動。保祿引用聖詠68:18,談到基督時說:”他帶領俘虜,升上高天,且把恩惠賜與人。 “(以弗所書4:8)。ESV聖經版本的說法是,基督 “領了一眾被擄的人”。這可能是指經文中其他地方沒有描述的一件事,即耶穌把所有在樂園里的贖罪人聚集起來,帶他們到天上永久的居所。也就是說,在十字架上確保了他們的救贖之后,耶穌把亞伯拉罕、達味、若蘇厄、達尼爾、乞丐拉匝祿、十字架上的盜賊,以及其他每一個先前因信稱義的人,從 Hades那里領到他們新的屬靈家園。

所有這些都是說,聖經并不完全清楚基督在死后到復活前的三天里到底做了什么。但從我們可以知道的情況來看,祂做了兩件事。祂安慰了逝去的聖徒,并把他們帶到了他們永恆的家,他宣布了他對被關在監獄里的墮落天使的勝利。我們可以肯定的是,耶穌并沒有給任何人第二次救贖的機會;我們面臨的是死后的審判(希伯來書9:27),而不是第二次機會。另外,耶穌不是在地獄受苦,他的救贖工作在十字架上已經完成了。

(譯)

為什么天主討厭離婚?

為什么天主討厭離婚?

《瑪拉基亞》2章16節是經常被引用的經文,它講述了天主對離婚的看法。”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 但這段經文說的遠不止於此。如果我們倒退到第13節,我們讀到:”你們向上主的祭壇灑盡了眼淚,哭泣呻吟,因為上主不再垂顧你們的祭祀,不再悅納你們手中的祭品,而你們還問:「這是為什麼?」是因為上主是你與你青年時所娶的妻子之間的証人。她雖是你的伴侶,是你結盟的髮妻,你竟對她不守信義。上主不是造了他們成為一體,有一個肉身,一個性命嗎?為什麼要結為一體?是為求得天主的子女;所以應關心你們的性命,對你青年結髮的妻子不要背信。”

從這段經文中,我們可以學到几件事。第一,天主不聽那些違背婚約的人的祝福請求。伯多祿前書3:7說:”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憑著信仰的智慧與妻子同居,待她們有如較為脆弱的器皿,尊敬她們,有如與你們共享生命恩寵的繼承人:這樣你們的祈禱便不會受到阻礙。”一個男人對待妻子的方式與他的祈禱效果有直接的關系。

天主清楚地解釋了祂如此推崇婚姻的原因。祂說是祂 “使他們成為一體”(瑪拉基亞2:15)。婚姻是天主的主意。如果祂設計了它,那么祂就可以定義它。任何偏離祂設計的行為都是祂所憎惡的。婚姻不是一種契約,而是一種約定。離婚破壞了對天主如此重要的整個契約概念。

在聖經中,天主經常提供例證來教導屬靈的現實。當亞伯拉罕把他的兒子以撒格獻在祭壇上時,這是對几百年后,上主天主要把祂的獨生子獻給祂的那一天的描繪(創世記22:9;羅馬書8:32)。當天主要求用血祭來赦免罪的時候,祂是在描繪祂自己將在十字架上所做的完美犧牲(希伯來書10:10)。

婚姻是天主與祂子民立約的寫照(希伯來書9:15)。約是一種不可違背的承諾,天主要我們明白它的嚴肅性。當我們與一個與我們立約的人離婚時,這是對天主所創造的約關系概念的嘲弄。教會(那些接受耶穌為救主和主的人)在聖經中被描述為”基督的新娘”(格林多后書11:2;默示錄19:7-9)。我們作為祂的子民,通過祂所立的約與祂”結婚”。在以撒意亞54:5中,天主和以色列也用了類似的例子。

當天主在伊甸園建立婚姻時,祂創造了婚姻,作為人類所能知道的最大合一的圖畫(創世記2:24)。祂希望我們明白通過救贖我們可以與祂合一(格林多前書6:17)。當丈夫或妻子選擇違反婚姻之約時,就會破壞天主與我們立約的畫面。

瑪拉基亞2:15給了我們另一個天主討厭離婚的理由。祂說祂是”為求得天主的子女”。天主對家庭的設計是,一男一女要彼此委身終身,養育子女也要懂得立約的概念。在一個健康的雙親家庭中長大的孩子,自己建立成功婚姻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當耶穌被問到為什么律法允許離婚時,祂回答說,天主只允許 “為了你們的心硬,纔准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瑪竇福音19:8)天主從來沒有打算讓離婚成為人類經曆的一部分,當我們硬着心腸,破壞他所創造的契約時,祂就會感到悲傷。

(譯)

聖經中離婚的理由是什么?

聖經中離婚的理由是什么?

當討論《聖經》中關於離婚的內容時 重要的是要記住瑪拉基亞2章16節的話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 無論聖經可能給出的離婚理由是什么,這并不意味着天主希望在這些情況下發生離婚。與其問”______ 是否是離婚的理由”,往往應該問”_______ 是否是原諒、恢復和/或輔導的理由?”

聖經給出了兩個明確的離婚理由。(1)性不道德(瑪竇福音5:32;19:9)和(2)被非信徒拋棄(格林多前書7:15)。不過,即使在這兩種情況下,也沒有要求離婚,甚至鼓勵離婚。最多只能說,性不道德和遺棄是離婚的理由(一種允許)。懺悔、寬恕、和解和恢復永遠是第一步。離婚只應被視為最后的手段。

除了《聖經》明文規定外,還有其他離婚的理由嗎?也許有,但我們不能以天主的聖言為借口。超出聖經的規定是非常危險的(格林多前書4:6)。人們最常問到的離婚理由是配偶虐待(情感或身體)、虐待兒童、沉迷於色情、吸毒/酗酒、犯罪/入獄和財務管理不善(如賭博成癮)。這些都不能說是聖經中明確規定的離婚理由。

但這并不一定意味,這些都不是天主會批准離婚的理由。例如,我們無法想象,天主希望妻子繼續和一個虐待她和/或他們的孩子的丈夫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妻子肯定應該把自己和孩子與虐待她的丈夫分開。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以悔改和恢復為目標的分居時間應該是最理想的,而不一定要立即開始離婚程序。請理解,我們說上述情況不是聖經上的離婚理由,絕對不是說配偶從事這種活動的男人/女人應該繼續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自己或孩子有任何風險,分居是一個好的和適當的步驟。

看待這個問題的另一種方法是區分聖經規定的離婚理由和聖經規定的離婚再婚理由。有些人把上述兩個聖經規定的離婚理由解釋為離婚后再婚的唯一理由,但在其他情況下允許離婚不復婚。雖然這是一種合理的解釋,但似乎過於接近於對天主聖言的推定。

綜上所述,聖經中離婚的理由是什么?答案是性不道德和遺棄。除了這兩個理由,還有其他的離婚理由嗎?有可能。離婚是否可以被輕視或作為第一求助手段?絕對不是。天主有能力改變和改造任何人。天主有能力醫治和更新任何婚姻。只有在屢次犯下滔天大罪而不悔改的情況下,才應該離婚。
(譯)

虐待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虐待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經對虐待配偶作為離婚理由的問題保持沉默,盡管他主對婚姻的期望是顯而易見的(厄弗所書5:22-33),而虐待是與一切敬虔的行為相悖的。對配偶的身體暴力是不道德的,任何人都不應該容忍。任何人都不應該留在不安全的環境中,無論是家庭成員、朋友、雇主、照顧者還是陌生人。肢體虐待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虐待,應首先聯系民事當局。

受到虐待的配偶應立即尋找安全的地方。如果涉及到孩子,也應該保護他們,讓他們遠離這種情況。與施虐者分居并非不符合聖經;事實上,保護自己和子女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聖經從來沒有命令離婚,即使是在虐待的情況下。聖經規定了兩個可以接受的離婚理由:不信的配偶拋棄基督徒(格林多前書7:15)和通奸(瑪竇福音5:32)。由於聖經沒有把虐待列為可接受的離婚理由,所以我們小心翼翼地把建議限制在分居上。

在遺棄和通奸的情況下,天主允許離婚,但即使是這些情況也不會自動觸發離婚程序;離婚仍然是最后的手段。在不忠的情況下,對兩個基督徒來說,和好比離婚更好。最好是把天主白白賜給我們的寬恕和愛延伸出去(歌羅森書3:13)。然而,與施虐者和好卻大不相同。與施虐者和解完全取決於施虐者能否證明自己的可靠性,這可能需要數年時間——如果有的話。與施虐的配偶分居很可能是長期的。

一旦確定分離,施虐者有責任尋求幫助。首先,他應該尋求天主的幫助。”因為凡是求的,就必得到;找的,就必得到;敲的,就必給他開。”(瑪竇福音7:8)天主有能力醫治個人和關系。祂必須是我們生命的主,我們資產的主人,和我們家庭的頭。對施虐者的心理援助和法律限制(限制令)也是適當的,這些工具對他或她的改變過程很重要。

如果施虐者表現出可核實的改變,并得到獨立確認,就可以在非常謹慎的情況下恢復關系。丈夫和妻子都必須委身於天主的道路,通過基督發展與天主的關系。”求你不要使我走錯誤的道路,求你恩賜我常遵守你的法度。我揀定了真理的途徑,我矢志服從你的諭令。”(聖詠119:29-30)。在對天主作出這種承諾的同時,應該由值得信賴的神父或信奉的持證輔導員進行密集的輔導。輔導應先以個人為單位,然后以夫妻為單位,最后以整個家庭為單位,因為所有人都需要幫助醫治。對於一個真正悔改并謙卑地降服於主的施虐者來說,改變是可能的(格林多后書3:18)。

在建立永久關系之前,需要尋找一些”危險信號”。不幸的是,這些指標可能要在婚禮后才能看到,因為許多虐待者善於隱藏他們的真實本性。然而,一個簡短的清單包括非理性的嫉妒,需要控制,脾氣急躁,對動物殘忍,試圖將對方與他或她的朋友和家人隔離,藥物或酒精濫用,以及不尊重邊界,隱私,個人空間或道德價值觀。如果你在與你建立關系的人身上看到任何這些警告信號,請向熟悉虐待情況的人尋求建議。

如果你現在正處於被虐待的境況中,無論施虐者是配偶、父母、子女、看護人、老師、親戚,還是其他任何人,請知道天主不希望你繼續處於這種境況中。天主的旨意不是要你接受身體、性或心理上的虐待。離開這個環境,找人幫助你保持安全,并立即向執法部門求助。通過這一切,祈求天主的指引和保護。

(譯)

離婚后再婚就一定是通奸嗎?

離婚后再婚就一定是通奸嗎?

在我們開始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重申,”天主憎恨休妻”(瑪拉基亞2:16)。大多數人在離婚后所經曆的痛苦、困惑和挫折,肯定是天主討厭離婚的原因之一。在聖經上,比離婚問題更困難的是再婚問題。絕大多數離婚的人要么再婚,要么考慮再婚。聖經對此是怎么說的呢?

瑪竇福音19:9說:”如今我對你們說: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他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 ” 另見《瑪竇福音》5:32。這些經文明確指出,除了”姘居”的情況外,離婚后再婚就是奸淫。關於這個”例外條款”及其含義,請閱讀以下文章。

聖經對離婚和再婚是怎么說的?
我已經離婚了。我可以再婚嗎?

我們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允許離婚和再婚,但不認為再婚是通奸。這些情況包括不悔改的通奸和不信教的配偶拋棄信教的配偶。我們并不是說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再婚。聖經絕對鼓勵保持單身或和好,而不是再婚(格林多前書7:11)。同時,我們認為,天主向離婚中無辜的一方提供了祂的憐憫和恩寵,允許這個人再婚。

一個人如果因為上述原因以外的原因離婚,然后再婚,就是犯了通奸罪(路加福音16:18)。那么問題就變成了,這個再婚是一個通奸的”行為”,還是一個通奸的 “狀態”。瑪竇福音5:32;19:9;路加福音16:18中希臘文的現在時態可以表示一個連續的通奸狀態。同時,希臘文的現在時態并不總是表示連續的行動。有時它只是表示某件事情發生了(Aoristic,Punctiliar,或Gnomic present)。例如,瑪竇福音5:32中的 “離婚”一詞是現在時,但離婚并不是一個持續的動作。我們認為,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再婚都不是持續的奸淫狀態。只有再婚的行為本身才是通奸。

在舊約律法中,對通奸的懲罰是死刑(肋未紀20:10)。同時,《申命紀》24:1-4提到離婚后再婚,并沒有稱其為通奸,也沒有要求對再婚配偶處以死刑。聖經明確說天主恨惡離婚(瑪拉基亞2:16),但沒有一處明確說天主恨再婚。聖經沒有一處命令再婚夫婦離婚。申命紀24:1-4并沒有描述再婚無效。通過離婚來結束再婚和通過離婚來結束初婚一樣是有罪的。兩者都會包括在天主面前、在夫妻之間、在證人面前違背誓言。

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夫妻一旦再婚,就應該以基督為婚姻的中心,以敬畏天主的方式,努力過忠貞的婚姻生活。婚姻就是婚姻。天主不會認為新的婚姻是無效的或通奸的。再婚夫婦應該把自己和對方奉獻給天主——并通過使他們的新婚姻成為持久的、以基督為中心的婚姻來光榮天主(厄弗所書5:22-33)。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