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得不到婚配聖事

婚姻得不到婚配聖事

我聽說在天主教會中,有些情況下婚姻可能不是聖事。這怎么可能呢?

雖然這種情況很少,但確實發生過這樣的情況:一個有良好聲譽的天主教徒可以在天主教堂內,以天主教的儀式,按照教會法典結婚,但他/她卻沒有得到天主教的婚配聖事。

教會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 一方在天主教會受洗,或皈依天主教,並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而另一方為未領洗者,此二人的結婚無效。”

換句話說,一個天主教徒和一個未受洗的人(這不是一個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它不能成為神聖的婚姻。

這樣的婚姻只有在主教的允許下才能在教會中進行,而主教需要對前面提到的教規給予豁免。

將來,如果未受洗的人決定皈依天主教,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受洗,婚姻就成為聖事。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需要再舉行新的天主教儀式。

(譯)

混合婚姻

混合婚姻

我最近听说,天主教会反对混合婚姻。然而自梵蒂冈二世以来,这种婚姻层出不穷,在梵蒂冈二世之前是不允许这种婚姻的。你能告诉我,天主教会对混合婚姻的立场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教会法典》规定:

教会法典第1124條:無主管當局的明示許可,下列已領洗的雙方不得結婚: 一方在天主教領洗或領洗後皈依天主教,且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另一方加入與天主教不完全共融的教會或教會團體而領洗者。

简单地说,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是不允许的。

但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主教可以批准混合婚姻的发生:

教会法典第1125条:”如有正當合理的原因,教區教長得給予上述人士結婚許可;但非具備下列各條件,不應允准:
1° 天主教一方應聲明,確已準備避免失落信仰的危險,同時誠懇 許諾,將盡力使所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禮及教育;
2° 天主教一方應將所作的許諾,適時通知對方,使其真正知道天 主教一方的許諾與責任;
3° 應告知雙方,有關婚姻的基本目的及特點,並且任何一方都不 得排除此項目的和特點。

看来,自梵蒂冈二次会议以来,主教们批准了数以百万计的混合婚姻。由于这个原因,他与一个来自新教的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这就难怪离婚率如此之高了!非天主教的宗教并不反对离婚和多次再婚。

(譯)

有孩子的意圖為有效婚姻

有孩子的意圖為有效婚姻

如果配偶一方在結婚時不打算生孩子,婚姻是否真的無效?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要使婚姻有效,夫妻雙方必須對生孩子的可能性持開放態度。

對生孩子持開放態度意味夫妻雙方不會故意計划不生孩子,要么拒絕另一方有權獲得的性交,要么釆取其他行動來避免懷孕。

(譯)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姻聖事的不可分割性”是什么意思?

起初,我打算將我的 “問答 “限制在 “不可分離”一詞上。然后在回顧了它的含義及其與婚配聖事的聯系后,我得出結論,”不可分離”和 “婚姻 “這兩個詞是不能分開的。因此,我向你提供以下答案。

庇護十一世在1930年12月31日的通諭 “Casti Connubii “中,我引用了 “Casti Connubii”。首先,讓我們把這一點作為一個不可改變和不可侵犯的基礎;婚姻不是由人建立或恢復的,而是由天主建立的;不是由人建立的,而是由自然的創造者——天主建立的;由同一自然的恢復者通過法律來強化、確認和提升;因此,這些法律不能受制於人的任何決定,甚至不能受制於夫妻雙方的任何相反的協議。這是聖經的教理(Gn 1,27 f.; Gn 2,22 f.; Mt 19,3 ff.; Ep 5,23 ff.);這是教會持續一致的傳統;這是特倫特神聖會議的莊嚴定義,它宣布并確認[見24;見n.969 ff.]婚姻的永久和不可分割的聯系,以及同一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來自於作為其作者的天主。”

用丹青格的話說,我引用:”婚姻的永久性,既不能因結婚雙方撤回同意而解除,也不能因民政當局而解除。基督徒的婚姻是絕對不可分割的,正如特倫特大公會議所定義的那樣,譴責任何說:”教會錯誤了,當她按照福音和使徒的教導灌輸并繼續灌輸,婚姻關系不能因配偶一方通奸而解除,雙方,即使是沒有給出通奸理由的無辜者,也不能在另一配偶在世時締結新的婚姻; 男人在解除通奸的妻子后再娶另一個妻子,以及妻子在解除通奸的丈夫后再娶另一個丈夫,都是犯了通奸罪”(丹青格1807)。

簡單地說,婚姻聖事是由神聖的法律制定的,沒有人能改變這一點,神父、主教、甚至教宗都不能。如果一個已經結婚的人,在第一個伴侶還活着的時候決定與第二個人結婚,那么這個人就是在犯通奸罪。而在過着通奸生活的時候,這個人無論如何也不能領受懺悔聖事或聖體聖事。

一場好的告解有五個要素是有效的。它們是

a. 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b. 懺悔者必須有悔改之心。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c. 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冒犯天主。

d. 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e. 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完成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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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婚姻

同性戀婚姻

天主教會對同性戀者相互結婚的立場是什么?

首先,有必要知道,天主教會的教理是純潔的。天主教會并不像許多宗教所實施的那樣,根據世界的潮流而改變其教理。

聖經教導我們,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聯盟,而不是兩個同性的人之間的聯盟。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款。”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 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 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

婚姻的目的之一是生育(受孕)。同性婚姻違背了自然法。同性戀者不能按照天主的神聖計划傳遞生命。

人類不可能同時走在天主的道路上和人的道路上。一個是生命,另一個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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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主教的婚姻中送走新娘

在天主教的婚姻中送走新娘

如果父親已經去世,誰在天主教的婚禮上送走新娘?

你聽了可能會很驚訝,但天主教徒的父親不會在婚姻中把新娘(女兒)送走。天主教徒認為,男女雙方在婚姻中把自己交給對方。

送走新娘意味新娘缺乏進入婚配聖事的自由。這意味父親或誰把她送走,就是在實施包辦婚姻,與天主教會的教理相違背。這將使婚姻無效,有理由宣布婚姻無效。

由於上述原因,在天主教的婚姻禮儀中,你永遠不會聽到 “誰把這個女人交給這個男人?”這樣的話。因此,我們惇促天主教徒不要參加任何以宗教原則為基礎的 “送走新娘”的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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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主教的婚禮上交換戒指

在天主教的婚禮上交換戒指

我聽說在天主教會中,在婚配聖事中,沒有交換戒指。這種做法真的是一種文化嗎?

你所聽到的是正確的。穿白衣(或其他顏色)、撒花瓣、交換戒指等都是文化上的事情。它們不是天主教與婚姻有關的禮儀的一部分。

在天主教的婚禮中,需要有以下條件:

– 這對夫婦在場、
– 一位神父或執事,他是教會的正式證人、
– 和另外兩個證人。

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通過交換誓言來表達他們的同意,然后神父或執事給他們以婚姻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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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齋期和降臨期間的婚配

封齋期和降臨期間的婚配

天主教徒在封齋期和降臨期間可以結婚嗎?我聽說他們在這些季節不能舉行婚配聖事。

1988年2月20日,聖部公布了一份關於准備和慶祝復活節的通函。其中指出,在一年中的兩天,即受難日和聖周六,不能舉行婚姻聖事。我引用該文件的這些部分:

關於耶穌受難日,第61條規定:”在這一天,除了懺悔和傅油聖事外,所有的慶祝活動都是嚴格禁止的。葬禮要在不唱歌、不奏樂、不鳴鐘的情況下進行。”

關於聖周六,第75號規定:”在這一天,禁止舉行婚禮,也禁止舉行其他聖事,但懺悔和傅油聖事除外”。

應該注意的是,雖然法典允許在四旬期(上述兩天除外)和將臨期舉行婚禮,但教會成員應淡化慶祝活動,以配合禮儀年中這些更陰沉的時期。教會的禮儀書籍指出,在將臨期/封齋期的婚禮上,音樂和鮮花等外部標志將不那么奢華(如果有的話)。請注意,在作出這一告誡的過程中,禮儀書確實承認在這些時間段確實可以舉行婚禮——只是不能像在一年中其他時間段舉行的婚禮那樣,以同樣的熱情和慶祝活動來慶祝婚禮。

(譯)

結婚和離婚

結婚和離婚

在過去的几年里,我和丈夫一直在分居。這個星期,我最擔心的事情過去了。我丈夫告訴我,他正在辦理合法的離婚手續。我應該怎么做?這將如何影響我的生活?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瑪拉基亞2:16]
“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瑪竇福音19:6]天主已經說了!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天主教徒受到離婚的傷害。夫妻中的一方違背了神聖的誓言,那是在神聖的婚姻中在天主面前宣誓的。對於即將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人們該如何反應?

這里涉及許多問題。下面將介紹其中的几個問題。

1)實施離婚的人,這個人在天主面前犯了大罪。婚姻的另一方是受害者。

2)當法律要求離婚的受害者在法官面前出庭時,這個人必須這樣做。必須對法律當局表示所有的尊重。同時,該人不需要簽署任何支持離婚進程的文件,無論是否合法。這樣做,受害者現在就會因 “同意 “而成為違背天主的神聖意願提出離婚的配偶的罪過。

3)考慮到教會不承認合法離婚等同於婚姻無效,在教會眼中,婚姻雙方仍被視為已婚,因此,他們必須禁絕任何和所有的性關系。

4)在規定的等待期過后,如果受害者希望這樣做,該人應着手申請取消聖潔的婚姻。請咨詢你的教區神父,了解與此有關的信息。

5)在整個過程中,從法律文件送達的那一刻開始,作為一個天主教徒,離婚的受害者應該表現得像基督一樣。天主是愛。作為天主的真正兒女,我們被要求展示愛。最后,這種愛將會拯救我們!

6)在日常的基礎上,斷絕婚姻的受害者應該為從天主的恩寵中墮落的配偶祈禱。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