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3-2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3-24)

23. 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 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天主教教理第2359條)

24. 亂倫。 亂倫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所發生的親 密關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 間有淫亂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以我們 的主耶穌的大能……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摧毀他的身 體……」。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天主教教理第2388條)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 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 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天主教教理第2389條)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1-2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1-22)

21。性別選擇。 1987年,梵蒂岡信仰教義委員會對性別預選發表了否定判斷。引用 “關於尊重人類生命起源和繁殖尊嚴的說明(Donum Vitae)”:
“影響染色體或基因遺傳的某些嘗試不是治療性的,而是針對根據性別或其他預定素質選擇生產人。這些操作有悖於人的個人尊嚴及其完整性和特性。因此,它們不可能對未來人類可能產生有益的后果為由來辯解。每個人都必須尊重自己:這包括每個人從一開始就享有的尊嚴和權利。”
性別選擇是一種選擇后代的方法,該方法使用了生殖技朮,這些技朮試圖實現特定性別的孩子的受孕,從而導致墮胎。因此,它受到天主教會的譴責!
新生兒是天主給母親的神聖禮物。我們不知道,天主的神聖計划中有一個道理,就是為什么要召喚母親懷孕一個男孩或一個女孩。違反天主的神聖計划就是通過推翻天主的神聖決定,使自己不僅與天主平等,而且超越天主。這樣注定會引起天主的憤怒。

22. 教父欺騙。 任何教父或擔任教父職務的候選人,因某人喪失成為教父的資格而故意欺騙天主教會,對天主,教會,家庭,尤其是受洗者都搆成嚴重罪行。
在許多情況下,當受洗的人是嬰兒時,新生兒將終生遭受喪失教父幫助父母奉行天主教的生活信仰和父母的神修過程。 從一個嬰兒到成年,一個壞的天主教徒不能成為受洗者光輝和活生生的榜樣。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9-20)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9-20)

19.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 尊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 與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 (天主教教理第2353條)
即使與某人成為配偶,由於與某人發生性關系,在結婚前失去童貞也冒犯婚配聖事。

20.共濟會。 1738年,天主教會首先禁止天主教徒加入共濟會組織和其他秘密社團。此后,至少有11名教宗宣布天主教教義和共濟會的不相容性。 從1738年到1983年,公開與共濟會組織建立聯系或獲得公共支持的天主教徒被自動絕罰。
1983年,信仰教理會宣布天主教徒“加入共濟會的信徒處於大罪狀態,不可領聖體”。 教會相信共濟會擁有的“不可調和的原則”包括“神智”,自然主義和宗教冷漠主義。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7-18)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7-18)

17. 殺女嬰,又稱殺女人,是殺害嬰兒的行為。 在某些國家,由於性別選擇性殺嬰,殺害女嬰比殺害男性后代更為普遍。 在中國,父母只允許一個孩子的情況就是這樣。 偏愛男孩,首先要保留姓氏,其次是因為男性可以工作并賺錢養家,而女性則被視為經濟負擔。
天主教會反對殺嬰的做法,因為它反對天主為父母選擇孩子。 父母應當接受天主所賜給孩子的禮物,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不可為了謀求個人性別而轉向謀殺。 這種罪違反《婚配聖事》。

18.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一詞用於描述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婚姻結合,其中一方或雙方未經其同意或違背意願而結婚。 在大多數但不是全部的強迫婚姻中,是女性被迫結婚。
聯合國將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強迫婚姻視為侵犯人權的一種形式,因為這違反了個人自由和自治的原則。
羅馬天主教會認為強迫婚姻是廢止婚姻的基礎。為了使婚配聖事有效,雙方必須自由表示同意。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5-1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5-16)

15. 嫁妝,也稱為“新娘價”,是新郎給新娘父母的,無論是房地產,動物,財產還是金錢,都是在婚禮計划期間為新娘支付的款項。
嫁妝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妨礙了新娘的自願承諾,即在沒有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將自己嫁給新郎。

16. 安樂死:“無論其動機和手段如何,直接安樂死都在於結束殘疾人,病人,老人或垂死者的生命。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 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 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天主教教里第2277條)
天主教會譴責“生前遺囑”,該遺囑命令在某人的狀況惡化到一定程度時停止提供基本的醫療需求,例如食物和水。此類生前遺囑被視為提供輔助自殺的要求。任何參與這種行為的人都在謀殺。自殺者和凶手都面臨永遠的詛咒。
安樂死極度破壞婚配聖事。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13. 避孕,即節育,它通過使用設備,藥物或化學制劑干擾正常的排卵過程,從而防止懷孕(受孕)。
天主教教理指出:“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第2370條)

14. 離婚:“主耶穌堅持創造者的初衷,創造者願意婚姻永不解散。(參閱瑪5:31-32;19:3-9;谷10-9;路16-18;格前7:10-11) 祂廢 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天主教教利第2382)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萬民的上主聲明說。所以你們當關心你們的性命,不要不守信義。(瑪拉基2:16)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 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教利第2382)(天主教教利第2382)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 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天主教教利第2386)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1-1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1-12)

11. 普通法關系。 普通法關系包括兩個人,男性和女性,一起生活在神聖婚姻之外。它可能涉及通奸,而兩個人之一已婚或通奸,或兩個人都未婚。 無論哪種方式,參與這種關系的人都被認為生活在不斷的大罪之中,剝奪了他們獲得聖體聖事的權利,直到他們真正真誠地悔改并接受懺悔聖事為止。

12. 締結另一場婚姻。首先,應該說廢止婚姻和離婚是不一樣的。廢止婚姻不會解除有效婚姻。一項廢止聲明宣布,在結婚時,尚無條件可將婚配聖事視為有效。用天主教的話說,由於舉行儀式時的一些障礙,沒有真正的婚姻發生。
為了使天主教徒能夠再次自由結婚,他(或她)必須已從教會獲得廢止。根據離婚法(根據民法)在離婚后,再根據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 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如果某人在宣告廢除之前第二次結婚,那么天主教會不會承認第二次結婚。相反,它把那個人視為通奸的人。這樣的人不再能領受聖體聖事。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9-10)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9-10)

9. 節育。以下來自“人類真相”的簡述指出:“通篇以對教會大法官決定道德問題的能力的斷言開頭。然后繼續觀察到,情況常常指示已婚夫婦應限制孩子的數量,即使可以預見不會導致生育,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仍然值得。不過,這是認為性行為必須“保持其與人類生命增長的內在聯系”,并且“直接中斷已經開始的生殖過程”是非法的。”
“即使是出於治療的原因,也絕對禁止墮胎,即使是暫時的,也絕對禁止絕育。同樣,禁止專門旨在防止生育的任何措施。這包括化學和屏障避孕方法。所有這些都被認為與避孕方法直接與 “天主建立的道德秩序” 矛盾。
“如果不特別意圖引起不育(例如子宮癌,因此可以挽救生命),則可以釆用誘導不育的治療手段(例如子宮切除朮)。自然的計划生育方法(在某些情況下避免性交)女人的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是允許的,因為它們利用了“自然界提供的能力”。” [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ae_Vitae]

10.童婚。 “童婚”是指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牽涉到孩子的婚姻。在大多數國家,出於婚姻的目的,當男性未滿21歲或女性未滿18歲時,該個人被視為兒童。
童婚通常由孩子的父母安排。這樣安排的孩子可以小到七歲。婚姻的原因因國家和傳統而異。不可否認的是,童婚破壞了個人的童年。
大多數女孩要么未達到性成熟和身體成熟狀態,要么就不適應懷孕對“當”母親的危險,這樣的懷孕甚至可能致命。 15歲以下的年輕母親由於出血,敗血症,先兆子癇/子癇和分娩阻塞等并發症而死亡的可能性是20歲以下女性的五倍。據估計,少女期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成年女性的二至五倍。 15-19歲女孩的孕產婦死亡率大約高三倍。
婚配聖事是天主建立的聖事,是一個由合法年齡的男人和女人自願組織的終生結合,他們進入一個充滿生命和愛的親密關系。他們完全相互承諾,并承擔將兒童帶入世界并照顧他們的奇妙責任。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7-8)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7-8)
7. 野性。野性涉及人與動物之間的性關系。它也被稱為“ sodomy”。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野性屬於“非自然的肉體罪過”。這樣的罪惡包括雞奸,獸交,手淫以及已婚人士之間的任何不自然的性行為(例如使用避孕藥具,口服或肛門性交等)。
關於野獸,《聖經》(詹姆士國王版)教導說:“你不可與任何獸類同寢,為牠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與走獸,同牠交合:這是逆性邪惡。”(肋18:23)這種罪行的刑罰是死刑。 “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若女人走近任何走獸,與牠交合,應將這女人和這走獸殺死,應處死刑;他們應自負血債。” (肋 20:15-16)

8. 重婚。重婚是與一個合法結婚的人進入婚配聖事的行為。同樣,一夫多妻制是一個婚姻結合,包括兩個以上的伴侶。
根據《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款中的天主教教導,“婚姻之約,男女之間通過婚姻之約建立一生的伴侶關系,而婚姻的本性則被賦予幸福。在受洗之間,主耶穌基督把他們的配偶,子女的生育和養育提高到聖禮的尊嚴。”
在天主教教理中,我們讀到: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任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 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 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第2387條)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5-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5-6)
5.人工授精: 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 或受胎),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 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 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 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 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 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 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的尊嚴的的生育」。 (天主教教理第2377條)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 的贈與,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 德。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 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 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376條)

6.基本需求。父母有義務確保根據當地習俗及其經濟收入滿足子女的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包括食物,清潔水,衣服,住所,光,熱,污水處理和教育(在某些國家)。
無緣無故地忽略這些基本需求,就是對聖神住在內的人表示不尊重。“ 你們不知道,你們是天主的宮殿,天主聖神住在你們內嗎?”(格前3:16)當一個家庭成員因疏忽而遭受苦難時,婚配聖事無法完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