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5-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5-6)
5.人工授精: 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 或受胎),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 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 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 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 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 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 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的尊嚴的的生育」。 (天主教教理第2377條)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 的贈與,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 德。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 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 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376條)

6.基本需求。父母有義務確保根據當地習俗及其經濟收入滿足子女的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包括食物,清潔水,衣服,住所,光,熱,污水處理和教育(在某些國家)。
無緣無故地忽略這些基本需求,就是對聖神住在內的人表示不尊重。“ 你們不知道,你們是天主的宮殿,天主聖神住在你們內嗎?”(格前3:16)當一個家庭成員因疏忽而遭受苦難時,婚配聖事無法完全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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