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天主教教理

不同的天主教教理

天主教會怎么會有這么多不同的教理?

1992年12月7日,梵蒂岡(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布了400多年來天主教會的第一部新教理。它是對全世界天主教徒共同信仰的完整總結。這本書是慕道書(這個詞的意思是”指示”),將作為所有未來慕道書的標准。

在1992年的慕道書發布之前,有許多地區的慕道書。而自1992年慕道書發布后,又有新的慕道書被撰寫出來,作為理解現行慕道書的工具。

所有這些書都是學習天主教信仰的優秀工具。有些比較容易閱讀和理解,而有些則需要高級教育和進一步的閱讀或研究,才能對所讀的內容有正確的解釋。一些天主教教理是:

杜邦魯普教理(Catechism of Dupanloup)。

聖庇護五世的教理

聖庇護十世的教理

聖羅伯特貝拉明的教理

特倫特會議的教理

天主教會教理綱要

天主教會羅馬教理

聖若望諾伊曼的教理

聖若瑟巴爾的摩教理

阿奎那慕道書(The Aquinas Catechism

阿斯教士的小教理

納匝肋大師慕道書

新聖若瑟巴爾的摩慕道書

彭尼教理。基督教教義教規

美國天主教成人教理(United States Catholic Catechism for Adults)

天主教會青年教理
(譯)

天主教教會的教理

天主教教會的教理

1992年10月11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了一個臨時的”參考文本”。1997年8月15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了拉丁文典型版本。因此,《天主教會教理》第二版是天主教會的官方教理。

其他慕道書和《天主教會綱要》作為輔助工具,通常是為了簡化人們對官方慕道書(其教理)的理解。

慕道一詞源於古希臘的用法,是對教理的總結和闡釋。

對於那些尋求有關天主教會教理信息的人來說,《天主教教理》是應該閱讀的書。它有一個全面的索引,涉及眾多的主題。

(譯)

樞機主教選舉人

樞機主教選舉人

樞機主教選舉人是指那些在”教廷空缺”發生之日(無論是因最高教宗死亡或辭職)尚未達到80歲生日的樞機主教團成員。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在教宗去世或辭職當天或之前年滿80歲,他們就沒有資格在選舉其繼任者的會議上投票。然而,如果他們在教宗去世或辭職后的第二天年滿80歲,他們就有資格進入協和會議并投票。有趣的是,即使樞機主教不能投票,他也可以被選舉。

(譯)

樞機執事

樞機執事

樞機執事在樞機主教隊伍中地位最低。他們的級別包括羅馬教廷的官員,以及因其對教會的貢獻而被教宗表彰的神學家。在早期的几個世紀里,有7名執事負責管理羅馬教區的七個地區,還有7名執事協助教宗的家務。雖然今樞機衣主教的級別超過了14人,但他們的頭銜就像被分配到羅馬三個執事區中的一個教堂一樣。樞機執事可以通過晉升到紅衣主教團的更高等級。

(譯)

樞機主教

樞機主教

樞機主教是樞機主教團中最高級別的成員。他們從樞機主教團中選出院長,經教宗確認后,由院長主持其會議。

樞機主教這個頭銜包含了兩方面的曆史含義。首先,樞機主教是給予羅馬主教的主要顧問的稱號。它的使用似乎可以追溯到大約第四世紀(300年代)。隨着時間的推移,它開始被應用於與羅馬教廷有關的某些主要教會職位的任職者。自1059年以來,那些被任命的樞機主教一直是羅馬主教的專屬選舉人。然而,雖然他們的頭銜仍然以這些古老的職務(院長、教堂、教區)來標識樞機主教,但樞機主教在其管理中不再有正式的作用。今天他們几乎都是教區的主教或教區官員,而不是羅馬的本堂或執事,作為樞機主教,他們是教宗的選舉人和顧問。

主教的頭銜是指組成羅馬教會省的郊區教區(稱為郊區教區)之一。這些教區的主教(數量在曆史上有所不同)似乎從四世紀開始就在祝聖教宗方面發揮了作用。在此過程中,他們由他們中的一個人,即奧斯提亞主教主持工作。

今天,七個郊區教區的實際主教在教宗的選舉中沒有作用。相反,六位樞機主教擁有這些教區的頭銜,樞機主教團主席擁有兩個教區的頭銜,即奧斯提亞教區和他在當選主席之前擁有的教區。除了這些樞機主教之外,某些東方教會的牧首也擁有樞機主教的級別。

(譯)

天主教的樞機主教

天主教的樞機主教

總之,在這個時代,天主教會的樞機主教被定義為:

– 羅馬天主教會的高級教會官員(具有高等級或地位的神職人員)。

– 他通常是一位被任命的主教。

– 他被稱為 “天主教會的王子”。

– 他被統稱為 “樞機主教團”。

– 當伯多祿之位出缺時,”樞機主教團”會選出新教宗。這一榮譽和責任屬於他們。

– 樞機主教們應出席學院的會議。

– 如果教宗要求他們提供建議,他們應單獨或集體提供給教宗。

– 大多數樞機主教有額外的職責,如領導一個教區或大教區或管理羅馬教廷的一個部門。

– 樞機主教被要求協助教宗管理天主教會。

(譯)

死刑

死刑

天主教關於死刑(又稱極刑)的教義是什么?教會是否贊同它?

在《天主教教理》中,我們讀到:

“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 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 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 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 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 罪犯的改過遷善。 “(天主教教理第2266條)

“教會的傳統教義并不排除在充分查明犯罪者的身份和責任的前提下,訴諸於死刑,如果這是有效保護人類生命不受侵犯的唯一可行方法的話。
今天,人們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即使犯了極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該失去他經發展出更有效的監禁系統,以保障公民受到應有的保護,但同時也不能斷然拒絶給罪犯自新的機會。因此,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殘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同時決心致力於在全世界廢除死刑。”(天主教教理第2267條)

在它的啟發智慧中,雖然教會沒有否認其傳統立場,即國家有權釆用死刑,但許多天主教主教與教宗保祿六世和若望保祿二世一起,都反對國家行使這一權利。

正如美國天主教主教所說:”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多地尋求用暴力手段來處理我們一些最棘手的社會問題……包括越來越多地依靠死刑來處理犯罪問題….。暴力不是解決辦法;它是我們失敗的最明顯標志……。我們不能通過殺人來教導人們殺人是錯誤的”。(“面對暴力文化”)

我想指出,「因著堅振聖事,他們 [受過洗的人]與教會更完善地連結起來,又因受到聖神特別力量的充實,更責無旁貸地以言以行,去宣揚並維護信仰,作基督真實的見証人」。( 天主教教理第1285條)

如果天主教徒支持死刑,他們怎么能為了拯救靈魂而傳播和捍衛信仰?他們不能這樣做! 當你把一個處於彌天大罪中的人判處死刑時,你就無法拯救靈魂。這樣的人是永遠被詛咒的。你可能會說,這樣的人應該被永遠地詛咒。難道你忘了,耶穌來是為了拯救那些迷失的人,而不是那些已經得救的人?你不應該效法耶穌的榜樣嗎?難道你忘了,在審判日,你將用判斷他人的尺度來衡量自己嗎?如果你不能寬恕殺人犯,那么你的罪也不會被寬恕! 這就是耶穌的聖言。

你知道嗎,得救的囚犯比非囚犯多,因為他們的生活中沒有時間接觸耶穌和悔改。因為囚犯有足夠的時間來反省他們的罪。在他們的孤獨中,他們能夠向聖神的內在聲音敞開心屝,聖神譴責他們,并通過天主聖父的恩寵使他們皈依基督。生活在世界中的罪人無法享受到改變靈魂的孤獨的禮物。

施加死刑是錯誤的,因為這可能導致靈魂永遠被定罪。

決定一個人生命中的死亡時刻是錯誤的。這樣做的人,他把自己放在與天主平等的位置上。因為只有天主才有權利在祂決定的時刻賜予生命和奪取生命。那些在預定的時刻奪取人的生命的人,作為生命的奪取者,他們認為自己與天主平等。撒旦也認為自己與天主平等;這導致了他的墮落。

一遍又一遍地證明無辜的人被判定犯有他人的罪行時,適用死刑是錯誤的。你准備將多少無辜的人判處死刑?如果你支持死刑,你就犯了謀殺無辜者的罪行。

當死刑是仇恨、報復和非理性恐懼的結果時,適用死刑是錯誤的。

在許多地方,死刑是要求殺死那些犯有其他罪行的人的墊腳石,如強奸、戀童癖、毒品販子、任何罪行的慣犯,包括偷竊,等等。這一切在哪里停止?在一些穆斯林國家,領導層以穆罕默德的名義處決妓女、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通奸者(不是指出軌的男性)、小偷等…。

這些支持死刑的人,許多人自稱是基督徒,他們要求死刑,同時認為他們通過墮胎謀殺未出生的孩子沒有錯。他們認為安樂死沒有錯,安樂死是對長者、殘疾人的謀殺,這種罪過包括被天主教會譴責的個人自殺。他們認為擁有”生前遺囑”,沒有錯,該遺囑指出,如果存在某些條件,應該扣留生命的必要性,這樣他們就可以沒有尊嚴地死去。這樣的死亡也是自殺!

耶穌的死并不光榮。祂被當作最壞的罪犯對待,作為罪犯被釘在木制的十字架上。耶穌在羞愧中死去,以便你可以得到救贖。你的救贖取決於你是否願意寬恕最壞的罪人,以便天主的恩寵可以觸摸他們,導致他們悔改。

不要用別人的生命來玩弄天主!

(譯)

為什么天主教會將一些人列品封為聖人

為什么天主教會將一些人列品封為聖人

列品的目的是什么?為什么天主教會要把一些人封為聖人?

封聖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教化那些總是需要新的聖潔典范的信徒們。

每位聖人都因其特殊的美德而聞名。正因為如此,教會把他們推荐給其成員,作為追隨基督的朋友和伙伴,作為效法的榜樣,以及作為與天主的代禱者。

通過對聖人的冊封,教會向天主表示感謝,因為我們向在他或她的生命中如此忠實於天主計划的人表示敬意。

(譯)

婚姻的教會法形式

婚姻的教會法形式

婚姻的教規形式公元1563年11月11日在特倫特會議上對婚姻法作出的一項裁決。用簡單的英語來說,天主教會編寫了與婚配聖事有關的教會法典。

由於《塔梅茨法令》,規定任何在教區神父或其代表和兩名證人在場之外發生的婚姻都是無效的。沒有神父的地方除外,而且在沒有頒布特倫特法律的地方,該法令也沒有約束力。公元1908年,教宗庇護十世的 “Ne Temer法令”几乎以修改后的形式將其推廣到世界各地。

然而,它被宣布,教會一直不贊成秘密締結的婚姻,或未經父母同意的婚姻。特倫特會議的這一章規定了頒布婚姻的禁令,這是對第四屆拉特蘭會議的重復,使用表示同意的形式,并在教區登記冊上記錄婚姻。它還宣布,除教區神父外,任何世俗的或修會的神父,在沒有適當授權的情況下協助婚禮或給予莊嚴的婚禮祝福,將被立即停職,并保持停職狀態,直到被締約雙方的教區的普通神父正確赦免。然而,這種責罰不再發生,盡管在這個問題上犯錯的人可能會受到懲罰。最后,”Tametsi “建議那些即將結婚的人接受懺悔和聖體聖事,并遵守與婚姻有關的當地習俗和禮儀。

(譯)

教規障礙

教規障礙

“在天主教會的教規法中,教規障礙是指阻礙聖事有效和/或合法進行的法律障礙。這個詞最常被用於婚姻和聖秩的聖事。根據《教會法典》的規定,一些教規障礙可以由主管當局(通常是當地的普通人,但有些障礙是保留給教廷的)免除。” [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Canonical_impediment]

教規障礙的例子有:

– 年齡。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聖秩。其中一方接受了聖秩。

– 缺乏完成婚姻的身體能力。但雙方都必須有完成陰道性交的身體能力。

– 以前的婚姻。所有以前的婚姻必須被宣布無效。

– 永恆的貞潔願。此人已發過永久的貞潔願。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