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公共彌撒奉獻
私人和公共彌撒奉獻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區別是
私人: 在任何地方都沒有提及意向。公告中可能會說:”個人意圖”。
公開: 公開彌撒奉獻是公開宣布的,通常是在堂區公告中。
除此之外,在彌撒中向天主表達這些意向的方式并無不同。通常在聖體祝聖之后、聖血祝聖之前,會提到 “天主聖父,我為[此處的意向]獻上這台彌撒”。
(譯)
私人或公共彌撒奉獻
私人和公共彌撒奉獻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區別是
私人: 在任何地方都沒有提及意向。公告中可能會說:”個人意圖”。
公開: 公開彌撒奉獻是公開宣布的,通常是在堂區公告中。
除此之外,在彌撒中向天主表達這些意向的方式并無不同。通常在聖體祝聖之后、聖血祝聖之前,會提到 “天主聖父,我為[此處的意向]獻上這台彌撒”。
(譯)
愛的奉獻
請注意,”彌撒奉獻”是一種愛的奉獻,是給神父的日常所需,以換取神父接受為特定的人或意向舉行彌撒的請求。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神父為他們的意向舉行彌撒,即使無法提供奉獻(禮物)。
這種做法不是支付服務費。它是一種支持神父需要的奉獻。購買彌撒有違天主教會的教義。
在天主教會內,不存在發放彌撒酬金的做法。如果有很多人,哪怕是十几個人,要付錢請神父每天為他們做 9 次祈禱(Novenas),這樣的祈禱會占用神父很多時間,以至於他沒有時間履行他被祝聖的神職。因此,任何神父都不會接受為特定祈禱而支付的費用。
彌撒是信徒向天父獻上的最偉大的祈禱。向聖人念經雖然是值得贊美的虔誠奉獻,但并不能超越或接近彌撒。
(譯)
每日彌撒奉獻
我有兩個問題。首先,神父每天可接受多少台彌撒奉獻?其次,如果他不能接受多於一台的彌撒,他能否接受與第二台彌撒有關的交通費捐款?
一般來說,神父每天只能接受一台彌撒奉獻。如果當地主教另有規定,則適用該規定。
至於交通費,司鐸可以接受慷慨的捐款,在同一天內去做第二台或第三台彌撒。我們不能期望神父每次出遠門為信眾服務時都要自掏腰包。
(譯)
彌撒奉獻多少
關於彌撒奉獻,您能告訴我什么?一個人必須奉獻多少,才能為一個特殊的意向舉行彌撒?
回答這些問題的最佳方式,是轉載加拿大薩斯喀徹溫省薩斯卡通主教(Bishop Albert LeGatt)2008年7月1日的信函。
薩斯卡通教區
主教辦公室
2008 年 7 月 1 日
薩斯卡通教區的彌撒奉獻
親愛的朋友們
無論何時舉行聖祭,它都包含了整個人類大家庭,包括活着的和死去的。它不局限於一個人或一個意圖。每一次聖祭的益處都是無限的,包括整個世界。
然而,作為天主教徒,我們相信,為特定的意向 “舉行彌撒 “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這是指在每台聖體慶典所包含的意向(教宗、教區主教、神職人員和 “你聖子為你贏得的全體人民”之外,向天主高舉一個特殊意向。彌撒為之獻禮的人以特殊的方式參與聖祭的恩寵。
這些特別的附加意向是獻給天主的代禱和感恩。通過基督在聖體中的完美獻祭,我們為逝者、病人、面臨各種困難或挑戰的人祈禱。人們常常要求獻彌撒,作為對天主的感恩祈禱,因為他們經曆了天主的慈愛恩寵,幫助他們度過了生活中特別具有挑戰性的事件或環境。
在請求彌撒時,人們習慣將奉獻交給主持彌撒的神父。在早期教會中,參加聖祭 的信眾提供慶祝活動所需的禮物(尤其是面包和酒)以及其他禮物,以支持神職人員和為最需要的人提供食物。隨着時間的推移,金錢祭品逐漸取代了面包和葡萄酒。到了中世紀末期,這種金錢奉獻開始標准化,被稱為 “獻儀”。總有些人反對這種做法,聲稱這是對所提供服務的收費。(彌撒不可能收取任何費用。這種做法被稱為 “殉教”(simony),是對天主旨意的嚴重違背)。
為了防止濫用津貼,長期以來形成了相當復雜的立法。為了簡化這一復雜的法律,避免公眾認為彌撒被出售,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 1983 年頒布的《教會法典》對有關津貼的法律進行了重大修訂。該法典規定了司鐸在接受彌撒意向請求時應承擔的義務(教會法典948-949;953 條),
如在某些聖堂請求舉行彌撒,其數目較多,而無法完成時,得在他處完成義務,但奉獻者已明示相反意願者,不在此限。(教會法典954條),以及將此類彌撒的主持權移交給其他司鐸的義務(教會法典953 955 956條),以及必須保存的有關接受和主持此類請求的彌撒的記錄(教會法典955和958條)。
1983年的《教會法典》明確承認,教友為這些彌撒意向奉獻是一種值得稱贊的做法。它特意選擇了 “奉獻”這一更准確的朮語,而不是繼續使用 “獻儀”一詞。這樣做是為了清楚地表明,為舉行彌撒而獻上的任何奉獻都是無償的——絕不能因為窮人和有需要的人沒有能力提供慣常的奉獻而拒絕為他們的意向舉行彌撒(教會法典945條)。
會法典教規》第 946 條規定:”信徒給獻儀為按自己的意向作彌撒,不但為教會有益,而且亦因奉獻而參與教會照顧聖職人員和支援教會的工作。”
教宗保祿六世在其 “傳統中的堅定”動議中寫道:”信友們希望本着宗教和教會精神,更密切地參與彌撒聖祭,在獻祭中加入他們自己的獻祭形式,以特殊方式為教會的需要,特別是為教會傳教士的生計做出貢獻。為彌撒聖祭——當一個人在經濟上有可能時——是施舍的一種形式,耶穌親自教導了這種形式的精神重要性。
為舉行彌撒而奉獻的祭品表達了奉獻者分享彌撒成果的願望。物質上的奉獻不僅能滿足彌撒慶典的需要和神父的生計,還表達了奉獻者對天主的自我奉獻,并相信天主會接受我們的祈禱,并以慈愛仁慈的父親的身份回應我們的祈禱。
建議的(而非強制的)獻祭是由主教與他的神父委員會協商后確定的。在過去的一年里,我一直在與我的神父委員會討論此事。自 1965 年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后至今,我們教區的建議奉獻一直是 5 美元。考慮到影響我們神父的財務現實,以及影響此事的其他重要因素,我和我的司鐸委員會得出結論,薩斯卡通教區彌撒的建議奉獻將為 10.00 美元。自 7 月 1 日起,這將成為我們教區的標准(這與里賈納總教區和阿爾伯特王子教區的標准一致,這兩個教區已將建議奉獻額定為 10 美元)。
關於任何彌撒奉獻,請注意以下事項:
1. 神父可以接受較少的奉獻,甚至不接受任何奉獻。對於那些因經濟原因而無法為彌撒奉獻的人,我們仍鼓勵他們請求他們的神父或其他神父為他們的特殊意向舉行彌撒。他們可以做一些其他的慈善工作,以表達他們對天主的恩賜。
2. 捐贈者可捐贈多於建議的 10 美元。如果捐獻者自願多捐,則可接受,但須清楚表明捐獻者只要求一台彌撒。
3. 所有已按上一奉獻級別接受的彌撒奉獻都將得到兌現。
4. 教區主教在就職後,該在每主日及本地區法定的慶日,為托給自己的子民獻彌撒。 (教會法典第388條1 項)
同樣,堂區主任,在就職後,每一主日及教區內的法定節日, 應為託付給自己的子民奉獻彌撒;如果堂區主任合法被阻無法舉祭時,可由另一司鐸在同日奉獻,或由他本人在其他日子奉獻。(教會法典第534條1 項 )
這種由您的主教和神父主持的彌撒被稱為 “大眾彌撒”(Missa pro populo),此類彌撒不接受奉獻。
謹以基督之名、
Albert LeGatt 主教,DD
薩斯卡通主教
[原文見:http://www.saskatoonrcdiocese.com/news_articles/news_articles.cfm]
(譯)
彌撒奉獻用途
當我捐獻以舉行彌撒時,這筆錢的用途是什么?
當您捐獻彌撒奉獻為您舉行彌撒時,這筆錢將交給主持彌撒的神父。
在一些國家,如印度,教區神父的收入非常少,彌撒津貼捐款可以補充他們的收入,這樣他們就有更多的錢來滿足基本需要,如衣服、食物、個人衛生、旅行、支持有需要的人等……
既然沒有人告訴你如何使用你的工資,你也不應該質疑神父如何使用他的微薄收入為主耶穌服務。
神父每天只能接受一次彌撒奉獻。因此,他并不是靠這點微薄的收入發家致富的。如果他領取的彌撒奉獻過多,他必須將這些奉獻交給教區辦公室,以便分發給其他神父或傳教士。
對許多貧窮國家的神父來說,彌撒奉獻雖然不是舉行彌撒的強制性條件,但卻是上天賜予他們的禮物,因為他們極其貧窮。
(譯)
望主日彌撒的截止年齡
我今年 65 歲,是我國正式的老年公民。我想知道,星期日望彌撒的正式截止年齡是多少歲?
關於主日望彌撒的義務,沒有年齡限制。
天主教教理指出,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 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 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 (《天主教教理》第2181條)
如果你認為自己有正當理由不參加彌撒,例如:
1. 患重病
2. 殘疾,如無法行走、
3. 教堂離您很遠,而您又沒有交通工具、
4. 支付出租車或公共交通費用望彌撒會造成巨大的經濟困難、
5. 或其他正當理由、
請聯系您所在教堂的神父,請求免於望彌撒。如果您獲得了這種豁免,那么在主日不望彌撒就不會搆成罪過。應定期審查您的豁免,以確保您仍有資格獲得豁免。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不被濫用。
(譯)
主日義務:望彌撒
我有義務在主日望彌撒嗎?
根據教會教理,您有義務在主日望彌撒。
我在哪里可以找到有關這些教會戒律的信息?
第一規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應參與彌撒,不從事辛勞的工作」)要求信徒參與慶祝紀念主復活日子,以及敬禮主的奧跡、榮福童貞瑪利亞, 和諸聖人的主要禮儀慶節;首先,要參與基督徒團體團聚一起的感恩慶典,並且要停止一切阻礙聖化這些的工作和操勞,從而得到休息。 (天主教教理第2042 條)
(注:”感恩慶典”指”彌撒”)。
教會的戒律更精確地規定了主的律法:
“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而且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主的日子的喜樂,或心靈和肉身休閒的工作及業務。”(《教會法典》第 1247 條)
“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 “(天主教教理第2180條)
主日不望彌撒是罪嗎?
天主教會教導信友有義務在義務日望彌撒。故意不履行主日彌撒義務者,犯了大罪。
我在哪里可以找到這條規則?
在《天主教教理》中有這樣的記載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 天主教教理第 2181條)
犯重罪的后果是什么?
犯了重罪的人,如果沒有先去告解,就不能領聖體。
我從未聽說過。我在哪里可以找到這條規定?
這一條在《教會法典》中有規定: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在此情形下,應切記有 責任發上等痛悔,且該有盡快告解的志向。 (教會法典第916條)
彌撒前靜默
為什么彌撒前不能再靜默 15 分鐘?如果不是迎賓人員在教堂后面大聲說話或相互閑聊,那就是唱經班成員在彌撒開始前的最后一秒還在練習。似乎沒有人尊重主的殿堂。雖然教會志願者應該是信仰的活榜樣,但他們或多或少成了撒旦的工具,確保沒有人能夠在彌撒開始前與主耶穌靜默片刻。這種情況實在令人沮喪!
當教會志願者擾亂信眾在彌撒前的短暫祈禱時,這是因為神父允許這樣做。教友有權在彌撒開始前靜默 15 分鐘。
實施彌撒前靜默應該是教區的一項政策,由當地主教下令執行。請考慮提請他注意此事。
參加彌撒的人不應該聽唱經班成員像壞掉的唱片一樣,一遍又一遍地重復同樣的詩句,因為他們唱不好。
唱經班成員或迎賓人員之間的大聲交談在教堂中是沒有任何地位的。這不僅會造成混亂,而且對耶穌和信徒都是不禮貌的。
樂器調試和音樂練習應在一周內進行,而不是在彌撒之前。這些最后一分鐘的練習說明兩件事。首先,這意味唱經班沒有在一周內進行練習。其次,這意味他們對主耶穌的服務質量很差,因為他們沒有做好准備。我們想這樣侍奉主嗎?
(譯)
聖體不夠
在彌撒聖祭中分發聖體時,神父意識到他的聖體不夠了。他到聖器室拿了更多的聖體,把它們帶到祭壇上,并說了祝聖詞。然后,他開始分發這些新聖體。他說這是允許的,因為彌撒還沒有結束。這是否正確?我以前從未見過這種做法。
您所描述的是教會法典所禁止的。這嚴重違反了天主教會的法典。教會法典規第 927 條規定 “即使在極急迫的情形下,仍不可單獨祝聖聖體或聖血,或在彌撒以外祝聖聖體和聖血。 ”
為了在第一台彌撒中有效地祝聖第二批聖餐,神父必須在一個簡短的儀式中同時祝聖面包和葡萄酒,只有獻禮、祝聖和領聖體。這條規則沒有例外。
當神父發現聖體不夠用時,一般的做法是把聖體分開,分一塊給想領聖體的人。例如,如果把 25 份聖體分成 4 份,就有 100 人可以領聖體。
需要注意的是,基督的丰盛既存在於最小的一塊聖體中,也存在於最小的一滴聖酒中。只領受聖體,信眾就領受了基督的丰盛。几個世紀以來,天主教會一直不允許信眾領受基督的寶血,這一做法就是明證。
另一種做法是,神父向信眾道歉,并向信眾保證,下一次,聖體龕里會有足夠的聖體。
其他可接受的做法是,教友進行 “神领聖體”,或由神父主持另一台彌撒,以便教友領聖體。
(譯)
適當的讀經
我注意到本堂星期六早上的彌撒讀經與星期六晚上的彌撒讀經不同。我的理解是,星期六晚上的彌撒讀經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它們是主日讀經。因此,參加周六晚彌撒的人被認為已經履行了參加聖彌撒的主日義務。
如果在周六晚上讀周六的經文會怎樣呢?出席者是否仍被視為履行了出席聖彌撒的主日義務?
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會法典規定 “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日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教會法典第1248條 1 項﹞
只要在前一天晚上出席彌撒,就能履行出席彌撒的主日義務。周六晚出席彌撒不一定要有主日讀經才有效。只需按照禮儀,讀經適合當天的彌撒即可。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