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和“脫離”

歸屬”和“脫離”

這兩個詞的意思是什

首先,重要的是要明白,在執事或神父被任命之前,他必須正式歸屬於某一教區。這是為了確保神職人員不會在教區和教區之間游蕩,而不對任何主教負責。歸屬教區被稱為“歸屬”。

當神父獲得允許遷往另一個教區時,發生下列情況:

a. 新教區的主教必須接受該神父,這被稱為“歸屬”。

b. 現任教區的主教將神父調換到新教區,這被稱為“脫離”。

從一個教區轉移到另一個教區的過程中,除非新的“歸屬教區”已經發生,否則“脫離教區”是不可能發生的。這確保神父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都不會不對主教完全負責。

下列教會法典涉及神父的歸屬和脫離:

神職人員的歸屬和脫離

265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

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266 – 1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

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

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

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

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2.通過對教友的接受,永久宣稱的宗教或使徒生活的神職人員協會的一名成員在同一機搆或社會中被化身為神職人員,除非在社團中,憲法另有規定。

§3.通過接收異教徒,世俗學院的一名成員在特定的教會中投生,除非他是通過使徒的授權而在該學院中投生的,否則他的服務就會得到提升。

267 – 1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268 – 1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

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

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

另一教區。

2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

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269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區: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270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271 – 1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272 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認可和/或Nihil obstat(沒問題)

認可和/Nihil obstat(沒問題)

當一位作者想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將它提交當地主教審閱。主教然后把它交給一位知識淵博的神父,以便在必要時加以閱讀和糾正。如果需要更正,則將其退回提交人,以便更正。當審閱手稿 () 的神父對更正感到滿意時,他會在手稿上寫上“Nihil obstat”。“Nihil obstat”的意思是“沒問題”。

認可” 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會寫“認可”。這個詞的意思是“讓它印出來。”

為什需要認可?

認可是一種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任何理論或道德上的錯誤。認可或Nihil obstat并不意味着那些審查它的人同意提交人所表達的內容、意見或陳述。

教會教規中是否有任何關於認可的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整整一節。如下所示:

大眾傳播工具及出版書刊 (教會法典822-832)

822 – 1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823 – 1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824 – 1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25 – 1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826 – 1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827 – 1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2 項的規定。

2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828 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829 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830 – 1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831 – 1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832 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是否清楚明白,屬於一個修會的修士修女,在發表任何有關宗教或道德問題的文章之前,也需要得到上級的許可嗎?

根據上文引述的教會法典第832號,這是正確的。

還有最后一個問題。不久前,我正在讀一本由一位住在意大利的神父寫的書。這本書在美國出版。它得到了一位來自巴西的主教的認可。這是否符合教會有關認可的規定?

不,不是!根據“教會法典”第824條第1款,提交人需要當地神職 (“主教”) 或書籍出版地神職(主教) 的許可或批准。你提到的情況,神父必須得到他在意大利的教區或該書出版地的教區主教的許可。巴西主教無權處理此事。

應該說,在這個時代,當一些神父知道他們本地的主教不支持他們的自由派觀點時,從世界任何地方找一位支持的主教的做法是“作假”。作為預防措施,信徒在購買一本書之前,應確保認可者來自神父所在的當地主教。這確保神父與他的主教關系良好。

(譯)

超越萬有、透過萬有、在萬有內

超越萬有、透過萬有、在萬有內

教會所宣講的,是一個天主;超越萬有、透過萬有、而在萬有內的唯一天主。所謂「超越萬有」,因為是父,是萬有的原始;所謂「透過萬有」,意即聖父藉聖言,創造萬有;所謂「在萬有內」,那就是父在聖神內,創造萬有。

——聖亞大納修

天主聖三

天主聖三

真實的天主,一體有三位,三位在一體,請大家前來朝拜。

天主父,你不是被生的;聖子,你是獨生子;聖神,你是護慰者;我們一心一意,眾口同聲感謝你、頌揚你、讚美你-至聖而不可分的聖三;願光榮歸於你,直到永遠。

榮福聖三,父是慈愛,子是恩寵,聖神是共融的結合力。

——對經

教會障礙

教會障礙

教會障礙是指教會對聖事的阻礙,只能由主管的教會當局或是教宗或是當地主教豁免。

三個障礙被認為是 “保留的” 且只能由教宗豁免,它們是:

殺害:殺害配偶,以便自由地與另一人結婚。

聖秩:主教、牧師和執事為了自由結婚而尋求成為凡人。

發的貞潔願:對於希望在宗教團體中解除所發貞潔願的修士修女,他們必須受到開除。“開除”是羅馬教廷授予的一種特別許可(例外);它允許修道者生活在社區之外,然而,接受該許可的人仍然被所有其他誓約所約束,只要他們符合他們在生活中的新身份。

接下來的六個教會障礙可以由當地主教豁免。它們是:

年齡。

姻親關系。

邪教差異的差異。

誘拐。

收養。

公共禮儀

(譯)

結婚障礙的意義

結婚障礙的意義

結婚障礙是妨礙在天主教會管理婚配聖事的障礙。

有不少使婚配聖事無效的障礙。它們是:

年齡:一般情況下,如果男子未滿16歲或女子未滿14歲,則其婚姻無效。請注意,在一些國家,年齡限制不同。在加拿大和新西蘭,雙方的最低年齡是18歲。這一障礙不適用於非天主教徒。但是,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嫁給了一個非天主教徒,那么最低年齡就適用於雙方.

缺乏完成的身體能力:雙方必須具備完成陰道性交的身體能力,男性將“真精液”射入婦女的陰道。如果存在永久陽痿,婚姻就無效。

前一次婚姻:在天主教會結婚,雙方必須在天主教會內解除另一教會或國家的前一次婚姻。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曾結過婚,則必須在天主教會結婚前宣布其婚姻無效。

宗教信仰不同:天主教徒和未領洗的人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除非當地神職 (主教) 排除這一障礙。

神聖的神品:一個人如果領受了神品,他是不能結婚的,除非由宗座 (梵蒂岡) 豁免。

貞潔的永久發願:如果一個人公開許下了貞潔的永久誓言,他/她就不能結婚。

綁架:如果一方,通常是婦女,為締結婚姻而被綁架,則無效。

罪犯:一方或雙方為了結婚而殺害配偶。

血緣關系:雙方血緣關系密切。

親緣關系:雙方因婚姻關系處於禁止的程度。

公共禮儀:雙方是臭名昭著的非法同居關系。

收養:雙方通過收養聯系在一起。

神靈關系:一方是另一方的教父。這在拉丁禮節中不再適用,但仍然適用於東方天主教教會。

還有其他使婚姻無效的因素,如“缺乏形式”、“脅迫”、“心理不成熟或精神上無能力締結婚配聖事”、“拒絕生育”和“排斥忠誠”。

此外,還有阻礙神職神品的任命,這被稱為“違規行為”。它們是:

精神疾病:阻止神父履行職責。

身體傷殘,無法履行教會的儀式。

叛教、異端邪說或分裂。

不法行為結婚。

參與墮胎或謀殺。

試圖自殺、自殘或殘害他人。

試圖執行與神職或主教職務恰當的行為。

(譯)

不耐煩的罪

不耐煩的罪

不耐煩通常被定義為 “對任何導致延遲的事情感到惱火”。一個不耐煩的人會對阻礙、挫敗或拖延目標的事情感到并表現出敵意。這些人討厭被人故意地阻礙,或者只是在正常的生活事件中意外地被耽擱。

引用個人主義精神網的話說,“不耐煩與憤怒有些不同,因為不耐煩的人傾向於認為几乎所有的情況都是威脅——不是威脅到他們的生存,而是威脅他們的目標。更確切地說,似乎他們的生存取決於盡快實現盡可能多的目標。

天主教會承認不耐煩是罪。在某些情況下,取決於不耐煩的結果,它可能是大罪。例如:等待某人死亡,這樣你就能得到分享的遺產。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