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中生活的人領聖體

同居關系中生活的人領聖體

如果一個人在同居關系中生活,他/她可以領聖體聖事嗎?

不可以! 在同居關系中生活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罪。因此,處於彌天大罪狀態的人不應該接受聖體聖事,直到這種關系結束,并且通過和解聖事懺悔了罪行。

如果雙方都是60歲或70歲的人呢?他們的罪肯定不會像年輕夫婦那樣嚴重。我認識一些同居的人,他們在領聖體。

天主教教會規定,婚外性行為者不應領聖體,直到他們結束關系,并通過和解聖事懺悔自己的罪,生活在60或70歲的人也不能例外。

在我的教區,有一些夫妻是同居關系,在主日彌撒上領聖體。神父知道,但從未對他們說過什么。

雖然說起來很悲哀,但這種行為是令人遺憾的。不僅這些夫婦是丑聞的根源,神父也是如此,他對此事視而不見,繼續為那些公開生活在彌天大罪中的人奉上聖體聖事。

我個人知道蒙特利爾有一位女性送聖體者,她已經在同居關系中生活了10年。當我與她對質,說她不應該成為送聖體者,因為她處於彌天大罪的狀態,有人勸我不要多管閑事。我被告知,神父很清楚她的同居身份,他從來沒有說過任何負面的事情。像這樣的案件會引起更大的丑聞。信徒們期望送聖體者成為信仰團體/教區的模范成員。如果允許送聖體者在領聖體時生活在彌天大罪中,這就向所有信徒發出了這樣的信息:他們也可以在領聖體時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一個神父對這樣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視而不見是可恥的。我認為,這樣的神父應該被從神職中除名。他不是靈性成長的工具;他是信仰的破壞者!

(譯)

CELEBRET

CELEBRET( “讓他做彌撒” )

Celebret是一種神父的身份證,是主教給神父的,他可以在另一個教區獲得做彌撒的許可,并為此目的證明他不受教規的責難。特倫特會議(Sess. XXIII, chap. xvi on Reform)規定:”如果沒有自己教區的證明信,任何神父都不能被任何主教允許主持神聖的儀式”。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簽字和蓋章的證明,就不能允許來自另一個教區的神父做彌撒。印章顯然是更重要的必要條件,因為它是防止偽造的更安全保證。該證書應得到神父希望做彌撒的教區當局的正式承認。一個擁有適當形式證書的人,或者肯定知道他在自己的教區有良好聲譽的人,可以被允許做彌撒,直到他有足夠的時間來遵守這一規則。有適當證書的神父不能被合理地阻止做彌撒,盡管他將被期望遵守可能被施加的合理限制。

[來源:《天主教百科全書》。第3卷。 紐約。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08. 2016年2月21日]。

Celebret來自拉丁文,意思是 “讓他做彌撒”。
(譯)

猶太教戒律的數量

猶太教戒律的數量

猶太民族真的有十條以上的戒律嗎?

猶太民族有613條戒律。這些戒律存在於《聖經舊約》中,《梅瑟五書》由五本書組成,名稱為創世紀,出谷紀 ,肋未紀 ,戶籍紀 戶籍紀 戶籍紀 ,申命紀 。托拉包括書面文本和口頭傳統。誡命分為365條消極限制和248條積極命令。
(譯)

第十誡

第十誡

什么是第十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十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他人的財物”。

第十條誡令禁止什么?禁止羨慕別人的好運,禁止認真渴望擁有屬於別人的東西。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天主教教理第2553條)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天主教教理第2535條)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天主教教理第2536條)

第十條誡令是否禁止其他事情?是的。

– 它禁止商人希望某種供應短缺,以便他們的銷售價格可以上升。

– 它禁止希望某人成為窮人,這樣他的物品就能以很低的價格被購買,因為窮人需要錢。

– 它禁止醫生希望疾病會蔓延。

– 它禁止律師熱衷於許多重要的案件和審判。(參閱天主教教理第2537條)
雖然第九條和第十條誡命似乎重復了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但它們指的是思想而不是一個人的行為。
(譯)

第九誡

第九誡

什么是第九條誡命,違反它的罪過是什么?

第九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覬覦的意思是渴望,憧憬,追求)。

這條誡命禁止的是什么?所有感性的、不潔的想法和欲望都是被禁止的;如果這些東西被有意無意地保留在一個人的腦海中,就是有罪的。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8]
“邪惡的陰謀,為上主所憎惡;溫良的言語,卻為祂所喜悅。” [箴15:26﹞

非自願的、不純潔的想法是有罪的嗎?但我們一旦意識到這種想法的性質,就應該努力驅逐它,并把注意力轉移到其他事情上。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處:「從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及邪淫」(瑪 15:19)。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是要通過心靈的淨化和節制的實行。” (天主教教理第2517條)
(譯)

第八誡

第八誡

什么是第八誡,違反第八誡的罪過是什么?

第八條誡命是:”你不可對別人作假見證”。

這條誡命的含義是什么?它的意思是我們不能說假話,特別是關於別人的假話。

“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 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 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羅 3:4), 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天主教教理第2465條)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什么?禁止通過誹謗或詆毀損害他人的榮譽和名譽。

誹謗的罪是什么?誹謗是指將他人無罪的缺點和劣跡歸於他人,也被稱為誹謗或惡意的虛假陳述。

什么是詆毀?詆毀是指講述他人的缺點和劣跡,從而傷害他的名譽,也被稱為損害一個人的人格。

“挑撥的舌頭,從家庭中遂出了英勇的婦女,掠奪了她們勞力所得的利益。[德28:19] “你聽見了什麼攻擊別人的話嗎?讓它死在你心裏;放心,它不會撐破你的。” [德19:10﹞
是否允許揭露他人的過錯?是的。為了一個嚴重的原因,例如,為了防止一個不值得的人獲得一個他不應該得到的責任職位;或者,為了使罪犯得到糾正。

如果我們不公正地傷害了他人的人格,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通過糾正我們所散布的關於他的惡名,來恢復他的好名聲。

除了這些嚴重的誹謗和詆毀之罪,第八誡還禁止其他的嗎?是的。

– 它禁止所有不必要的批評和指責,禁止所有不仁慈和說三道四。

– 它規定了一種義務,盡可能不聽別人的過錯。

– “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 (天主教教理第2481條)

–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 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 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天主教教理第2490條)

– “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 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 (天主教教理第2491條)

– “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 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 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 可譴責的。” (天主教教理第2492條)

– “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 德” (天主教教理第2497條)

“提醒他們要服從統治者和當局,要順從,准備做每一件好事,不要說任何人的壞話,避免爭吵,要溫柔,對每個人都要有禮貌。” [Tit. 3:1-2]
“你要小心,不要因口舌而失足,免得你在暗算你的敵人面前跌倒。” [德28:30]
(譯)

第七誡

第七誡

什么是第七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有哪些?

第七條誡命是:”你不可偷竊”。

這條誡命禁止的是什么?禁止拿別人正當的東西。也禁止破壞或傷害他人的財產或物品。是否允許拿走屬於他人的東西?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辦法獲得這些必需品,則允許拿取保存生命所需的東西。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則不算偷竊。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為解決立即、實質的需要(食物、避難所、衣服……),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天主教教理第2408條)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都是違反第七誡。同樣,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哄抬物價等。”(天主教教理第2409條)。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 (天主教教理第2409條)

商人會如何違反這條戒律?商人如果提供虛假的重量或度量衡,或者貨物變質,就會違反這條誡命。銀行家或放款人如果要求高於法律允許的利率,也會違反這條誡命。

公職人員如何違反第七條誡命?為自己分錢或濫用公共資金。

雇主的義務是什么?他們有義務給所有為他們工作的人提供公正的生活工資。

雇員的義務是什么?他們有義務在時間和勞動上給他們的薪水或工資以公正的回報。

一般來說,這條誡命要求所有的人都要做什么?每個人都有義務尊重他人的正當權利,并把屬於他們的東西給每個人。

如果我們違反了這條誡命,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有義務歸還我們所拿的東西,并修復我們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如果我們收到贓物,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有義務將貨物歸還給被盜者。

如果我們不能將正當的金錢或財產歸還給適當的主人,我們必須做什么?我們必須歸還他的繼承人或親屬,如果不能這樣做,我們必須將被盜的金錢或財產用於慈善。

如果我們找到了一些有價值的物品,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有義務設法找到物主,將物品歸還給他。

做賊的同伙就是恨自己的生命;聽到受害者的咒罵,卻什么也不說。
“愛錢的,錢不能使他滿足:愛財的,進益不能使他滿足:這也是空虛。” [訓5:10]
(譯)

第六誡

第六誡

什么是第六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有哪些?

第六條誡命是:”你不可行淫”。

什么是通奸的罪?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不忠於自己的婚姻誓言的罪。常用的朮語是”欺騙”自己的婚姻伴侶。
“與婦人通姦的人,實屬愚眛,他這樣做,卻是毀滅自己。”[箴6:32﹞

通奸還能以其他方式實施嗎?
耶穌來,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在山中聖訓裡,祂嚴格地解 釋天主的計畫:「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7‐28)。 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天主教教理第2336條)

這條誡命是否適用於除已婚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是的,它禁止未婚者的私通,以及所有單獨或與他人、同性或異性的違背貞潔、體面和謙遜的行為。”私通”是指沒有結婚的伴侶之間的性交。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格前6:9-10]
“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妬、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我們是否因言語和視覺上的罪而違反這條誡命?是的。這條誡命禁止冒犯謙遜的談話和故事。也禁止閱讀不良書籍,或觀看暗示性的戲劇和圖片,或屈服於眼睛的罪惡的好奇心。

“心裏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
“至於邪淫,一切不潔和貪婪之事,在你們中間,連提也不要提:如此纔合乎聖徒的身分。同樣,猥褻、放蕩和輕薄的戲言,都不相宜;反要說感恩的話。” [厄弗所書5:3-4]

不同形式的貞潔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 3:27)、各 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 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天主教教理第2348條)

人們應以適合其生活狀態的方式培養[貞操]。有些人宣稱自己是處女或獻身的獨身主義者,這使他們能夠以一種非凡的方式將自己單獨奉獻給上帝,一心一意。其他人則以道德法則為所有人規定的方式生活,無論他們是已婚還是單身。[CDF, Persona humana 11] 已婚者被要求過夫妻間的貞潔生活;其他人則在禁欲中實踐貞潔。

“聖安博: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 三種。我們不應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天主教教理第2349條)

哪些是反對貞潔美德的罪過?以下是反對貞潔的罪過。

– 淫欲:強烈或痴迷的性欲。

– 手淫: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以獲得婚外的性快感。

– 私通:未結婚的伴侶之間發生性關系。

– 色情制品。明顯的性圖片、文字或其他材料,其主要目的是引起性興奮。

– 賣淫:提供性行為/性交以獲取報酬。

– 強奸:強迫他人接受性行為,特別是性交。

– 實行同性戀:與另一同性發生性行為。

– 同居關系:與另一個人在婚外同居并發生性關系。

– 雞奸:男人與男人或女人或與動物進行肛交。

什么是侵犯婚姻尊嚴的行為?它們是:

– 離婚。

– 通奸。

– 一夫多妻制:在同一時間擁有多個配偶的做法。

– 亂倫:關系過於密切而不能結婚的人之間的性交,如父母與子女之間。

– 性虐待:被認為是不正當或有害的性活動,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間,或與精神能力減弱的人之間。

– 伴侶之間沒有做出承諾。

– 在政府部門面前結婚,因此拒絕接受婚配聖事。

(譯)

第五誡

第五誡

什么是第五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五條誡命是:”你不可殺人”。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 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 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 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258條)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

禁止不公正地奪取人的生命。禁止奪取未出生孩子的生命。禁止仇恨、憤怒、嫉妒、爭吵、過度飲酒,因為這些都可能導致殺戮,或可能傷害自己和他人。

“凡惱恨自己弟兄的,便是殺人的;你們也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一3:15]
“耶穌重提十誡,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 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 5:21‐22)。”(天主教教理第2054條)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第2271條)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2276條) ”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天主教教理第2277條)”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 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天主教教理第2324條)

什么時候允許剝奪他人的生命?

如果合法的權力機搆命令對墳墓中的罪行進行懲罰。盡管統計數字已經證明,死刑的應用并不能對犯罪起到威懾作用。在一場正義的戰爭中。一場 “正義的戰爭 “通常被認為是保衛自己的國家不受入侵。入侵另一個國家很少被認為是 “正義的戰爭”。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或者為了拯救受到不公正攻擊的另一個人的生命而進行自衛。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 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 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 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第2281條)

注:許多”生前遺囑”被歸類為自殺。禁止天主教徒寫”生前預囑”,授權醫學界因某人的暫時或永久的醫療狀況而剝奪其基本需求,如氧氣、藥物、食物和水,從而結束其生命。
(譯)

第四誡

第四誡

什么是第四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四條誡命是:”孝敬你的父母”。

這條誡命所規定的是什么?就是命令我們要愛護和尊重父母,在一切無罪的事情上順從他們。

“我兒,你應聽你父親的教訓,不要拒絕你母親的指教” [箴言1:8]

“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 [厄弗所書6:1-2]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 [羅馬書13:1]

還被命令尊重和服從每一個合法的權威,包括宗教和民事權威。
注:天主教的這一教理,即我們在良心上有義務遵守國家的公正法律,是對天主教徒不能成為好公民這一指控的最好回答。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天主教教理第2199條)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天主教教理第2212條)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 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天主教教理第2217條)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 3:14‐15,18)。” (天主教教理第2218條)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天主教教理第2254條)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天主教教理第2255條)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天主教教理第2256條)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