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誡

第二誡

第二誡是:“你不可徒勞無益地呼喊上主你的天主的聖名。”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禁止任何褻瀆或不敬的方式使用天主的聖名,如詛咒和褻瀆。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天主教教理 # 2143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 天主教教理 # 2146

誓言是什么?宣誓是一種召喚天主見證我們所說的是真實的。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6:13)天主教教理 # 2150

例如:當一個人把他的手放在聖經上,在法庭上作證說實話,他在宣誓。

偽證罪是什么:偽證罪是起假誓;呼吁天主見證我們知道是虛假的真相。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天主教教理 # 2152

什么是誓言?誓言是用天主的名義做的莊嚴的許諾,為祂做一些令人高興的事。誓言中通常答應的事情是什么?進入宗教社團的男女通常以宣誓的方式許諾貞潔、神貧、和服從。注:一個平信徒生活在世俗中,不應該許任何願,除非經過慎重考慮和有丰富經驗的神父的勸告。”

(譯)

第一誡

第一誡

第一誡是:“我是主你們的天主,在我面前不可有別的神。”

第一誡禁止我們崇拜虛假的神。它禁止我們把任何只屬於天主的崇拜和服務給予任何人或任何東西。它禁止我們用虛假的敬拜崇拜天主。

第一誡禁止我們稱聖母瑪利亞為 “神聖的” ,而萬福童貞瑪力亞是天主之母,是聖潔的,她不是神。“神” 這個詞是只給天主。當一個人可以通過瑪力亞向耶穌祈求時,他可能永遠不會以理解她是給予神聖恩寵者向瑪利亞祈求。

當異教徒和偶像崇拜者崇拜假神時,他們犯了第一誡。這包括無宗教信仰的、不文明的、落后的、不變的,那些拒絕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天主的人。

通過只屬於天主的力量歸於人或事物,你就違反了第一誡。例如:相信算命能揭示未來,或以巫師之力起死回生,或從亡者帶來消息,或以魅力避免邪惡或帶來 “好運” 。

當你故意屬於一個周所眾知不是由耶穌基督建立的真正的教會的宗教或教會時,你違背了第一誡。同時特別是在聖體聖事的領域,考慮到所有宗教都是平等的。在天主教堂領受神聖的聖體聖事與從另一個宗教接受面餅之間有什么區別?只有神聖的天主教會承認耶穌真正臨在於一旦在彌撒中被祝聖的面餅的聖體聖事。

第一誡教導我們占卜和巫朮是什么?

天主能啟示未來給祂的先知或其他聖賢。然而,基督徒面對未來的正確態度,是懷著信賴,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顧,放棄一切對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顧未來能構成缺乏責任感。天主教教理 # 2115

一切形式的占卜應該拋棄:無論是求助撒殫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誤以為能夠「揭露」未來的做法。觀察星座、行占星術、行手相術、解釋徵兆和命運、相信神視現象、求助靈媒,都是有意掌握時間、歷史甚至人類,同時也希望為自己贏得神秘力量的支持。這一切都違反我們對唯一天主應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天主教教理 # 2116

所有施行巫術或妖術的法事,有意藉此馴服神秘的力量,以供當事人的驅使,並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為了恢復健康,也是嚴重地違反虔敬之德。這種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預,更應受到譴責。佩帶護身符的人,也應受到責備。通靈論往往採用占卜和巫術,教會告誡信徒要加以小心防範。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謂傳統的藥物,而使呼求邪惡的力量,和利用別人的輕信,成為合法。天主教教理 # 2117

為什么我們被命令崇拜天主?因為天主是整個世界的創造者和統治者,因為我們所得到的一切都是從天主那里得來的。[ 那時,耶穌就對他說:去罷!撒殫!因為經上記載:『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惟獨事奉他。』” (瑪410) ] 我們如何顯示我們的敬拜天主呢?向祂獻上謙卑的祈禱,特別是神聖的彌撒聖祭。那么,宗教實踐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必要的嗎?這對每個人來說肯定是必要的,那些說過上好的道德生活就足夠而不實宗教信仰的人沒有遵守這第一誡。(他們用自己的話說:“我的道路比天主的路好。!” )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天主教教理 # 2091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幫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 (希望無悔改而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天主教教理 # 2092

教堂裏有十字架和雕像,天主教徒犯第一誡嗎?沒有,因為他們不朝拜這些。天主不禁止僅僅制作圖像,而禁止制作后朝拜它們:“不可叩拜這些像,也不可敬奉。”(出谷記205

(譯)

祈禱

祈禱

祈禱不但是基督徒的日常屬靈功課,也是各個宗教的核心行動。然而,當我們把祈禱只當作兌現恩寵的手段,或是消災解難的方法時,祈禱就變成了狹隘的利益交換,或是行奇蹟的魔術棒。耶穌教導我們真正的祈禱(天主经),這樣的祈禱使我們更肖似耶穌,更能領悟天主的旨意,更能充滿愛心並克服罪惡的誘惑。我們越是這樣祈禱,就越在靈性生命上成長,也能在家庭、團體和社會生活中發揮屬天的能量。

(樂仁)

基督徒身份

基督徒身份

基督徒是一個人的身份,而不是地位。但這樣的身份常常被反基督的社會文化所不包容,甚至仇視。在基督宗教兩千多年的歷史中,無數堅守這身份的基督徒獻出了寶貴的生命。他們這樣做,是因為基督徒的身份就是他的全部,失去了它也就失去了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但保全了自己基督徒身份的人,也就保全了自己的生命直到永遠。這不正是耶穌今天所說的「誰在人們面前承認我,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會承認他」這句話的根本意義嗎?

(樂仁)

穿宗教服裝

穿宗教服裝

1966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布了他的 “后使徒勸勉獻身生活” ,關於那些奉獻給教會的人穿宗教服裝。在它里面,它陳述:

§25…“教會必須總是在日常生活中尋求使她的存在被看到,尤其是在當代的文化中,往往非常世俗化,但對動作的表達敏感。在這方面,教會有權期待聖職人員作出重大貢獻,稱之為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清楚地證明他們屬於基督。”

既然穿宗教服裝、神貧、和在特定宗教團體的成員是一種奉獻,我參加主教會議強烈推荐給男女聖職人員,在適宜時間和地點的條件下適當地穿宗教服裝。”

他們傳教使命的有效原因,宗教的,符合所規范的,也可以用簡單和謙虛的方法穿著,以適當的象徵這樣一種方式,他們的奉獻是可以讓人看到的。”

從其起源或提供其章程的機搆沒有特定的宗教服裝,應確保其成員的衣着符合其聖召性質的尊嚴和簡朴。”

在許多國家里,神父、修士和修女釆取上述措施,意味着他們不再需要穿戴任何東西(宗教服裝、白領、有十字架的飾針等),以此來確定他們是將自己的生命奉獻給教會的人。因此,你可能在一個商店,看到你的主教,神父或修女,你永遠無法確定他們在天主教會過神聖的生活。

很明顯,教宗若望伯祿二世的 “后使徒勸勉獻身生活” 已被嚴重濫用,個別羞於作為基督仆人的人,個別不想被認為是教會的成員,對曾經獻身於為主耶穌服務的生活變成了四十小時的工作,而不想額外工作一分鐘。

應該指出,這些自由派神父、修士和修女中的許多人已經離開教會繼續他們的生活方式。宗教修會,穿宗教服裝正在消失,而那些一直保持穿宗教服裝蓬勃發展者無法招募新的聖召。顯然,新一代人對這些自由派神父、修士和修女羞於用他們的言語、行為和宗教服裝來宣揚基督的福音毫不關心。

(譯)

神父服裝

神父服裝

為什么很少看到神父戴白領或穿神父的衣服?已經到了不能再認出神父的情況,似乎他們喜歡這樣。他們羞於顯示聖職人員的身份嗎?

1960年代初,在加拿大几個城市,贖世救主會修士停止在公共場合穿着聖職人員長袍。他們當時的理由是,神父穿要聖職人員長袍在街上會被刺傷。

以前從教徒得到質疑的回答是不可想象的。沒有理由不相信教內的修士。但現在,回顧這件事,找不到任何證據來支持這樣的回答。他們的回答沒有解釋停止在街上、在教會屬地穿聖職人員長袍的逐漸進

關於此事,1983年遞教會法典說,” 聖職人員應照主教團公佈的規定,及當地的合法習慣,穿

著適宜的教會服裝。” (#284 )所以決定戴或不待白領及穿不穿聖職人員長袍由每個國家的主教會議規定。對神父、修士、和修女在何時何地應在公眾場合和教會屬地穿他們的宗教服裝習慣建立規定。

基於現在在北美洲看到的,主教會議似乎把這件事留給了各個神父、修士、和修女,不管他們想做什麽、想去哪里。大多數人選擇隱藏他們的宗教召喚,包括一些主教。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給羅馬的神職人員和宗教人士寫了一封信,其中他提到了神職人員的穿着價值,“不僅因為它有助於神父在其外在行為中的適當性…但最重要的是,因為它提供了證據,在公眾見證的教會社區,每個神父要顯示自己的身份。” 這個神聖的勸導已被置若罔聞。

(譯)

聖寵及恩賜

聖寵及恩賜

在聖三內所賜予的聖寵及恩賜,是由父藉子,在聖神內所賜予的。正如聖寵由父藉子而賜予人,同樣,恩賜除非在聖神內,也不能通傳於我們。我們分享了聖神的恩賜,也就擁有父的慈愛,子的恩寵,以及聖神的相通。

——聖亞大納修

天主教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典,雖然缺乏現代法律制度所必需的約束力,但它是一個充分發展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切必要的要素:法院、律師、法官、充分闡明的法律規范和法律解釋原則。

在第十三世紀,羅馬天主教會開始收集和整理一千年的教會法規, 普世和地方議會的積累,輔以教宗教令集成等組成。屆時,積累成了一個非常復雜和困難的闡釋系統和交叉引用。

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的主教們要求教宗庇護十世下令開始工作,減少這些不同的文件到一個單一的法典。該法典是在1917527日頒布的教會法典,它於1918519日生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1127日頒布了修訂版。這就是周所眾知的 “1983年教會法典” 。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