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是什么?該定義如何使同性婚姻失去資格?

這是很好的問題。首先,天主教的婚姻不僅是一種婚姻,而且是由基督親自建立的 “神聖婚姻”。

天主教教義對被稱為 “婚約”的婚姻定義如下:
「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天主教教理第1601條]

這一教導在以下教規中得到了加強。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 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 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天主教法典》第1061條第1款]

以下強調了天主教婚姻的定義:

a. 婚約(婚姻)是由耶穌親自制定的。

b. 婚姻之約是由天主安排的男女之間的關系。

c. 婚姻之約包含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d. 夫妻之約包括具有上述意圖的 “夫妻行為”。

從以上可以看出,同性婚姻并不符合天主教婚姻契約的要求。為什么?因為它:

– 不是由耶穌建立的。

– 不是天主所期望的男女之間。

– 排除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 排除了天主教會所定義的 “夫妻行為”。夫妻行為”(性交)必須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這就排除了任何和所有的性活動,如口交或肛交,因為這些活動不能導致后代的產生。沒有 “夫妻行為 “也就排除了收養孩子的可能性。

這種情況與排除符合上述某些要求但使用避孕措施的男女沒有什么不同。這樣的使用并沒有完成婚姻。(要完成婚姻,你必須以生孩子為目的完成性交)。

總之,任何與同性結婚的宗教,其行為都是與《聖經》的教理相違背的。

天主教教理進一步指出: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 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 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天主教教理第2202條 ]

(譯)

婚姻認證

婚姻認證

婚姻認證一詞是什么意思?

“婚姻認證”是指使你的婚姻得到天主教會的 “承認”(或祝福)。那些通常尋求認證的人,是因為他們在天主教會/教區之外結婚。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會的立場非常明確。一段婚姻要得到天主教會的承認,必須在教堂里進行(除非像猶太教與基督教的婚姻那樣有教規的規定),這樣的婚姻才是有效和合法的。

那些在天主教會之外結婚的人,他們不能再林受聖事。由於這個原因,許多人尋求使他們的婚姻得到認可,以便他們能夠回到聖事生活中去。

關於 “婚姻認證”的問題,在《教會法典》中規定:

婚姻的確認

簡單驗證

教會法典第 1156條
1 項 – 因無效限制而使婚姻無效時,必須限制終止或被豁免,再重新表示合意,至少知道限制之一方表示合意,婚姻方得補救。
2 項 – 夫妻雙方雖然於初結婚時,曾表示合意,以後並未撤回,但就教律而言,此種重新表示結婚意願,是使補救生效所必需的。

教會法典第1157 條 – 自始即知或認為婚姻無效的一方所重新表示的合意,應是意志在婚姻中的新行為。
教會法典第1158 條
1 項 – 如婚姻限制是公開的,夫妻雙方應按法定儀式,重新表示合意;但 1127 條 2 項的規定除外。
2 項 – 如婚姻限制無法證明,且僅一方知悉此限制,則知悉的一 方,在對方尚保持結婚合意時,私下且秘密地重表合意即可;如雙方皆知道有限制,則雙方私下且秘密地重表合意。
教會法典第1159 條
1 項 – 因缺少合意而無效的婚姻,如未表示合意的一方表 示合意,則婚姻獲得補救,但以對方的合意繼續存在者為限。
2 項 – 如缺少合意無法證明,只要未合意的一方,私下且秘密地表 示合意即可。
3 項 – 如缺少合意可證明,則合意必須照法定儀式表示之。
教會法典第1160 條 -如因缺少法定儀式而婚姻無效,為使其成為有效,必須照法定儀式重行結婚;但 1127 條 2 項的規定除外。 第 二 節 根本補救。

徹底洗心革面
教會法典第1161 條
1 項 – 無效婚姻的根本補救是藉有關主管的賜予,無須重行合意,便能獲得補救,此種補救附帶豁免限制,如未遵守法定儀式,亦豁免之,而其法定效力亦追溯既往。
2 項 – 補救行為,自賜予恩惠時即發生效力,然追溯能力,則追溯至結婚的時刻,但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除非有相當可靠的證據顯示,夫妻雙方願繼續度婚姻生活, 才得給予根本補救。

在天主教會的眼中,一對在教會外結婚的夫婦,它已經進入了一個無效的婚姻。為了糾正這種情況,這對夫婦必須以夫婦身份向教區神父提出。它需要證明它是在沒有惡意或欺騙的情況下締結的非教會婚姻。兩個人都必須表明,他們對自己的誤解和錯誤行為感到懺悔,他們渴望建立就其本質而言是永久的和排他的 “紐帶,通過這種紐帶,他們 “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間產生的約束,其本質是單獨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聖事,使夫妻身分的職務和地位得以堅強,猶如被祝聖一般。”(教會法典第1134條)。

如果神父相信這對夫婦的意圖,他就有權利和能力免除 “教規形式”,使婚姻生效,使其在羅馬天主教會中具有適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關於神父如何進行婚姻認證的進一步信息,請聯系當地神父。

(譯)

普通法關系

普通法關系

天主教會對那些生活在同居關系中的人的立場是什么?

首先,應該指出,有兩種類型的普通法關系。一種是兩個未婚者之間的關系,這種被稱為 “同居”。然后是兩個人之間的關系,其中一個人仍然是已婚的,這種關系被稱為奸夫淫婦關系。在這些關系中,伙伴們通常同意在一段時間內共同生活,無論是長期還是永久。他們的普通法地位是一種情感和/或性的親密關系。

同居的個人,他們的關系被視為生活在彌天大罪中。在一個或多個伴侶已經結婚的情況下,他們的通奸關系也被視為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這種關系是在福音教義之外的。那些選擇生活在這種關系中的人,他們被視為生活在基督的身體和教會生活之外。因此,在他們改變自己的方式,結束罪惡的關系之前,他們不能領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們沒有與天主教會的教理相融合。根據每個人的情況,那些生活在同居關系中的人可能被拒絕接受其他聖事。

天主教會不認為兩個同性之間的性關系,無論結婚與否,都是同居關系。這種自由擁抱肉體之罪的生活方式被視為過着有罪的生活。

(譯)

在婚姻、分居和離婚中,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在婚姻、分居和離婚中,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對於子女在結婚、分居和離婚期間與父母雙方接觸的問題,天主教徒的父母應釆取什么立場?

孩子是上帝賜予父母雙方的禮物。因此,父母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孩子與父母雙方接觸。

我聽過所有的理由,”他從不在我們身邊”,”他離開了我們”,”他不提供孩子的撫養費”,”他把我們趕了出去”,”他和我離婚時也和他的孩子離婚了”,諸如此類。無論離開的父母犯了什么罪,他/她都應向天主負責;只有天主是法官。

在某些情況下,在極少數情況下,為謹慎起見,探視應在社會工作者或其他法律指定的人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孩子的安全。這種探訪應得到支持,以確保孩子能接觸到他們的父母。

在任何時候,天主教父母都應以基督徒的身份行事,在思想、行動和言語上表現出基督的愛。他們被要求為孩子提供一個充滿愛的環境,以減少孩子因家庭破裂而承受的痛苦。

我見過几十個母親拒絕讓孩子接觸天主賜予的父親,原因是她們可以編造出無窮無盡的理由,其中大部分在天主眼中是無效的。我見過無數的孩子為他們的父親哭泣,許多人夜夜哭着入睡。與此同時,母親們的仇恨、憤怒和報復繼續增長,反對天主的神聖意願。母親對這些無辜孩子的虐待,叫天主的憤怒從天而降,永遠地懲罰他們。

我曾見過父親離開他們的家庭,再也不回頭了。他們對天主賜予的孩子視而不見,好像留下的是家具一樣。他們也應向天主負責。他們將為拒絕天主給他們的禮物付出巨大的代價。

像天主所愛的那樣去愛! 愛是完美的。愛是寬容的。愛會忽略許多過去的事情,特別是當它涉及到孩子的世俗和精神福利時。

(譯)

代理婚姻

代理婚姻

天主教會是否允許代理婚姻?

是的,教規法允許通過代理結婚:

教會法典第1104條
1 項 – 為有效的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或親身或其代理人,同時在場。
2 項 – 結婚當事人,應以言語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說話,准以同義的記號表達之。
教會法典第1105 條
1 項 – 凡經由代理人結婚者,必須遵照下列規定,結婚方為有效: 1° 代理人必須持有與指定人結婚的特別委託書; 2° 代理人必須由委託人親自指派,並由代理人親自執行此項事務。
2 項 – 為使委託書有效,必須由委託人親手簽名,此外,尚須經委託書授予地的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簽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託的司鐸簽名;或至少由二位證人簽名;或委託書應照國法之規定,以正式檔制定。
3 項 – 如委託人不會寫字,須在委託書內註明,並另請第三位證人簽名,否則委託書無效。
4 項 – 如委託人,在代理人以其名義結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錯亂,雖然代理人或對方結婚人不知情,結婚亦為無效。

(譯)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

教會對表兄妹之間的約會和婚姻有什么教導?

首先,我應該指出,根據民法,人們被禁止與嫡親表兄弟結婚。因此,它包括禁止以結婚為目的的約會。民法還禁止與父母、子女(包括領養的)、祖父母等較近的親屬結婚。

關於教會法典的問題,第1091段指出:
1 項 – 直系血親,任何尊親屬及卑親屬,或為婚生或為私 生,彼此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2 項 –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3 項 – 血親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 項 – 如懷疑當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的親等,或旁系血親的二親等 時,絕對不許結婚。

根據教規法,禁止與有血緣關系的人結婚。

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可以獲得豁免,允許四代以內的婚姻。請與你的教區神父聯系,了解有關豁免的信息。

(譯)

已婚人士的最好的朋友

已婚人士的最好的朋友

在婚姻中,誰應該是丈夫或妻子的最好的朋友?我們經常聽到男性配偶有一個男性朋友作為他最好的朋友,反之亦然,女性配偶有一個女性朋友作為她最好的朋友。有時,我們聽到已婚的男性配偶把別人的已婚女性配偶作為他最好的朋友。

在婚姻中,男人最好的朋友應該是他的妻子,反之亦然。在婚姻之外擁有或尋求一個最好的朋友是在玩火。當一個人開始向婚姻以外的最好的朋友傾訴婚姻問題時,這將導致分離,然后是離婚。

已婚配偶可以享受社交朋友,與他們一起參加藝朮、教育研究、娛樂活動和類似的建設性的外出活動,從而導致個人的進步。這樣的活動必須沒有 “空閑時間”,因為空閑時間往往會導致流言蜚語,特別是關於配偶的閑談。

(譯)

證人面前辦理合法和有效的天主教婚姻

證人面前辦理合法和有效的天主教婚姻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父或執事是教會對婚姻聖事的正式見證。新娘和新郎通過他們的誓言和他們對共同生活的承諾,將聖事傳給對方。

什么時候允許證人見證婚姻聖事?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6條

1 項 –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 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 效且合法地結婚: 1° 在死亡危險中; 2°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項 –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 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 妨礙。

簡單的來說

A. 天主教會指定的婚姻聖事的正式見證人是神父或執事。

B. 如果神父或執事不在,有死亡的危險,非專業人士可以作為婚姻聖事的證人。

C. 如果神父或執事在一個月內不能到場,在死亡的危險之外,非專業人士可以作為婚姻聖事的見證人。

D. 如果符合上述 “B “和 “C “的條件,則天主教的婚姻只在證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則,作為天主教的聖事婚姻是無效的,是非法的。

許多教區的常規做法是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修女為天主教婚姻作見證,根據教規法,這種做法在以下情況下是被禁止的:

– 該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被任命為教區主任,并且

– 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可定期為其教區主持聖事。

– 附近的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而該教區又在合理的交通距離之內。

在上述情況下,由平信徒或修會修女見證的婚姻,不是真正有效和合法的聖事婚姻。

這種做法必須立即停止。參與這種做法的人應向天主負責,因為他們暗示自己見證的是真正有效和合法的天主教聖事婚姻,但事實并非如此。那些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自己已經結婚的人,他們并沒有結婚。因此,接下來的任何親密關系都被認為是在婚外 “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譯)

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的有效性

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的有效性

我有兩個問題。首先,兩個未受洗的人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是否有效?其次,如果他們要離婚,其中一人想與天主教徒結婚,他/她是否需要撤銷婚姻?

這是兩個有趣的問題。關於第一個問題,因為天主教會承認其他宗教或民事儀式,所以兩個未受洗的人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其中一個未受洗的人離婚,并想與一個天主教徒結婚,他/她將不得不通過取消婚姻的程序,因為他們的第一次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

應該再說一遍,天主教會認真對待兩個人的結婚誓言。它假定他們是真心實意的,除非能證明他們由於心理、情感或身體上的障礙而無法做到我們所說的。

(譯)

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

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

我和我的朋友想马上结婚。我们教堂的神父说,我们必须在结婚前参加婚姻准备课程。我们认为这没有必要。如果我们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会有什么后果?

在公民官员(治安法官)面前交换结婚誓言的天主教徒,在天主教会看来,不被视为有效的婚姻。

一旦你们开始同居并发生性行为,就会被归类为生活在弥天大罪的状态。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与另一个人发生性关系,(或在不被承认的婚姻中),这种行为是有罪的。

由于在婚配圣事之外发生性关系而处于弥天大罪的状态,你将不再被允许领受圣体圣事。

这些就是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的后果。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