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是什么?該定義如何使同性婚姻失去資格?

這是很好的問題。首先,天主教的婚姻不僅是一種婚姻,而且是由基督親自建立的 “神聖婚姻”。

天主教教義對被稱為 “婚約”的婚姻定義如下:
「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天主教教理第1601條]

這一教導在以下教規中得到了加強。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 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 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天主教法典》第1061條第1款]

以下強調了天主教婚姻的定義:

a. 婚約(婚姻)是由耶穌親自制定的。

b. 婚姻之約是由天主安排的男女之間的關系。

c. 婚姻之約包含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d. 夫妻之約包括具有上述意圖的 “夫妻行為”。

從以上可以看出,同性婚姻并不符合天主教婚姻契約的要求。為什么?因為它:

– 不是由耶穌建立的。

– 不是天主所期望的男女之間。

– 排除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 排除了天主教會所定義的 “夫妻行為”。夫妻行為”(性交)必須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這就排除了任何和所有的性活動,如口交或肛交,因為這些活動不能導致后代的產生。沒有 “夫妻行為 “也就排除了收養孩子的可能性。

這種情況與排除符合上述某些要求但使用避孕措施的男女沒有什么不同。這樣的使用并沒有完成婚姻。(要完成婚姻,你必須以生孩子為目的完成性交)。

總之,任何與同性結婚的宗教,其行為都是與《聖經》的教理相違背的。

天主教教理進一步指出: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 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 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天主教教理第2202條 ]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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