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虐待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經對虐待配偶作為離婚理由的問題保持沉默,盡管他主對婚姻的期望是顯而易見的(厄弗所書5:22-33),而虐待是與一切敬虔的行為相悖的。對配偶的身體暴力是不道德的,任何人都不應該容忍。任何人都不應該留在不安全的環境中,無論是家庭成員、朋友、雇主、照顧者還是陌生人。肢體虐待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虐待,應首先聯系民事當局。

受到虐待的配偶應立即尋找安全的地方。如果涉及到孩子,也應該保護他們,讓他們遠離這種情況。與施虐者分居并非不符合聖經;事實上,保護自己和子女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聖經從來沒有命令離婚,即使是在虐待的情況下。聖經規定了兩個可以接受的離婚理由:不信的配偶拋棄基督徒(格林多前書7:15)和通奸(瑪竇福音5:32)。由於聖經沒有把虐待列為可接受的離婚理由,所以我們小心翼翼地把建議限制在分居上。

在遺棄和通奸的情況下,天主允許離婚,但即使是這些情況也不會自動觸發離婚程序;離婚仍然是最后的手段。在不忠的情況下,對兩個基督徒來說,和好比離婚更好。最好是把天主白白賜給我們的寬恕和愛延伸出去(歌羅森書3:13)。然而,與施虐者和好卻大不相同。與施虐者和解完全取決於施虐者能否證明自己的可靠性,這可能需要數年時間——如果有的話。與施虐的配偶分居很可能是長期的。

一旦確定分離,施虐者有責任尋求幫助。首先,他應該尋求天主的幫助。”因為凡是求的,就必得到;找的,就必得到;敲的,就必給他開。”(瑪竇福音7:8)天主有能力醫治個人和關系。祂必須是我們生命的主,我們資產的主人,和我們家庭的頭。對施虐者的心理援助和法律限制(限制令)也是適當的,這些工具對他或她的改變過程很重要。

如果施虐者表現出可核實的改變,并得到獨立確認,就可以在非常謹慎的情況下恢復關系。丈夫和妻子都必須委身於天主的道路,通過基督發展與天主的關系。”求你不要使我走錯誤的道路,求你恩賜我常遵守你的法度。我揀定了真理的途徑,我矢志服從你的諭令。”(聖詠119:29-30)。在對天主作出這種承諾的同時,應該由值得信賴的神父或信奉的持證輔導員進行密集的輔導。輔導應先以個人為單位,然后以夫妻為單位,最后以整個家庭為單位,因為所有人都需要幫助醫治。對於一個真正悔改并謙卑地降服於主的施虐者來說,改變是可能的(格林多后書3:18)。

在建立永久關系之前,需要尋找一些”危險信號”。不幸的是,這些指標可能要在婚禮后才能看到,因為許多虐待者善於隱藏他們的真實本性。然而,一個簡短的清單包括非理性的嫉妒,需要控制,脾氣急躁,對動物殘忍,試圖將對方與他或她的朋友和家人隔離,藥物或酒精濫用,以及不尊重邊界,隱私,個人空間或道德價值觀。如果你在與你建立關系的人身上看到任何這些警告信號,請向熟悉虐待情況的人尋求建議。

如果你現在正處於被虐待的境況中,無論施虐者是配偶、父母、子女、看護人、老師、親戚,還是其他任何人,請知道天主不希望你繼續處於這種境況中。天主的旨意不是要你接受身體、性或心理上的虐待。離開這個環境,找人幫助你保持安全,并立即向執法部門求助。通過這一切,祈求天主的指引和保護。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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