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和開除教籍

墮胎和開除教籍

教宗方濟各一世在一封使徒信中指出 “為了避免在和解請求和天主的寬恕之間出現任何障礙,我從今以后授予所有神父,憑借他們的職責,赦免那些犯了墮胎罪的人”。

Rino Fisichella主教補充說:”墮胎的罪是包容性的。因此,對墮胎罪的寬恕是全方位的,并延伸到所有參與這一罪行的人。”

教宗方濟各暫時授予所有神父權力,在聖年期間為墮胎提供”聖事赦免”。 此信息適用於2015年之前。

天主教會對墮胎的教導是什么?

天主教教理第2272條指出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 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什么是 “正式參與墮胎”的意思?
“墮胎中的正式參與 “包括進行墮胎的所有個人、實施墮胎的墮胎者、協助墮胎的護士和其他雇員、提供墮胎設施的行政人員、推荐/建議墮胎的所有個人、提倡墮胎和/或投票贊成墮胎的政治家、支持墮胎的所有親屬,無論其贊成的借口是什么,甚至包括以言行支持這種行為的宗教人士。 它還包括那些提供財政支持的人,開車送孕婦去墮胎診所的人,制造和分發導致墮胎的藥丸或其他藥物的人。 沒有任何例外,要么贊成墮胎,要么完全反對。

天主教教理指出,那些 “在墮胎中給予正式參與 “的人,”會被施予絕罰”。這是什么意思?
被施予絕罰”是指它是自動被逐出教會。它不需要正式的逐出教會的法令(正式通知)。建議、支持或參與墮胎行為的人,已經被逐出教會。開除教籍的懲罰在犯錯的那一刻就已經生效了。如果教會發表聲明,這只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逐出教會的事實。 例如,2007年2月6日,薩爾斯堡副主教安德烈亞斯-勞恩在德國媒體上引起了轟動,他說,一個將這個購物中心的空間租給墮胎診所的天主教商人已經被逐出教會。在接受釆訪時,勞恩主教說:”因為(這個人)合作墮胎,讓墮胎在他的購物中心發生,所以規范適用於他,他被施予絕罰了”。 主教并沒有說他要把這個人施予絕罰。他是在確認這個人的行為已經自動將自己逐出了教會。 利用同樣的推理,許多人問為什么地方主教不把支持和投票贊成墮胎的政治家逐出教會。當地主教不必這樣做,因為這些政客已經因自己的行為被逐出教會。他們已經被逐出了教會,不需要正式通知他們已經被逐出教會了。如果當地主教確實就此事發表了聲明,那也只是為了確認已經被逐出教會了。從這個事實可以看出,全世界有成千上萬的政治家被逐出天主教會。

通過”現行判決”被逐出天主教會的后果是什么?
施予絕罰是對天主教會成員最嚴厲的懲罰(制裁)。只要這個人被逐出教會,他/她就被禁止參與教會團體。他/她被禁止接受聖事。他/她不能參加與教會有關的公共團體。

如何解除被逐出教會的后遺症,使他/她能再次與天主教會保持良好關系。

根據《教會法典》
第1354 條–1 項 – 除 1355 條至 1356 條所指定的人外,凡對附有刑罰的法律或附有刑罰的命令有豁免權者,均得免除該刑罰。 2 項 – 凡得制定刑罰的法律或命令者,亦得將免除刑罰的權力授於他人。 3 項 – 如宗座為自己或為他人保留免除刑罰的權力時,其保留應狹義解釋之。

第1355 條 –1 項 – 法律制定的刑罰,其已經科處或認定者,除非受 宗座的保留,得由下列之人免除之: 1° 曾進行該科處或認定刑罰的訴訟,或自己或經由他人科處或認 定該刑罰的教會教長; 2° 犯罪人居留地的教區教長;惟應先徵求 1 款所述教會教長意 見,但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徵求者,不在此限。 2 項 – 法律制定的自科罰,於被認定之前如果不是宗座所保留者, 教會教長得對其屬下以及居留該地的人,或是在其地區犯罪的人免除 之;任何主教於聽告解的行為中亦可免除之。

第1356 條 –1 項 – 以命令制定的待科罰或自科罰,其不出於宗座的 命令者,得由下列的人免除之: 1° 犯罪人居留地的教區教長; 2° 如其罰已經科處或認定時,曾進行科處或認定該刑事訴訟,或是自己或經由他人科處或認定刑罰的教會教長。 2 項 – 免除刑罰之前,應徵求發佈命令人的意見,但因特殊情形不能徵求時,不在此限。

第1357 條 – 1 項 – 除遵守 508 條及 976 條的規定外,自科絕罰或禁罰,其未經認定者,聽告解司鐸得於聖事內庭免除之;但以受罰人因處於重罪狀況,難以等待有關上司的處理者為限。 2 項 – 聽告解司鐸對犯罪人行使免除權時,應責成犯罪人於一個月內呈報上司或有權之司鐸,而服從其處理,否則原罰恢復;其間應科以相當的補贖,如有需要時,命令補救惡表及賠償損失;呈報可經由 聽告解司鐸以匿名為之。 3 項 – 依 976 條之規定,凡受免除已經科處或認定或宗座所保留之罰者,於痊癒後,負同樣呈報之義務。

如果當地神父說他們被告知可以寬恕所有的罪過,那怎么辦?
根據《教會法典》第1354條第3款,”如宗座為自己或為他人保留免除刑罰的權力時,其保留應狹義解釋之。” 這意味根據《教會法典》,某些逐出教會的處罰只能由梵蒂岡解除,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解除。沒有人可以改變這一規則。 墮胎會引發”后發制人”的驅逐,也就是自動的。當地主教可以將這一權力下放給他們的神父。它涉及的權力首先是解除與墮胎有關的逐出教會,其次是赦免彌天大罪,只要個人真誠地懺悔。簡單地說,為了能夠寬恕墮胎的罪過,神父需要得到主教的特別許可。在美國的許多教區,多年來主教們在墮胎問題上都這樣做了。請聯系教區主教辦公室,了解這是否適用於你的教區。

一個人有可能墮胎而不被逐出教會嗎?意思是,有什么例外嗎?

教會法典
第1321條 1 項 – 任何人,非有外在違法或背命行為,而其行為因故意或過失而嚴重有罪責者,不得受刑罰的處分。 2 項 – 惟故意違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處罰;其行為出於缺乏應有的注意者,不罰;但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有外在犯罪行為者,即推定應負罪責;但顯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1322 條 – 凡經常心神錯亂者,雖於犯罪或背命時,似乎有理智作用,視為無犯罪能力。

第1323 條 – 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條 1 項 1 款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第1324 條 – 1 項 – 犯罪者不得免除刑罰;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罰而科以補贖: 1° 犯罪人只有不健全的理智作用者; 2° 犯罪人由於過失酗酒或類似的心神錯亂,因而缺乏理智運用 者; 3° 犯罪行為出於重大感情衝動,而其衝動非完全發生也非完全阻止其決定及同意之前,但以其感情衝動非故意激發或滋生者為限; 4° 犯罪人為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者; 5° 犯罪行為出於重大畏懼,雖為相對重大的,或為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以其行身為惡或損害人靈者為限; 6° 犯罪人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而行使自衛,而未保持必要的限度者; 7° 犯罪行為出於抗拒重大及無理的挑釁者; 8° 犯罪人因過失而認為有 1323 條 4 及 5 款所述情形之一者; 9° 犯罪人非因過失而不知法律或命令附帶刑罰者; 10° 犯罪人雖有重大罪行,但不負完全罪責而作為者。 2 項 – 有其他減輕罪責的情形時,審判官得作類似的處理。 3 項 – 有 2 項之情形者,犯罪人不受自科罰的約束。

第1325 條 – 疏忽、怠慢及故意無知,不得使用 1323 條至 1324 條的 規定;為犯罪或為免罪責而故意酗酒或使精神錯亂或故意激發或滋生 感情衝動者亦同。

如何知道堂區的神父或教區的任何神父是否已被主教授予解除開除教籍的權力?

從未見過教區宣布哪位神父被授予解除開除教籍的權力。不公布的原因很可能是,這將使屢教不改的罪人很容易去墮胎,然后去找那個神父,要求解除絕罰。許多人不喜歡必須去找主教才能免除絕罰的想法。 雖然大多數神父,至少在北美,聲稱他們有能力赦免罪人的所有罪行,但這并不意味他們有能力赦免被絕罰的罪行。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最后,引用一個博客的內容。”在美國,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主教已經授權他們的所有神父解除對墮胎的開除處分。主教可以這樣做。

(譯)

聖經對墮胎的譴責

聖經對墮胎的譴責

聖經中哪里說墮胎是被譴責的?

首先,《聖經》文本中沒有專門提到墮胎一詞。這并不意味着它不譴責墮胎。
聖經對墮胎的譴責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它提到天主在人受孕時就知道每個人。在第二階段,它提到謀殺受到天主的譴責。

下面的聖經引文表明,當天主形成人類的那一刻,生命就在子宮里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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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人們打架,撞傷了孕婦,以致流產,但沒有別的損害,傷人者為這罪應按女人的丈夫所提出的,判官所斷定的,繳納罰款。” [出谷記21:22]

“在母胎造成我的,不是也造了他們?在母胎形成我們的,不是只有他一個?” [約伯傳31:15]

“你親手形成了我,創造了我;此後你又轉念想消滅我。” [約伯傳10:8]

“是你使我由母腹中出生,使我在母懷裏享受安寧。” [聖詠22:10]

“你造成了我的五臟六腑,你在我母胎中締結了我。我讚美你,因我被造,驚奇神奧,你的工作,千奇萬妙!我的生命,你全知曉。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你全知情。[聖詠139:13-15]

“那造成你,從母胎形成你,且協助你的上主這樣說……” [依撒意亞44:2]

“你的救主,由母胎形成你的上主這樣說……” [依撒意亞44:24]

“依撒伯爾遂充滿了聖神,大聲呼喊說:在女人中你是蒙祝福的,你的胎兒也是蒙祝福的。” [路加福音1:41-42]

“上主的使者再對她說:「看,你已懷孕,要生個兒子;要給他起名叫依市瑪耳,因為上主俯聽了你的苦訴。” [創世紀16:11]

“依撒格因為自己的妻子不生育,便為她懇求上主;上主俯允了他的祈求,他的妻子黎貝加遂懷了孕,雙胎在她腹內互相衝突…” [創世紀2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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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聖經提到 “你已經懷了孕,要生兒子 “時,這意味母親的子宮里已經有了一個孩子。聖經沒有說:”你可能會懷上一個兒子”。

既然孩子已經存在於子宮內,打掉這樣的孩子就是犯了謀殺罪。

最后,聖經教導說”你不可殺人”。見《出谷記》20:13,《申命記》5:17,《瑪竇福音》5:21和《羅馬書》13:9。

(譯)

同意墮胎

同意墮胎

聽到一位年輕的天主教婦女在北美接受關於墮胎問題的電視釆訪。當記者問她是否支持墮胎時,她回答說:”我認為墮胎是一件好事,特別是對犯了錯誤的年輕人來說”。

在天主教會的眼中,發表這種言論的天主教徒的地位如何?

1.首先,這是許多北美天主教徒中常見的答案,他們蔑視天主教會的教理。

2.這位女天主教徒的言論,是在肯定和提倡不服從天主教會的教規和天主教會的教理。

通過她的反天主教聲明,她作為一個受洗者和”受到聖神特別力量的充實,更責無旁貸地以言以行,去宣揚並維護信仰,作基督真實的見証人”。(天主教教理 # 1285) 她與教會完美結合,并通過堅振聖事得到聖靈的特殊力量,她應該捍衛天主教教理,而不是反對它們。

3. 她的促進了性亂。天主教會教導說:”「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 “。( 天主教教理 # 2352)

4.她的申明清楚地表明,她已經失去了聖神的內住,因為她不再擁有聖神的果實。”聖神的果實是聖神在我們身上形成的美德,作為永遠光榮的初果。 教會傳統列出十二個:「仁愛、喜樂、平安、忍耐、容忍、良善、厚 道、溫和、忠信、端莊、節制、貞潔」(迦 5:22‐23 )。 (天主教教理 # 1832)
她的申明反對天主教會關於貞潔問題的所有教理,這些教理見於《天主教教理》第2338至2349號。

5.她提倡以墮胎代替自制,以謀殺代替貞潔生活。

6.她不僅提倡一次墮胎,還提倡為犯了錯誤的年輕人進行多次墮胎。這顯然意味,如果他們沒有從第一次錯誤中吸取教訓,也許他們會從第二次錯誤(第二次墮胎)、第三次錯誤甚至第四次錯誤中吸取教訓。

7.她的聲明反對并公開藐視天主教會關於墮胎問題的所有教理。
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會指出”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天主教教理 # 2272)

通過她的公開聲明,這個人已經表明她正式與那些促進或參與完成墮胎的人合作。一旦有人因這位天主教婦女的言論的影響而促成墮胎,這位天主教婦女就會因其在墮胎中的作用而被絕罰,自動被驅逐出教會。”罰,通常為待科罰,因此,非經宣判,犯人不受其約束;如法律或命令明言為自科罰時,犯罪成立後,犯人立即受其約束。 (天主教法典 # 1314)

8.被逐出天主教會后,此人將不再被允許接受為靈魂提供精神生活的聖體聖事。

9.總之,一個人不能侍奉兩個主人,即主耶穌和黑暗的王子撒旦本人。一個人在以下情況下犯了別人的罪:(1)他建議別人犯罪,(2)他同意別人犯罪,(3)他贊美別人犯罪,(4)他享受別人犯罪的結果,以及(5)他為別人的犯罪辯護。

(譯)

墮胎的罪惡和告解聖事

墮胎的罪惡和告解聖事

天主教會是否教導我們,一個天主教徒如何能得到墮胎罪的寬恕?

天主教教理中的以下兩節指出。

第2272條: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第1463條:某些特別嚴重的罪過會處以絕罰(incur excommunication) ;這是教會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即罪人不得領受聖事,及執行某些教會行動。並且,按照教會法律,只有教宗、地方主教或獲得他們授權的司鐸,才能給予赦免。 此外,為有死亡危險者,任何一位司鐸,即使被解除了聽告解權,都能赦免垂危者的任何罪過及絕罰。

因此,該人不能再接受天主教會的任何聖事,無論是聖體聖事、婚配或告解聖事。要解除(結束)逐出教會,罪人必須與當地主教聯系,告知他/她因墮胎罪而被”后發”逐出教會,并請求主教解除絕罰,結束逐出教會。為免除墮胎的罪,主教可授權一位神父代表他具體處理這項赦免。(天主教教理#1463)與天主教徒的普遍看法相反,這并不意味所有的神父都能赦免懺悔者的禁閉。只有被主教特別指定的神父才可以這樣做。

這是否意味,如果一個婦女墮胎,并向沒有被當地主教特別指定的神父懺悔,解除她的絕罰,她的罪就永遠得不到寬恕?

這是正確的! 有許多情況下,神父沒有意識到墮胎會自動被開除。因此,雖然他們可能享有赦免罪過的權力,但他們沒有權力取消開除教籍。因此,當一個人被絕罰時,他不能有效地接受任何聖事,包括告解聖事。(例外。在死亡的危險中,任何神父,即使被剝奪了聽告解的權力,任何神父都可以赦免所有的罪和被絕罰的罪。)

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有大量的婦女從未被赦免過墮胎的罪行,因為她們從未被當地主教或當地主教指定的牧師解除過絕罰。

同意。最有可能的是,在進行過墮胎、參與過墮胎或支持過墮胎的天主教徒中,只有不到25%的人真正得到了寬恕,因為他們沒有遵守教會在這方面的政策。

這是否也適用於支持墮胎的天主教政治家?

是的! 他們會被自動逐出教會,不再能享受任何教會的聖事。這些政客在被絕罰后還接受任何教會聖事,就是在引來天主的義怒,因為他們在支持墮胎而對生命缺乏尊重后,還繼續侮辱主耶穌。

(譯)

“招致荒涼的可憎之物”的含義

“招致荒涼的可憎之物”的含義

天主教對《聖經》中的 “招致荒涼的可憎之物”一詞的解釋是什么。

在舊約中,”招致荒涼的可憎之物”在達尼爾9:27、11:31、12:11以及瑪加比前書1:54和6:7中作為世界末日的異象被提到。在新約中,瑪竇福音24:15-16,馬爾谷福音13:14和路加福音21:20-21都提到了它。

路加福音21:20-21清楚地解釋了”招致荒涼的可憎之物”的含義,”幾時你們看見耶路撒冷被軍隊圍困,那時你們便知道:她的荒涼近了。那時,在猶太的,要逃往山中;在京都中的,要離去;在鄉間的,不要進京。” 這一事件,即耶路撒冷聖殿的毀滅,發生在公元70年。

雖然許多新教徒預測這一事件還沒有到來,但耶穌已經宣布,這一事件將在祂的時代發生。祂說:”你們應該由無花果取個比喻:幾時它的枝條已經發嫩,葉子出生了,你們就知道夏天近了。同樣,你們幾時看見這一切,你們就該知道:他已近了,就在門口。我實在告訴你們:非到這一切發生了,這一世代決不會過去。天地要過去,但是我的話,決不會過去。”。[瑪24:32-35]

(譯)

教宗退位

教宗退位

教宗退位是什么意思?

教宗退位是指教宗放棄(自願退位)其作為羅馬主教和羅馬天主教會在位教宗的職能。一般來說,教宗的在位時間是從當選到去世。教宗放棄其作為天主教會領袖的職能是非常不常見的。

在二十一世紀之前,只有五位教宗辭職是有曆史依據的,都是在十世紀和十五世紀之間。有爭議的說法是,有四位教宗在三世紀和十一世紀之間辭職;第五個有爭議的案例可能涉及一位反教宗。

2013年2月11日,教宗本篤十六世宣布,由於年老體衰,他將卸任天主教會的首腦職務。他是自公元1415年格雷戈里十二世以來第一位放棄該職位的教宗。

看到一個教宗知道自己的極限并辭職,以便讓繼任者接管聖伯多祿的寶座,這是一件很光榮的事。在尊重教宗頭銜的前提下,曆史上有記錄的事實是,有太多的教宗年老多病,作為天主教會的統治者,他們變得毫無用處。

(譯)

“ABBA”這個詞的含義

“ABBA”這個詞的含義

一些聖經段落,如羅馬書8:15,馬爾谷福音14:36和迦拉達書4:6都提到了阿爸。 “阿爸 “這個詞是什么意思?

“其實你們所領受的聖神,並非使你們作奴隸,以致仍舊恐懼;而是使你們作義子。因此,我們呼號:「阿爸,父呀!」。”[羅馬書8:15]

“祂說:「阿爸!父啊!一切為你都可能:請給我免去這杯罷!但是,不要照我所願意的,而要照你所願意的。」” [馬爾谷福音14:36]

“為證實你們確實是天主的子女,天主派遣了自己兒子的聖神,到我們心內喊說:「阿爸,父啊!」” [迦拉達書4:6]

“阿爸”這個詞在英語中最好翻譯成”爸爸”。這個詞的用法是為了表明父與子之間存在的密切關系。正如耶穌有權稱父為 “爸爸”,我們作為天主的養子也有權稱聖父為”爸爸”。

(譯)

聖神所做的事

聖神所做的事

聖神參與了我們的生活。祂是以何種方式參與的?

聖神在我們的生活中做了33件事。它們是:

1. 祂幫助我們。[羅8:26]
2. 祂引導我們。[若望福音16:13]
3. 祂教導我們。[若望福音14:26]
4. 祂會說話。[默示錄2:7]
5. 祂揭示。[格前2:10]
6. 祂指示。[宗8:29]
7. 祂為耶穌作見證。[若望福音15:26]
8. 祂安慰我們。[宗9:31]
9. 祂呼喚我們。[宗13:2]
10. 祂充滿我們。[宗4:31]
11. 祂加強我們的力量。[厄3:16]
12. 祂為我們祈禱。[羅8:26]
13. 祂通過我們預言。[伯后1:21]
14. 祂為真理作見證。[羅9:1]
15. 祂帶來喜樂。[得前1:6]
16. 祂帶來自由。[格后3:17]
17. 祂幫助順服。[伯前1:22]
18. 祂呼喚耶穌回歸。[默示錄22:17]
19. 祂改變我們。[格后3:18]
20. 祂住在我們里面。[格前3:16]
21. 祂釋放我們。[羅8:2]
22. 祂更新我們。[弟鐸書3:5]
23. 祂在我們里面結出果實。[迦5:22-23]
24. 祂賜予恩寵。[格前12:8-10]
25. 祂引導我們。[羅8:14]
26. 祂給我們定罪。[若望福音16:8]
27. 祂使我們成聖。[得后2:13]
28. 祂賜予我們力量。[宗1:8]
29. 祂使我們團結。[厄4:3-4]
30. 祂封印我們。[厄1:13]
31. 祂使我們能接觸到聖父。[厄2:18]
32. 祂使我們能夠等待。[迦5:5]
33. 祂驅除惡魔 [瑪12:28] 。

(譯)

通往天堂的钥匙

通往天堂的钥匙

有一種說法,說天堂有鑰匙。能告訴這是什么意思嗎?

通往天堂的鑰匙是”行動”和”精神鍛煉”,它們能使靈魂受益,從而通過天主的恩寵獲得救贖。

這些”行動”和”精神鍛煉”是:

1.每天參加彌撒聖祭。
2.定期告解。
3.經常拜聖體。
4.佩戴棕色聖衣。
5.佩戴獻靈聖牌。
6.每天誦念玫瑰經。包括”申爾福”和”聖母德敘禱文”。
7.拜苦路。
8.每逢第一個星期五和第一個星期六,都要告解望彌撒。
9.喂飽飢餓的人。
10.庇護無家可歸的人。
11.為赤身露體者提供衣服。
12.探訪病人。
13.探訪囚犯。
14.埋葬死者。
15.給窮人施舍。
16.支持教會。
17.幫助寡婦/單親。
18.探訪孤獨的長者。
19.宣揚天主教信仰。
20.捍衛天主教信仰。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