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彌撒的地點

舉行彌撒的地點

神父可以在任何地方舉行彌撒嗎?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一般來說,如果彌撒只能在教堂內舉行,那就應該在天主教堂內舉行!教會法典 第 932 條第 1 款規定 “聖體慶典應在聖地舉行,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因需要而另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慶典必須在體面的地方舉行”。

由於《教會法典》提到了 “聖地”,因此有必要理解這兩個詞的含義。通常,”聖地 “是指教堂建筑。同時,它也可以指修道院、醫院、一些機場、天主教大學和學院中的小禮拜堂(在《教會法典》中稱為oratories)等。無論在什么地方,小教堂都必須根據《教會法典》第 1223 條和第 1229 條獲得教區主教的批准。

教會法典第1223條 “聖堂是指經教會教長之准許規定為敬禮天主的地方,以便利某一團體或為在該處聚會的信徒,但其他信徒經主管上司的許可,亦得進入。 ”
教會法典第1229條 “聖堂及私用小聖堂,宜按照禮儀書所定禮規祝福之,應專為敬禮天主而保留,排除一切家庭用途。 ”

我相信在座的許多人都聽說過,神父到家中為因病不能到教堂的重病者或老人主持彌撒。在這種情況下,會擺上一張桌子,上面放着天主教會規定的基本必需品。在這種彌撒中,只有病人可以領受聖體。如果照顧者不能參加當地教堂的彌撒,而當天又是義務日,那么照顧者也可以領聖體。

眾所周知,隨軍神父可以根據情況在露天、帳篷、陸地和海上舉行彌撒。在沒有教堂的偏遠地區,傳教士也可能需要在露天或帳篷里做彌撒。

還有一種情況是神父外出旅行或度假。如果他在一個沒有教堂的偏遠地區進行為期一周的釣魚旅行,他將被要求在他的小木屋、帳篷或旅館里舉行日常彌撒。

上述所有例子都符合《教會法典》第 932 條第 1 款規定的條件,即 ”
– 1 項 – 應在神聖的地點舉行感恩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 有特殊的需要時,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中,仍應在端莊的地點舉行。”
在非天主教堂舉行彌撒如何?一般來說,不應該這樣做,因為這可能會在信眾中造成混亂,有些人認為所有教會都是平等的,其實不然。但在特殊情況下,在很短的時間內,在天主教堂被地震、龍卷風、颶風摧毀的情況下,主教可以根據《教會法典》第933條批准在非天主教堂舉行聖體禮: “如有正當的理由,並獲得教區教長的明確准許後,司鐸可以在其他教會的教堂,或尚未與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的教會或團體的教堂內舉行感恩祭但不得引起惡表。 ”

這里要問的問題是:暫時在非天主教堂參加彌撒與根本不能參加彌撒相比,豈不是更好嗎?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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