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的婚禮

白色的婚禮

什么是 “白色婚禮”?

白色婚禮的傳統通常歸功於維多利亞女王在1840年與阿爾伯特王子的婚禮上選擇穿白色婚紗。

維多利亞之前的皇家新娘通常不穿白色,而是選擇 “用白色和銀線刺繡的厚重錦緞禮服”,而紅色是西歐更普遍的一種特別流行的顏色。

從那時起,在婚禮上穿白色的衣服成為一種傳統。

在這一時期,出現了一個神話,即白色禮服代表處女。這是個虛搆的故事。有些人甚至認為,如果你有一個非婚生子女,你必須在婚禮上穿白色短裙。這些都是神話。

白色作為一種禮儀顏色。白色與慶典的喜悅有關。你會穿着黑色的衣服去參加婚禮嗎?不會的! 黑色通常是在葬禮上穿的。

雖然白色是結婚時的首選,但你可以自由地穿任何你喜歡的顏色。有些人喜歡淺色,如淺粉色、淺藍色、淺綠色,等等。這是你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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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天主教會中的婚姻

懷孕期間天主教會中的婚姻

我妹妹懷孕了。她想知道她是否還能在天主教堂里結婚?她和她的男朋友以前從未結過婚。

天主教會沒有任何規定阻止某人在懷孕期間在教會里結婚。

同時,這樣的婚姻可能因為一個人的懷孕而被視為 “義務婚姻”。由於這個原因,神父可以決定推遲結婚,直到確定這對夫婦有結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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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配聖事的措辭

婚配聖事的措辭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期間使用的詞語是什么?第二,如果雙方都同意的話,是否可以增加一些話語,包括新娘發誓要服從的內容?

在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時,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中使用的詞是:

“我,(名字),接受你,(名字),成為我的(丈夫/妻子)。我承諾無論順境還是逆境,無論疾病還是健康,都會對你忠貞不渝。我將終生愛你,尊敬你”。

“我,(名字),接受你,(名字),為我合法的(丈夫/妻子),從今天起,無論好壞,無論貧富,無論疾病還是健康,都要擁有和持有,直到死亡將我們分開。”

在婚配聖事中,天主教夫婦互相授予對方一項聖事。這個聖事和其他聖事一樣,使用的是教會認可的文字,以確保其有效性。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通過刪除或增加部分文字來編輯這些文字。這將被認為是一種禮儀上的濫用。

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在婚姻聖事中,不能包括新娘發誓服從丈夫的內容,即使雙方都同意。這不是天主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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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有效性

婚姻的有效性

我被告知,天主教會承認新教徒的婚姻是有效的。因此,如果一個新教徒離婚后想在以后的日子里在天主教會結婚,就需要宣布無效。這是真的嗎?

兩個受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間的婚姻,即使在政府面前,也被認為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有一天雙方分居,其中一方希望在天主教會中與天主教徒結婚,就必須申請宣布婚姻無效。

由於天主教會承認兩個受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間的婚姻是有效的,它也承認兩個未受洗的人之間的婚姻是有效的,即使他們不承認基督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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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會的法庭

天主教教會的法庭

天主教會的法庭的目的是什么?

天主教會的法庭是教會的官方教會法庭。在每個教區,它是由主教設立的,以協助他履行其作為當地基督教團體牧者的責任,而這些團體是被委託給他的(1983年法典第369、1419章)。作為主教的司法機構,教區法庭配合他的事工,即「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會法典第1752條)。

“教區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託付給主教在司鐸們協助之下所牧養;他們依附自己的牧人,借著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結合,組成地區教會; 因此至一、至聖、至公,傳自宗徒的基督教會,的確在地區教會內臨在而運作。”[教會法典第369條]

“在每一教區內,主教在第一審級有權審理一切未被法律明言保留之案件;並得依照下列條款之規定,本人或委任他人行使其審判權。 ” [《教會法典第1419條第1款] 。

“如所論的權利或財物,係屬由主教所代表之法人,則由上訴法院於第一審審判之。 ” [《教會法典第1419條第2款 ﹞
“於調動案件准用 1747 條之規定,但應持守公允,並切 記,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會法典第1752條]

為了實現 “靈魂的救贖”,天主教會的法庭根據需要審查每個個案,并實施必要的步驟,使信徒在教會團體中充分參與聖事而獲得和解。
法庭是一個受天主教會法律約束的法庭。在當地主教的授權下,法庭主持正義,維護權利,并協助對教區人民的牧靈關懷。它由司法牧師監督,并由主教任命的其他合格人員,特別是教規律師組成。它根據教會法律進行教會審判。該法庭的一個主要職能是調查婚姻的有效性或無效性。只要天主教徒或非天主教徒以前結過婚,就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可以在天主教會中締結新的婚姻。因此,它通過查明是否有可能宣布婚姻無效或解體來幫助人們。法庭使用教會法典中規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來確定婚姻的無效性或解除婚姻關系。用教宗庇護十一世的話說,它尋求 “關心婚姻的尊嚴;為人的利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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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備聖潔而幸福的天主教婚姻的四個步驟

准備聖潔而幸福的天主教婚姻的四個步驟

你能告訴我一個神聖而幸福的天主教婚姻需要什么嗎?有很多人在几年后就分開了。他們做錯了什么?

大多數婚姻之所以失敗,是因為它們是人類的婚姻。我的意思是,婚姻的結果是兩個人之間的決定,男性和女性,他們認為他們與對方有緣。

你有多少次聽到有人說:”我祈求天主為我提供一個祂選擇的婚姻伴侶?願祂的旨意得到實現,而不是我的”。很少! 因為大多數人沒有考慮讓天主參與他們未來配偶的選擇的必要性。

為了准備一個神聖而幸福的天主教婚姻,你需要:

a. 祈求天主引導你找到祂所選擇的婚姻伴侶。

b. 尋求父母和聽懺悔者的建議。天主的智慧會通過別人來說話。

c. 踐行美德,特別是保持貞潔。

d. 經常接受懺悔和聖體聖事,這樣你就會處於一種恩寵的狀態,從而使你對聖神的引導保持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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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為

婚前性行為

我的妹妹,20多歲,是個信奉天主教的人,和一個非天主教徒交往了5年。她現在正在考慮結婚。她是那種只允許男友在特殊場合吻她的人,如聖誕節、復活節、她的生日等。由於她對混合婚姻的潛在成功率的擔憂,她去見了一位神職人員,他為那些考慮混合婚姻的夫婦提供咨詢。這次會面的結果是,這位神職人員告訴她與她的男朋友過六個月的普通法生活,看看是否能成功。作為一個處女和天主教會教理的忠實信徒,我的妹妹感到震驚并流下了眼淚。

我的問題是,天主教會的教理有沒有改變?我妹妹是否應該在婚前與她的男友發生性關系,以探索她的混合婚姻成功的可能性?

首先,我必須為這位從天主的恩寵中墮落的神職人員表示歉意。我的建議是,你向你的主教報告這位神父,因為這種建議反對天主教會的首要任務,即拯救靈魂。

不潔之罪包括婚前的 “性試驗”,是對自然的侵犯和對天主律法的違背。不潔之罪導致更多的靈魂進入地獄,而不是其他任何罪。出於這個原因,耶穌說:”醒寤祈禱罷!免陷於誘惑;心神固然切願,但肉體卻軟弱。 ” [瑪26:41﹞

“因為罪惡的薪俸是死亡,但是天主的恩賜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內的永生。” [羅6:23] 關於未婚的人有性行為,《聖經》和《天主教教理》對通奸者有如下說法:

“1852. 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 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 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天主教教理第1852條)

“勝利者必要承受這些福分;我要作他的天主,他要作我的兒子。可是,為那些怯懦的、失信的、可恥的、殺人的、姦淫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以及一切撒謊的人,他們的地方是在烈火與硫磺燃燒着的坑中:這就是第二次死亡。” [默示錄21:7-8]

“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性,不論過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 對自身的關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按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 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 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天主教教理第1853條)

這個教導對每個敬畏天主的天主教男孩和女孩來說都應該是清楚的。婦女被要求在結婚時將自己作為處女獻給她的配偶,反之亦然。

(譯)

婚姻和分居

婚姻和分居

我丈夫在結婚十年后決定離開我。我應該怎么做?

我很遺憾聽到你的聖潔婚姻剛剛遭遇的困難。我無法想象你們因這即將到來的分手而遭受了多大的痛苦。我向你們兩個伸出祈禱之手,希望這種分離只是暫時的。

同時,你們必須認識到,你們并不孤單。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夫妻經曆同樣的考驗。在某些情況下,分離是暫時的。在其他情況下,它是永久性的,其中一些導致了合法離婚。雖然說起來很悲傷,但你必須為最壞的情況做好准備。

你必須認識到,在目前的情況下,你是事件的受害者,而不是事件的當事人。在分居期間,你們兩個人都被要求放棄性關系。分居并不能使人擺脫婚姻的約束。”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瑪19:6]。

我鼓勵你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多地祈求一主的恩寵觸動你丈夫的心,使他能回到你身邊,這樣你們的婚姻就能得到維護。請其他人加入你的祈禱。并向我保證每天都會有。

(譯)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 “是什么意思?

2003年7月,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三個承認 “同性婚姻”的國家,它承認 “同性婚姻 “是 “兩個相同性別的人的合法結合”。

但是,兩個同性的人不能成為丈夫和妻子,怎么能結婚?

雖然兩個同性不能成為丈夫和妻子,但同性戀者一直在挑戰各自國家的法律,以便在他們的關系中獲得婚姻的地位,有些人甚至尋求在教會中獲得婚姻祝福的權利。

天主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是什么?

天主教會永遠不會承認,也不會祝福同性婚姻。

為什么會這樣?

有許多原因,其中一些是:

根據《韋氏新世界詞典》的定義,自古以來,”已婚”被定義為 “A.是丈夫和妻子 B.有丈夫或妻子”。

天主教教理教導說,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結合,而不是一個男人和一個男人,也不是一個女人和一個女人。”婚姻盟約的主角是受過洗的一男一女 “。(天主教教理第1625條 )

天主教會進一步教導說:”兩性的每一方面,尊嚴相等,雖則方式不同,都是天主大能及溫柔的肖象。男女在婚姻中的結合,就是在肉體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 慨與多產:「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 (創 2:24)。人類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結合而來。” (天主教教理第2335條)

“藉著夫妻的結合,婚姻的雙重目的得以實現: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 傳遞。婚姻的這雙重意義及價值,不能分開,同時既不歪曲夫妻的 靈性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來。 男女夫妻之愛,因此置於忠貞與生育的雙重要求之下。 “( 天主教教理第2363條)

另外,關於配偶的性別,天主教法典:”第1055 條 – 1 項 –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

此外,關於同性戀問題,《天主教教理》指出:
第2357條: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 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第2358條: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第2359條: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 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天主教會認為婚姻是神聖的婚配聖事。同性婚姻不屬於這一定義。為什么?

A. 因為同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是不和諧的。

B. 同性婚姻不符合耶穌對配偶雙方婚姻的基本要求。”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 “[瑪19:6;參照創2:24] 。

C. 同性婚姻不等同於天主和祂在地上代表他的教會所定義的神聖婚配聖事。同性婚姻永遠不能成為聖事,也不能被認為是神聖的結合,更不能得到天主教會的祝福。

D. 在結婚儀式上、

“不同的禮儀傳統都有很多的祝福婚姻及呼求聖神禱詞,祈求天主在 新婚夫婦,尤其在新娘身上賜予祂的恩寵和祝福。”。(天主教教理第1624條)

(譯)

親屬之間的婚姻

親屬之間的婚姻

天主教徒是否可以與親屬結婚?

直系親屬的婚姻,如父女、祖母、孫子,在天主教會是不允許的。這被稱為血緣關系的障礙。

關於這一事實,可在《天主教法典》第1091條中找到,該條規定:
1 項 – 直系血親,任何尊親屬及卑親屬,或為婚生或為私生,彼此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2 項 –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3 項 – 血親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 項 – 如懷疑當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的親等,或旁系血親的二親等時,絕對不許結婚。

一級表親之間的婚姻可由主教免除。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