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會的法庭

天主教教會的法庭

天主教會的法庭的目的是什么?

天主教會的法庭是教會的官方教會法庭。在每個教區,它是由主教設立的,以協助他履行其作為當地基督教團體牧者的責任,而這些團體是被委託給他的(1983年法典第369、1419章)。作為主教的司法機構,教區法庭配合他的事工,即「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會法典第1752條)。

“教區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託付給主教在司鐸們協助之下所牧養;他們依附自己的牧人,借著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結合,組成地區教會; 因此至一、至聖、至公,傳自宗徒的基督教會,的確在地區教會內臨在而運作。”[教會法典第369條]

“在每一教區內,主教在第一審級有權審理一切未被法律明言保留之案件;並得依照下列條款之規定,本人或委任他人行使其審判權。 ” [《教會法典第1419條第1款] 。

“如所論的權利或財物,係屬由主教所代表之法人,則由上訴法院於第一審審判之。 ” [《教會法典第1419條第2款 ﹞
“於調動案件准用 1747 條之規定,但應持守公允,並切 記,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會法典第1752條]

為了實現 “靈魂的救贖”,天主教會的法庭根據需要審查每個個案,并實施必要的步驟,使信徒在教會團體中充分參與聖事而獲得和解。
法庭是一個受天主教會法律約束的法庭。在當地主教的授權下,法庭主持正義,維護權利,并協助對教區人民的牧靈關懷。它由司法牧師監督,并由主教任命的其他合格人員,特別是教規律師組成。它根據教會法律進行教會審判。該法庭的一個主要職能是調查婚姻的有效性或無效性。只要天主教徒或非天主教徒以前結過婚,就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可以在天主教會中締結新的婚姻。因此,它通過查明是否有可能宣布婚姻無效或解體來幫助人們。法庭使用教會法典中規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來確定婚姻的無效性或解除婚姻關系。用教宗庇護十一世的話說,它尋求 “關心婚姻的尊嚴;為人的利益而努力”。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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