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配的聖事中的已遂婚姻

在婚配的聖事中的已遂婚姻

你能向我解釋 “已遂婚姻”這個詞在婚配聖事中的含義嗎?

A. 1. 兩個受洗者之間的有效婚姻被稱為 “已遂婚姻”,即夫妻雙方通過自然的性行為完成了婚姻。根據教會法典,非自然的性行為不搆成有效的圓滿(自然性行為)。

教會法典第1061條 1 項 –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洗者之間的有效婚姻如果沒有完成,則稱為既成婚姻;如果配偶之間以人類的方式進行了本身適合生育后代的夫妻行為,則稱為已遂婚姻,婚姻因其性質而被安排,配偶因此成為一體。

(譯)

在婚配的聖事中的既成婚姻

在婚配的聖事中的既成婚姻

你能向我解釋 “既成婚姻 “一詞在婚配聖事中的含義嗎?

如果沒有自然的性行為,兩個受洗者之間的有效婚姻被稱為 “既成婚姻”。根據教會法典,非自然的性行為不搆成有效的圓滿(自然性行為)。

教會法典第1061條 1 項 –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譯)

在混合婚姻中以天主教徒身份撫養孩子

在混合婚姻中以天主教徒身份撫養孩子

與非天主教徒結婚的天主教徒,在撫養其子女的信仰問題上,有什么義務?

與非天主教徒結婚的天主教徒,有義務同意兩項聲明。它們是:

1. “我重申我對耶穌基督的信仰,并打算繼續在天主教會中生活這種信仰”。

2. “我承諾盡我所能與我們的孩子分享我的信仰,讓他們接受洗禮并作為天主教徒撫養”。

雖然非天主教徒的配偶沒有義務承諾什么,但安排婚姻的神父必須證明非天主教徒知道天主教徒配偶所做的承諾。

如果非天主教徒的一方對婚后所生子女的宗教信仰有異議,教區仍可允許婚姻繼續進行,但天主教徒一方必須同意盡一切可能以天主教信仰來撫養子女。

(譯)

根本補救

根本補救

你能向我解釋一下 “根本補救”的含義嗎?我的理解是,它與婚姻的有效性有關。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和一個非天主教徒舉行了民事婚姻,因為非天主教徒拒絕進入天主教會,也不想與天主教會有任何關系,天主教徒一方可以要求天主教會確認該民事婚姻。

根據《教會法典》第1161條第1款的規定,這一過程被稱為 “根本補救 “(拉丁語為 “sanatio in radice”),意思是 “根治”。它可以在沒有現存障礙的情況下獲得,如以前的婚姻需要取消的情況。根治 “是指治愈無效的婚姻,使其成為符合教會法規的公認婚姻。這是在沒有儀式的情況下完成的。

在獲得 “根本補救”后,天主教徒一方現在可以接受天主教會的聖事,包括在彌撒中領聖體。

教會法典第1161條 1 項:無效婚姻的根本補救是藉有關主管的賜予,無須重行合意,便能獲得補救,此種補救附帶豁免限制,如未遵守法定儀式,亦豁免之,而其法定效力亦追溯既往。

在進行 “根本性淨化 “之前必須具備某些條件。它們是

A. 雙方都必須有堅持夫妻生活的意圖。否則就不能給予 “徹底的禁欲”。

教會法典第1163條 1 項:因限制或缺少法定儀式而無效的婚姻,只要夫妻雙 方的合意持續存在,得根本補救。

B. 雙方(a)必須同時同意該婚姻(b)。這種同時同意必須包括有效婚姻的所有基本要求(如一夫一妻制、忠誠度、持久性和對子女的開放性)。這種同意目前必須仍然存在,除非一方另有表示。

教會法典第1162條1 項:如夫妻雙方或一方缺少合意,不論其自始即缺少合意,或起初雖有,而後撤回之者,婚姻不能根本補救。

C. 任何存在的障礙都必須得到解決。在許多情況下,這可以通過獲得 “根本性淨化 “來實現。在天主教堂之外結婚時,婚姻因 “形式缺陷 “而無效。這意味雙方未能從主教那里獲得在天主教堂之外舉行結婚儀式的豁免。

有些障礙是不能免除的。例如,如果配偶之一以前結過婚,而且沒有獲得無效法令(廢止),那么以前的婚姻仍然有效。如果以前的配偶已經死亡,那么障礙已經消除,可以進行 “根治”了。

教會法典第1163條2 項:因自然律或成文神律的限制而無效的婚姻,惟有限制終止 後,才得根本補救。

D. 在非天主教徒的配偶會對 “徹底禁欲 “的過程非常不滿的情況下,為了和平,不必告訴他/她。徹底禁欲 “的過程可以秘密地進行。這條規則的適用必須有一個嚴肅的理由,而不僅僅是對反應的推測。

教會法典第1164條:縱然夫妻一方或雙方不知婚姻無效,亦得有效地給予根本補救;但非有重大原因,不宜賜予。

E. “根本性禁治 “通常由當地主教批准。

教會法典第1165條2 項:在個案中,雖在同一婚姻中有多種無效原因,教區主教得給予根本補救;但為根本補救混合婚姻,還須遵守 1125 條所規定的條 件;但如有 1078 條 2 項由宗座保留的限制,或遇有自然律或成文神律 的限制,縱然此項限制已經消失,上述主教亦不得給予根本補救。

F. 在上述所有情況中,最重要的是,申請 “根本淨化 “的天主教一方 “要聲明他/她將繼續是一名天主教徒,他/她將盡其所能,確保孩子們接受洗禮并在天主教信仰中成長。

教會法典第1125條1項天主教一方應聲明,確已準備避免失落信仰的危險,同時誠懇許諾,將盡力使所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禮及教育。 ”

(譯)

婚姻的目的

婚姻的目的

在天主教會中,婚姻的目的是什么?我的許多朋友都不想要孩子。他們更關心的是賺錢和環游世界,不打算安定下來。

為了回答你的問題,《天主教教理》指出:

第1652條: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為生育並教養子女的,二者形同 婚姻的高峰與冠冕 。

“孩子是婚姻的最高禮物,對父母本身的利益貢獻很大。天主自己說 “人獨居不好,””從起初[祂]造男造女”;希望在祂自己的創造工作中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將他們聯系起來,天主用這樣的話祝福男人和女人: “要生養,要繁衍”。因此,真正的夫妻之愛和由此產生的整個家庭生活結搆,在不削弱婚姻的其他目的的情況下,都是為了使夫妻雙方與創造者和救主的愛勇敢地合作,救主將通過他們日復一日地增加和充實他的家庭。” [參照創2:18;太19:4;創1:28] [372]

在天主教會中,婚配聖事的主要目的是配偶之間的相互愛,這種愛導致生育。

鑒於婚配聖事的目的是按照天主的命令生育(聖經:創世記),那些在天主教會中結婚而不願意接受生命的禮物和撫養孩子的人,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譯)

天主教婚姻的適當地點

天主教婚姻的適當地點

我正在計划我們的婚姻。我想知道天主教會是否允許其成員在戶外結婚?

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典》第1118條規定:
1 項-兩位天主教人結婚,或一位天主教人與一位領洗之非天主教人結婚,皆應在堂區教堂內舉行婚禮,如獲教區教長或堂區主任的允許,婚禮也得在其他教堂或聖堂舉行。
2 項 – 教區教長也能許可在其他合適地點舉行婚禮。
3 項 – 天主教人與未領洗者的婚禮,得在聖堂或其他合適地點舉行。

現在來解釋上述內容

雖然主教可以批准舉行戶外婚禮,但很少有人這樣做。

耶穌承諾,每當他的朋友以他的名義聚會時,他都會在場。教會是 “天主之家”,耶穌的追隨者聚集在這里施行聖事,所有這些都是他們生活中的重要事件。

考慮到一對新婚夫婦正在建立一個新的家庭,這對夫婦在天主的聖殿中結婚是合理的。

婚姻聖事通常在彌撒中進行,被稱為婚前彌撒。彌撒的慶祝活動不能在戶外進行。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要和一個非天主教徒結婚,天主教徒一方可以向當地主教申請,在對方的敬拜場所舉行婚禮。

婚禮不能安排在聖周四、受難日或聖周六。

婚禮通常在新娘家庭的教區教堂舉行。

(譯)

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

關於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天主教會的教導是什么?

根據《教會法典》第1102條
1 項 – 結婚時,以未來之事為條件者,結婚無效。
2 項 – 以過去或現在之事為條件而結婚者,以條件相關之事項存在與否,而斷定婚姻的效力。
3 項 – 2 項所提的條件,未經教區教長書面認可,擅自附加,則為非法。

為了使婚配聖事有效,它需要雙方的完全承諾。當附加條件時,婚姻是無效的。一個條件的例子是:”如果你同意在我們分開時把你的一半財產給我,我就嫁給你”。在這里,我們看到金錢比婚配聖事更重要,而且在婚姻發生之前,一方已經在談論分離。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簽訂婚前協議。在寡婦和鰥夫結婚的情況下,雙方都有第一次婚姻的孩子,為了確定哪些資產與配偶雙方的孩子的繼承權有關,婚前協議是合法的。這保證了第一次婚姻期間積累的財產,一半屬於已故配偶,應傳給第一次婚姻的子女。

(譯)

保祿特權

保祿特權

什么是保祿特權,它與婚配聖事有什么關系?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保祿特權與婚姻無效不同,因為它是為了基督徒伴侶的信仰而解除有效的實際婚姻,而婚姻無效則是宣布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要適用保祿特權,婚姻雙方在結婚時都必須未受洗禮。

然后,其中一方必須皈依天主教信仰,而未受洗的配偶則因皈依而離開婚姻。

雖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保留自然婚姻[格前7:12-14, 16],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聖保祿在第15節告訴我們,如果不信教的配偶拒絕與天主教配偶生活在一起,可以允許不信教的人退出婚姻,讓天主教伴侶不受約束,自由地再婚。因此,當教會在一方成為基督徒后解除自然婚姻,并有正當理由,如非天主教徒拒絕與天主教伴侶和平相處時,可適用保祿特權。

有關保祿特權的更多細節,請聯系天主教神父。

(譯)

在天主教教堂結婚

在天主教教堂結婚

天主教徒是否可以在教會以外的地方結婚?有這么多好地方可以結婚。神父是否可以在花園、露營地、旅游景點、農田、船上或其他美麗的地方主持婚禮?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8條第1款的規定。”兩位天主教人結婚,或一位天主教人與一位領洗之非天主教人結婚,皆應在堂區教堂內舉行婚禮,如獲教區教長或堂區主任的允許,婚禮也得在其他教堂或聖堂舉行。”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8第2條規定,” 教區教長也能許可在其他合適地點舉行婚禮。”當雙方都是天主教徒時,沒有任何邏輯上的理由說明主教為什么要允許在教區教堂外舉行婚禮。關於戶外地點或景點的說法是個人的偏好。這些地方對於天主教會所定義的婚姻聖事的實施是不恰當的。此外,它反對天主教徒在天主教堂結婚的傳統。

天主教徒在天主教堂結婚,在那里,耶穌的真實存在被發現在最神聖的會幕中。沒有比在天主之家、在耶穌的存在下結婚更好的地方了!

(譯)

老年人結婚的時候對生育持開放態度

老年人結婚的時候對生育持開放態度

老年人結婚時,婚姻是否有效?當然,由於他們的年齡,他們不可能開放生育。

要回答你的問題,你有必要了解 “開放生育 “的含義。

“對生育持開放態度 “意味着相信并接受奇跡發生的可能性。它是指相信并接受天主可以選擇給一個老年人一個孩子。這種遙遠的可能性是天主教會要求老年人相信的。如果天主給他們一個孩子,教會要求他們張開雙臂接受這個孩子,盡管這不太可能。在天主面前,一切皆有可能。

一旦老年人有了這種對生育的開放態度,他們就可以享受有效的聖事婚姻。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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