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41-4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41-42)
41。改變性別(變性者)。 2000年,梵蒂岡宣布改變性別“不存在”。 該文件的結論是,“改變性別”程序不會改變教會眼中的性別。 如果一個人天生是男性,那么他仍然是男性; 如果一個人天生是女性,那么她仍然是女性。經曆“變性”程序的天主教徒沒有資格結婚。 進行性改變在婚姻中被視為有罪,因為這違反自然法則,要求已婚夫婦生育。

42。雞奸起源於“聖經創世記”,其中提到索多瑪和蛾摩拉城因同性戀行為而被摧毀,這被認為是一種“離經叛道的行為”。因此,英文中的“雞奸”一詞被用來描述與“危害自然罪”有關的法律,即肛交,無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

因此,可以說,任何不旨在創造新生活的性行為在天主教會中都被視為雞奸,因為它歪曲了生命的禮物。
關於這種不自然的舉動,聖保羅在致羅馬書的信中說,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羅1:26-27)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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