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9-40)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9-40)

39。同性婚姻:婚姻是由天主建立的,是一個忠實,排他的,終生的婚姻,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加入了一個充滿生命和愛的親密關系。他們完全相互承諾,并承擔將兒童帶入世界并照顧他們的奇妙責任。婚姻的呼喚深深融入人類的精神。男人和女人平等。但是,它們在創建時就彼此不同,但又彼此為對方而造。這種包括性別差異在內的互補性使他們團結在一個相互愛心的關系中,該關系應始終對兒童的生育開放(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602-1605條)。
同性婚姻違背了婚配聖事的性質:它不是建立在男女自然互補的基礎上的。它不能與天主合作創造新的生命;而同性婚姻無法實現婚姻的自然目的。同性結合的人不能進入真正的夫妻結合。因此,將他們的關系等同於天主定義的婚姻是錯誤的。

由於國際上對“婚姻”一詞的濫用,天主教信徒現在應將“婚配聖事”稱為“神聖婚姻的聖事”。 當天主在男人和女人之間建立起神聖的結合時,這個詞就保存天主的初衷。 它排除了與“婚姻”一詞相關聯的所有不道德的結合。
同性伴侶可能可以從地方政府或非基督教教堂獲得民事結婚許可證,但他們永遠無法在至聖、至一、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天主教會中獲得婚配聖事的許可證。

40。分居和拒絕婚姻債務。 如上文“拒絕婚姻義務”中所述,有些人將“婚姻債務”與“夫妻權利”互換。 拒絕結婚債務與拒絕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無關。
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會拒絕結婚債務,首先是在婚姻期間,然后是夫妻分居。在婚配聖事中,配偶有義務從財務上管理家庭每個成員的基本需求。 扣留一名配偶賺的錢,是因為由於分居后探訪次數有限而遭到拒絕性行為的報復,這是拒絕為安置孩子的房屋抵押貸款付款的行為,是致命的罪行。 他們反對基督教的愛德行為。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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