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7-18)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7-18)

17. 殺女嬰,又稱殺女人,是殺害嬰兒的行為。 在某些國家,由於性別選擇性殺嬰,殺害女嬰比殺害男性后代更為普遍。 在中國,父母只允許一個孩子的情況就是這樣。 偏愛男孩,首先要保留姓氏,其次是因為男性可以工作并賺錢養家,而女性則被視為經濟負擔。
天主教會反對殺嬰的做法,因為它反對天主為父母選擇孩子。 父母應當接受天主所賜給孩子的禮物,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不可為了謀求個人性別而轉向謀殺。 這種罪違反《婚配聖事》。

18.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一詞用於描述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婚姻結合,其中一方或雙方未經其同意或違背意願而結婚。 在大多數但不是全部的強迫婚姻中,是女性被迫結婚。
聯合國將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強迫婚姻視為侵犯人權的一種形式,因為這違反了個人自由和自治的原則。
羅馬天主教會認為強迫婚姻是廢止婚姻的基礎。為了使婚配聖事有效,雙方必須自由表示同意。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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