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13. 避孕,即節育,它通過使用設備,藥物或化學制劑干擾正常的排卵過程,從而防止懷孕(受孕)。
天主教教理指出:“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第2370條)

14. 離婚:“主耶穌堅持創造者的初衷,創造者願意婚姻永不解散。(參閱瑪5:31-32;19:3-9;谷10-9;路16-18;格前7:10-11) 祂廢 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天主教教利第2382)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萬民的上主聲明說。所以你們當關心你們的性命,不要不守信義。(瑪拉基2:16)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 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教利第2382)(天主教教利第2382)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 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天主教教利第2386)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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