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婚姻無效的理由

判決婚姻無效的理由

首先,這些變化具體涉及婚姻無效的問題,或者婚姻在教會眼中是否有效的問題。判決無效程序“與核實而不是發明任何理由的最終存在有關。”

有許多理由可能導致婚姻被認為無效:

在什父和兩名證人面前,婚姻沒有得到妥善安排。

婚姻受到某種“障礙”,意味着夫妻關系太密切。

一方太年輕。

婚姻受到“有缺陷的同意”。

當一方或雙方都不認為婚姻是一種牢不可破的終生承諾時。

當其中一方明顯缺乏對婚姻的信任時。

·當一個人在婚姻時處於另一個未公開的關系時。

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如果女方墮果胎。

如果配偶隱瞞與先前關系的子女。

過去的監禁。

根據菲律賓法律,理由可能包括:

一方或雙方結婚時不滿18歲。

一方患有無法治愈的性傳播疾病。

在一夫多妻制(多配偶)的情況下。

在身份錯誤的情況下。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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