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誡

第十誡

什么是第十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十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他人的財物”。

第十條誡令禁止什么?禁止羨慕別人的好運,禁止認真渴望擁有屬於別人的東西。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天主教教理第2553條)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天主教教理第2535條)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天主教教理第2536條)

第十條誡令是否禁止其他事情?是的。

– 它禁止商人希望某種供應短缺,以便他們的銷售價格可以上升。

– 它禁止希望某人成為窮人,這樣他的物品就能以很低的價格被購買,因為窮人需要錢。

– 它禁止醫生希望疾病會蔓延。

– 它禁止律師熱衷於許多重要的案件和審判。(參閱天主教教理第2537條)
雖然第九條和第十條誡命似乎重復了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但它們指的是思想而不是一個人的行為。
(譯)

第九誡

第九誡

什么是第九條誡命,違反它的罪過是什么?

第九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覬覦的意思是渴望,憧憬,追求)。

這條誡命禁止的是什么?所有感性的、不潔的想法和欲望都是被禁止的;如果這些東西被有意無意地保留在一個人的腦海中,就是有罪的。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8]
“邪惡的陰謀,為上主所憎惡;溫良的言語,卻為祂所喜悅。” [箴15:26﹞

非自願的、不純潔的想法是有罪的嗎?但我們一旦意識到這種想法的性質,就應該努力驅逐它,并把注意力轉移到其他事情上。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處:「從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及邪淫」(瑪 15:19)。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是要通過心靈的淨化和節制的實行。” (天主教教理第2517條)
(譯)

第八誡

第八誡

什么是第八誡,違反第八誡的罪過是什么?

第八條誡命是:”你不可對別人作假見證”。

這條誡命的含義是什么?它的意思是我們不能說假話,特別是關於別人的假話。

“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 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 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羅 3:4), 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天主教教理第2465條)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什么?禁止通過誹謗或詆毀損害他人的榮譽和名譽。

誹謗的罪是什么?誹謗是指將他人無罪的缺點和劣跡歸於他人,也被稱為誹謗或惡意的虛假陳述。

什么是詆毀?詆毀是指講述他人的缺點和劣跡,從而傷害他的名譽,也被稱為損害一個人的人格。

“挑撥的舌頭,從家庭中遂出了英勇的婦女,掠奪了她們勞力所得的利益。[德28:19] “你聽見了什麼攻擊別人的話嗎?讓它死在你心裏;放心,它不會撐破你的。” [德19:10﹞
是否允許揭露他人的過錯?是的。為了一個嚴重的原因,例如,為了防止一個不值得的人獲得一個他不應該得到的責任職位;或者,為了使罪犯得到糾正。

如果我們不公正地傷害了他人的人格,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通過糾正我們所散布的關於他的惡名,來恢復他的好名聲。

除了這些嚴重的誹謗和詆毀之罪,第八誡還禁止其他的嗎?是的。

– 它禁止所有不必要的批評和指責,禁止所有不仁慈和說三道四。

– 它規定了一種義務,盡可能不聽別人的過錯。

– “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 (天主教教理第2481條)

–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 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 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天主教教理第2490條)

– “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 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 (天主教教理第2491條)

– “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 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 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 可譴責的。” (天主教教理第2492條)

– “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 德” (天主教教理第2497條)

“提醒他們要服從統治者和當局,要順從,准備做每一件好事,不要說任何人的壞話,避免爭吵,要溫柔,對每個人都要有禮貌。” [Tit. 3:1-2]
“你要小心,不要因口舌而失足,免得你在暗算你的敵人面前跌倒。” [德28:30]
(譯)

第七誡

第七誡

什么是第七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有哪些?

第七條誡命是:”你不可偷竊”。

這條誡命禁止的是什么?禁止拿別人正當的東西。也禁止破壞或傷害他人的財產或物品。是否允許拿走屬於他人的東西?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辦法獲得這些必需品,則允許拿取保存生命所需的東西。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則不算偷竊。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為解決立即、實質的需要(食物、避難所、衣服……),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天主教教理第2408條)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都是違反第七誡。同樣,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哄抬物價等。”(天主教教理第2409條)。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 (天主教教理第2409條)

商人會如何違反這條戒律?商人如果提供虛假的重量或度量衡,或者貨物變質,就會違反這條誡命。銀行家或放款人如果要求高於法律允許的利率,也會違反這條誡命。

公職人員如何違反第七條誡命?為自己分錢或濫用公共資金。

雇主的義務是什么?他們有義務給所有為他們工作的人提供公正的生活工資。

雇員的義務是什么?他們有義務在時間和勞動上給他們的薪水或工資以公正的回報。

一般來說,這條誡命要求所有的人都要做什么?每個人都有義務尊重他人的正當權利,并把屬於他們的東西給每個人。

如果我們違反了這條誡命,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有義務歸還我們所拿的東西,并修復我們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如果我們收到贓物,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有義務將貨物歸還給被盜者。

如果我們不能將正當的金錢或財產歸還給適當的主人,我們必須做什么?我們必須歸還他的繼承人或親屬,如果不能這樣做,我們必須將被盜的金錢或財產用於慈善。

如果我們找到了一些有價值的物品,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有義務設法找到物主,將物品歸還給他。

做賊的同伙就是恨自己的生命;聽到受害者的咒罵,卻什么也不說。
“愛錢的,錢不能使他滿足:愛財的,進益不能使他滿足:這也是空虛。” [訓5:10]
(譯)

第六誡

第六誡

什么是第六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有哪些?

第六條誡命是:”你不可行淫”。

什么是通奸的罪?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不忠於自己的婚姻誓言的罪。常用的朮語是”欺騙”自己的婚姻伴侶。
“與婦人通姦的人,實屬愚眛,他這樣做,卻是毀滅自己。”[箴6:32﹞

通奸還能以其他方式實施嗎?
耶穌來,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在山中聖訓裡,祂嚴格地解 釋天主的計畫:「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7‐28)。 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天主教教理第2336條)

這條誡命是否適用於除已婚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是的,它禁止未婚者的私通,以及所有單獨或與他人、同性或異性的違背貞潔、體面和謙遜的行為。”私通”是指沒有結婚的伴侶之間的性交。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格前6:9-10]
“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妬、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我們是否因言語和視覺上的罪而違反這條誡命?是的。這條誡命禁止冒犯謙遜的談話和故事。也禁止閱讀不良書籍,或觀看暗示性的戲劇和圖片,或屈服於眼睛的罪惡的好奇心。

“心裏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
“至於邪淫,一切不潔和貪婪之事,在你們中間,連提也不要提:如此纔合乎聖徒的身分。同樣,猥褻、放蕩和輕薄的戲言,都不相宜;反要說感恩的話。” [厄弗所書5:3-4]

不同形式的貞潔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 3:27)、各 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 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天主教教理第2348條)

人們應以適合其生活狀態的方式培養[貞操]。有些人宣稱自己是處女或獻身的獨身主義者,這使他們能夠以一種非凡的方式將自己單獨奉獻給上帝,一心一意。其他人則以道德法則為所有人規定的方式生活,無論他們是已婚還是單身。[CDF, Persona humana 11] 已婚者被要求過夫妻間的貞潔生活;其他人則在禁欲中實踐貞潔。

“聖安博: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 三種。我們不應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天主教教理第2349條)

哪些是反對貞潔美德的罪過?以下是反對貞潔的罪過。

– 淫欲:強烈或痴迷的性欲。

– 手淫: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以獲得婚外的性快感。

– 私通:未結婚的伴侶之間發生性關系。

– 色情制品。明顯的性圖片、文字或其他材料,其主要目的是引起性興奮。

– 賣淫:提供性行為/性交以獲取報酬。

– 強奸:強迫他人接受性行為,特別是性交。

– 實行同性戀:與另一同性發生性行為。

– 同居關系:與另一個人在婚外同居并發生性關系。

– 雞奸:男人與男人或女人或與動物進行肛交。

什么是侵犯婚姻尊嚴的行為?它們是:

– 離婚。

– 通奸。

– 一夫多妻制:在同一時間擁有多個配偶的做法。

– 亂倫:關系過於密切而不能結婚的人之間的性交,如父母與子女之間。

– 性虐待:被認為是不正當或有害的性活動,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間,或與精神能力減弱的人之間。

– 伴侶之間沒有做出承諾。

– 在政府部門面前結婚,因此拒絕接受婚配聖事。

(譯)

第五誡

第五誡

什么是第五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五條誡命是:”你不可殺人”。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 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 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 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258條)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

禁止不公正地奪取人的生命。禁止奪取未出生孩子的生命。禁止仇恨、憤怒、嫉妒、爭吵、過度飲酒,因為這些都可能導致殺戮,或可能傷害自己和他人。

“凡惱恨自己弟兄的,便是殺人的;你們也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一3:15]
“耶穌重提十誡,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 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 5:21‐22)。”(天主教教理第2054條)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第2271條)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2276條) ”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天主教教理第2277條)”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 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天主教教理第2324條)

什么時候允許剝奪他人的生命?

如果合法的權力機搆命令對墳墓中的罪行進行懲罰。盡管統計數字已經證明,死刑的應用并不能對犯罪起到威懾作用。在一場正義的戰爭中。一場 “正義的戰爭 “通常被認為是保衛自己的國家不受入侵。入侵另一個國家很少被認為是 “正義的戰爭”。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或者為了拯救受到不公正攻擊的另一個人的生命而進行自衛。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 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 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 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第2281條)

注:許多”生前遺囑”被歸類為自殺。禁止天主教徒寫”生前預囑”,授權醫學界因某人的暫時或永久的醫療狀況而剝奪其基本需求,如氧氣、藥物、食物和水,從而結束其生命。
(譯)

第四誡

第四誡

什么是第四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四條誡命是:”孝敬你的父母”。

這條誡命所規定的是什么?就是命令我們要愛護和尊重父母,在一切無罪的事情上順從他們。

“我兒,你應聽你父親的教訓,不要拒絕你母親的指教” [箴言1:8]

“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 [厄弗所書6:1-2]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 [羅馬書13:1]

還被命令尊重和服從每一個合法的權威,包括宗教和民事權威。
注:天主教的這一教理,即我們在良心上有義務遵守國家的公正法律,是對天主教徒不能成為好公民這一指控的最好回答。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天主教教理第2199條)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天主教教理第2212條)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 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天主教教理第2217條)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 3:14‐15,18)。” (天主教教理第2218條)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天主教教理第2254條)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天主教教理第2255條)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天主教教理第2256條)

(譯)

第三誡

第三誡

什么是第三條誡命,它譴責的是什么罪?

第三條誡命是:”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

天主為什么命令安息日要保持聖潔?因為祂在六天內完成了創造的工作,在第七天休息。”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 [出谷紀20:11]

注:天主教會教導說,六天不一定是指每二十四小時的六天,而是指任何長度的六個時間段。因此,一天可能象徵着一萬年。

為什么我們把一周的第一天定為聖日,而不是安息日,或第七天?我們這樣做是基於使徒們的權威。我們知道使徒們選擇星期日而不是安息日來舉行他們的基督徒聚會,因為基督在星期日從死里復活,聖神在星期日(五旬節)降臨到使徒們身上。”一週的第一天,我們相聚擘餅時,保祿便向民眾講道…….” [宗20:7]

“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根據宗徒的傳統,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在整個教會內,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 (天主教教理第2177條)天主教徒如何有義務保持星期日的神聖?他們有義務在周日望彌撒。他們必須在星期日不做不必要的工作。他們要避免在周日購物。

教會的戒律更確切地說明了主的律法:“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天主教教理第2180條)
“「堂區是個別教會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團體,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其牧靈事務,堂區主任是堂區的當然牧者」。堂區是所有信徒為舉行主日感恩慶典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區傳授基督的子民以禮儀生活的一般表達,在這慶典中聚集他們;它教導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愛的事業中實踐上主的慈愛。”(天主教教理第2179條)

“金口聖若望,《論天主性不能徹悟》:你在家中祈禱,與在教會中祈禱,不能相比。在教會中祈禱,人數眾多,在那裡,祈禱的呼聲,眾口一心,直達天主。在教會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結合、心靈的一致、愛德的聯繫、司祭的祈禱。” (天主教教理第2179條)

什么可以免除一個人參加彌撒的義務?患病,或有照顧病人的義務。在獻彌撒的時間內有必要的義務。例如:房子着火了,或者家里的水管斷了。住在離神父主持彌撒的教堂很遠的地方。注:如果一個人必須步行而不是開車,”很遠”的判斷就不同了。例如,必須步行2英里到教堂,或開車30英里到教堂,都不是不合理的。如果每個星期天都要步行10英里去教堂或開車100英里去教堂,那就很難了。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天主教教理第2181條)當你犯了嚴重的罪,你就不能領受聖體聖事,直到你懺悔了你的嚴重罪行。主日允許從事何種勞動?以下任何一個需要在周日工作的行業:醫生、護士、藥劑師、警察、消防員、911電話接線員、監獄看守、重大風暴期間的公共設施維護等……只要他們的工作日不能與其他員工輪流工作。

除了參加彌撒和不工作,我們被要求如何度過星期天?我們被要求以成為主日的方式度過;參加教會的下午或晚上的敬拜,并投入一些時間進行虔誠的閱讀和祈禱。我們是否被禁止在周日參加任何形式的娛樂活動?只要不影響我們的宗教義務,這種娛樂和放松本身是無害的,就可以放任自流。

注:當一個人開車100英里去他的避暑山莊過周末,但他不會在周日早上開車5英里去最近的教堂參加聖彌撒,這個人就違反了第三條誡命。如果一個母親願意每周三次開車帶兒子到20英里以外的地方參加曲棍球訓練,但她不會在周日開車10英里去教堂,這也是違反第三條誡命的。很明顯,冰球練習比尊重主的日子更重要。

“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懇切希望 信徒參加在本堂區聖堂或其他聖所,依教區主教規定所舉行的聖道禮儀;或個人或與家人一起以相當的時間做祈禱,或斟酌情形,幾個家庭團聚做祈禱。 ”(天主教教理第2183條)

注:如果在合理距離內有另一教堂,在其教堂沒有神父時,教友們有義務到另一教堂參加彌撒。由平信徒主持聖言禮儀并不能代替參加聖彌撒。事實上,當另一教堂在合理距離內時,不參加彌撒的人就犯了重罪,必須懺悔,他可以再次接受聖體聖事。
(譯)

第二誡

第二誡

什么是第二條誡命,它譴責的是什么罪?

第二條誡命是:”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

這條誡命禁止以任何褻瀆或不敬的方式使用天主的名字,如咒罵和褻瀆。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天主教教理第2143條)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天主教教理第2146條)

什么是宣誓?誓言是對上帝的呼喚,以見證我們所說的事實。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申 6:13)。(天主教教理第2150條)

例子:當一個人在法庭上將手放在聖經上并作證說實話時,他就是在宣誓。

什么是偽證。偽證是一種虛假的誓言;要求天主為我們知道是虛假的事情作證。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天主教教理第2152條)

什么是誓言?誓言是以神的名義作出的莊嚴承諾,要做一些討神喜悅的事情。誓約中通常承諾的事情是什么?進入宗教團體的男人和女人通常以誓言的形式承諾生活在貞潔、貧窮和順從中。注意:生活在世俗中的平凡人,除非經過仔細考慮,并聽取有經驗的神父的建議,否則不應該發任何形式的誓言。
(譯)

第一誡

第一誡

什么是第一誡,它譴責的是什么罪?

第一條誡命是:”我是主和你的天主,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其他的神。”

第一誡禁止我們崇拜假神。它禁止我們把只屬於上帝的崇拜和服務給任何人或事物。它禁止我們通過虛假的崇拜來崇拜天主。

第一誡禁止我們稱瑪利亞為”神”。雖然聖母瑪利亞是天主的母親,她是聖的,但她不是神聖的。”神性”這個詞只保留給天主。雖然人們可以通過瑪利亞向耶穌祈禱,但人們決不能認為她是給予神聖恩惠的人。

當異教徒和偶像崇拜者崇拜假神時,他們違反了第一條誡命。這包括無宗教信仰的人、未開化的人、未皈依的人、拒絕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天主的人。

把只屬於天主的權力歸於人或物,就違反了第一條誡命。舉例來說。相信算命先生有能力揭示未來,或相信靈媒有能力讓死者復活或帶來死人的信息,或相信符咒有能力避開邪惡或帶來”好運”。

當你故意屬於一個已知不是耶穌基督所建立的真教會的宗教或教會時,你就違反了第一條誡命。另外,認為所有的宗教都是平等的,特別是在聖體聖事方面。在天主教堂接受聖體聖事與接受其他宗教的面餅有什么區別?只有神聖的天主教會承認,一旦面包在神聖的彌撒中被祝聖,耶穌就會在神聖的聖體中永久真實存在。

第一條戒律對占卜和巫術有什么教導?
天主教教理第2115條: 天主能啟示未來給祂的先知或其他聖賢。然而,基督徒面對未來的正確態度,是懷著信賴,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顧,放棄一切對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顧未來能構成缺乏責任感。
天主教教理第2116條: 一切形式的占卜應該拋棄:無論是求助撒殫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誤以為能夠「揭露」未來的做法。觀察星座、行占星術、行手相術、 解釋徵兆和命運、相信神視現象、求助靈媒,都是有意掌握時間、 歷史甚至人類,同時也希望為自己贏得神秘力量的支持。這一切都違反我們對唯一天主應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

天主教教理第2117條: 所有施行巫術或妖術的法事,有意藉此馴服神秘的力量,以供當事人的驅使,並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為了恢復健康,也是嚴重地違反虔敬之德。這種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預,更應受到譴責。佩帶護身符的人,也應受到責備。通靈論往往採用占卜和巫術,教會告誡信徒要加以小心防範。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謂傳統的藥物,而使呼求邪惡的力量,和利用別人的輕信,成為合法。

為什么我們被命令敬拜天主?因為天主是整個世界的創造者和統治者,也因為我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從天主那里得到的。[耶穌對他說:“去罷!撒殫!因為經上記載:『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惟獨事奉他。』”。(瑪4:10)﹞ 我們如何顯示我們對天主的崇拜?通過向祂提供我們謙卑的祈禱,特別是通過彌撒的神聖祭獻。那么,宗教實踐對每個人都是必要的嗎?當然,每個人都有必要,那些說只要過上好的道德生活就可以了而不去信教的人,是沒有遵守這第一條誡命。(他們用自己的話說就是:”我的方式比天主的方式更好!”)。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 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 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天主教教理第2019條)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 幫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希望無悔改而 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 (天主教教理第2092條)

天主教徒在教堂里擺放十字架和雕像,是否違反了第一條誡命?沒有,因為他們不崇拜這些東西。天主并沒有禁止單純的造像,而是禁止造像后對它們的崇拜。”不可叩拜這些像,也不可敬奉,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出谷紀20:5]

注:在我們找到誡命的同一本聖經中,我們有天主命令制作兩個天使形象的記錄。”用純金做贖罪蓋,長二肘半,寬一肘半。在贖罪蓋的兩端用鎚工造一對金革魯賓。” [出谷紀25:18]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