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誡

第六誡

什么是第六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有哪些?

第六條誡命是:”你不可行淫”。

什么是通奸的罪?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不忠於自己的婚姻誓言的罪。常用的朮語是”欺騙”自己的婚姻伴侶。
“與婦人通姦的人,實屬愚眛,他這樣做,卻是毀滅自己。”[箴6:32﹞

通奸還能以其他方式實施嗎?
耶穌來,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在山中聖訓裡,祂嚴格地解 釋天主的計畫:「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7‐28)。 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天主教教理第2336條)

這條誡命是否適用於除已婚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是的,它禁止未婚者的私通,以及所有單獨或與他人、同性或異性的違背貞潔、體面和謙遜的行為。”私通”是指沒有結婚的伴侶之間的性交。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格前6:9-10]
“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妬、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我們是否因言語和視覺上的罪而違反這條誡命?是的。這條誡命禁止冒犯謙遜的談話和故事。也禁止閱讀不良書籍,或觀看暗示性的戲劇和圖片,或屈服於眼睛的罪惡的好奇心。

“心裏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
“至於邪淫,一切不潔和貪婪之事,在你們中間,連提也不要提:如此纔合乎聖徒的身分。同樣,猥褻、放蕩和輕薄的戲言,都不相宜;反要說感恩的話。” [厄弗所書5:3-4]

不同形式的貞潔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 3:27)、各 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 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天主教教理第2348條)

人們應以適合其生活狀態的方式培養[貞操]。有些人宣稱自己是處女或獻身的獨身主義者,這使他們能夠以一種非凡的方式將自己單獨奉獻給上帝,一心一意。其他人則以道德法則為所有人規定的方式生活,無論他們是已婚還是單身。[CDF, Persona humana 11] 已婚者被要求過夫妻間的貞潔生活;其他人則在禁欲中實踐貞潔。

“聖安博: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 三種。我們不應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天主教教理第2349條)

哪些是反對貞潔美德的罪過?以下是反對貞潔的罪過。

– 淫欲:強烈或痴迷的性欲。

– 手淫: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以獲得婚外的性快感。

– 私通:未結婚的伴侶之間發生性關系。

– 色情制品。明顯的性圖片、文字或其他材料,其主要目的是引起性興奮。

– 賣淫:提供性行為/性交以獲取報酬。

– 強奸:強迫他人接受性行為,特別是性交。

– 實行同性戀:與另一同性發生性行為。

– 同居關系:與另一個人在婚外同居并發生性關系。

– 雞奸:男人與男人或女人或與動物進行肛交。

什么是侵犯婚姻尊嚴的行為?它們是:

– 離婚。

– 通奸。

– 一夫多妻制:在同一時間擁有多個配偶的做法。

– 亂倫:關系過於密切而不能結婚的人之間的性交,如父母與子女之間。

– 性虐待:被認為是不正當或有害的性活動,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間,或與精神能力減弱的人之間。

– 伴侶之間沒有做出承諾。

– 在政府部門面前結婚,因此拒絕接受婚配聖事。

(譯)

第五誡

第五誡

什么是第五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五條誡命是:”你不可殺人”。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 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 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 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258條)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

禁止不公正地奪取人的生命。禁止奪取未出生孩子的生命。禁止仇恨、憤怒、嫉妒、爭吵、過度飲酒,因為這些都可能導致殺戮,或可能傷害自己和他人。

“凡惱恨自己弟兄的,便是殺人的;你們也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一3:15]
“耶穌重提十誡,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 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 5:21‐22)。”(天主教教理第2054條)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第2271條)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2276條) ”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天主教教理第2277條)”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 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天主教教理第2324條)

什么時候允許剝奪他人的生命?

如果合法的權力機搆命令對墳墓中的罪行進行懲罰。盡管統計數字已經證明,死刑的應用并不能對犯罪起到威懾作用。在一場正義的戰爭中。一場 “正義的戰爭 “通常被認為是保衛自己的國家不受入侵。入侵另一個國家很少被認為是 “正義的戰爭”。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或者為了拯救受到不公正攻擊的另一個人的生命而進行自衛。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 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 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 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第2281條)

注:許多”生前遺囑”被歸類為自殺。禁止天主教徒寫”生前預囑”,授權醫學界因某人的暫時或永久的醫療狀況而剝奪其基本需求,如氧氣、藥物、食物和水,從而結束其生命。
(譯)

第四誡

第四誡

什么是第四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四條誡命是:”孝敬你的父母”。

這條誡命所規定的是什么?就是命令我們要愛護和尊重父母,在一切無罪的事情上順從他們。

“我兒,你應聽你父親的教訓,不要拒絕你母親的指教” [箴言1:8]

“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 [厄弗所書6:1-2]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 [羅馬書13:1]

還被命令尊重和服從每一個合法的權威,包括宗教和民事權威。
注:天主教的這一教理,即我們在良心上有義務遵守國家的公正法律,是對天主教徒不能成為好公民這一指控的最好回答。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天主教教理第2199條)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天主教教理第2212條)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 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天主教教理第2217條)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 3:14‐15,18)。” (天主教教理第2218條)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天主教教理第2254條)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天主教教理第2255條)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天主教教理第2256條)

(譯)

第三誡

第三誡

什么是第三條誡命,它譴責的是什么罪?

第三條誡命是:”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

天主為什么命令安息日要保持聖潔?因為祂在六天內完成了創造的工作,在第七天休息。”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 [出谷紀20:11]

注:天主教會教導說,六天不一定是指每二十四小時的六天,而是指任何長度的六個時間段。因此,一天可能象徵着一萬年。

為什么我們把一周的第一天定為聖日,而不是安息日,或第七天?我們這樣做是基於使徒們的權威。我們知道使徒們選擇星期日而不是安息日來舉行他們的基督徒聚會,因為基督在星期日從死里復活,聖神在星期日(五旬節)降臨到使徒們身上。”一週的第一天,我們相聚擘餅時,保祿便向民眾講道…….” [宗20:7]

“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根據宗徒的傳統,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在整個教會內,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 (天主教教理第2177條)天主教徒如何有義務保持星期日的神聖?他們有義務在周日望彌撒。他們必須在星期日不做不必要的工作。他們要避免在周日購物。

教會的戒律更確切地說明了主的律法:“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天主教教理第2180條)
“「堂區是個別教會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團體,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其牧靈事務,堂區主任是堂區的當然牧者」。堂區是所有信徒為舉行主日感恩慶典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區傳授基督的子民以禮儀生活的一般表達,在這慶典中聚集他們;它教導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愛的事業中實踐上主的慈愛。”(天主教教理第2179條)

“金口聖若望,《論天主性不能徹悟》:你在家中祈禱,與在教會中祈禱,不能相比。在教會中祈禱,人數眾多,在那裡,祈禱的呼聲,眾口一心,直達天主。在教會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結合、心靈的一致、愛德的聯繫、司祭的祈禱。” (天主教教理第2179條)

什么可以免除一個人參加彌撒的義務?患病,或有照顧病人的義務。在獻彌撒的時間內有必要的義務。例如:房子着火了,或者家里的水管斷了。住在離神父主持彌撒的教堂很遠的地方。注:如果一個人必須步行而不是開車,”很遠”的判斷就不同了。例如,必須步行2英里到教堂,或開車30英里到教堂,都不是不合理的。如果每個星期天都要步行10英里去教堂或開車100英里去教堂,那就很難了。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因此,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天主教教理第2181條)當你犯了嚴重的罪,你就不能領受聖體聖事,直到你懺悔了你的嚴重罪行。主日允許從事何種勞動?以下任何一個需要在周日工作的行業:醫生、護士、藥劑師、警察、消防員、911電話接線員、監獄看守、重大風暴期間的公共設施維護等……只要他們的工作日不能與其他員工輪流工作。

除了參加彌撒和不工作,我們被要求如何度過星期天?我們被要求以成為主日的方式度過;參加教會的下午或晚上的敬拜,并投入一些時間進行虔誠的閱讀和祈禱。我們是否被禁止在周日參加任何形式的娛樂活動?只要不影響我們的宗教義務,這種娛樂和放松本身是無害的,就可以放任自流。

注:當一個人開車100英里去他的避暑山莊過周末,但他不會在周日早上開車5英里去最近的教堂參加聖彌撒,這個人就違反了第三條誡命。如果一個母親願意每周三次開車帶兒子到20英里以外的地方參加曲棍球訓練,但她不會在周日開車10英里去教堂,這也是違反第三條誡命的。很明顯,冰球練習比尊重主的日子更重要。

“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懇切希望 信徒參加在本堂區聖堂或其他聖所,依教區主教規定所舉行的聖道禮儀;或個人或與家人一起以相當的時間做祈禱,或斟酌情形,幾個家庭團聚做祈禱。 ”(天主教教理第2183條)

注:如果在合理距離內有另一教堂,在其教堂沒有神父時,教友們有義務到另一教堂參加彌撒。由平信徒主持聖言禮儀并不能代替參加聖彌撒。事實上,當另一教堂在合理距離內時,不參加彌撒的人就犯了重罪,必須懺悔,他可以再次接受聖體聖事。
(譯)

第二誡

第二誡

什么是第二條誡命,它譴責的是什么罪?

第二條誡命是:”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

這條誡命禁止以任何褻瀆或不敬的方式使用天主的名字,如咒罵和褻瀆。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上主的名是聖的」。因此,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天主教教理第2143條)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耶穌基督、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天主教教理第2146條)

什么是宣誓?誓言是對上帝的呼喚,以見證我們所說的事實。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祂,只以祂的名起誓」(申 6:13)。(天主教教理第2150條)

例子:當一個人在法庭上將手放在聖經上并作證說實話時,他就是在宣誓。

什么是偽證。偽證是一種虛假的誓言;要求天主為我們知道是虛假的事情作證。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天主教教理第2152條)

什么是誓言?誓言是以神的名義作出的莊嚴承諾,要做一些討神喜悅的事情。誓約中通常承諾的事情是什么?進入宗教團體的男人和女人通常以誓言的形式承諾生活在貞潔、貧窮和順從中。注意:生活在世俗中的平凡人,除非經過仔細考慮,并聽取有經驗的神父的建議,否則不應該發任何形式的誓言。
(譯)

第一誡

第一誡

什么是第一誡,它譴責的是什么罪?

第一條誡命是:”我是主和你的天主,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其他的神。”

第一誡禁止我們崇拜假神。它禁止我們把只屬於上帝的崇拜和服務給任何人或事物。它禁止我們通過虛假的崇拜來崇拜天主。

第一誡禁止我們稱瑪利亞為”神”。雖然聖母瑪利亞是天主的母親,她是聖的,但她不是神聖的。”神性”這個詞只保留給天主。雖然人們可以通過瑪利亞向耶穌祈禱,但人們決不能認為她是給予神聖恩惠的人。

當異教徒和偶像崇拜者崇拜假神時,他們違反了第一條誡命。這包括無宗教信仰的人、未開化的人、未皈依的人、拒絕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天主的人。

把只屬於天主的權力歸於人或物,就違反了第一條誡命。舉例來說。相信算命先生有能力揭示未來,或相信靈媒有能力讓死者復活或帶來死人的信息,或相信符咒有能力避開邪惡或帶來”好運”。

當你故意屬於一個已知不是耶穌基督所建立的真教會的宗教或教會時,你就違反了第一條誡命。另外,認為所有的宗教都是平等的,特別是在聖體聖事方面。在天主教堂接受聖體聖事與接受其他宗教的面餅有什么區別?只有神聖的天主教會承認,一旦面包在神聖的彌撒中被祝聖,耶穌就會在神聖的聖體中永久真實存在。

第一條戒律對占卜和巫術有什么教導?
天主教教理第2115條: 天主能啟示未來給祂的先知或其他聖賢。然而,基督徒面對未來的正確態度,是懷著信賴,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顧,放棄一切對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顧未來能構成缺乏責任感。
天主教教理第2116條: 一切形式的占卜應該拋棄:無論是求助撒殫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誤以為能夠「揭露」未來的做法。觀察星座、行占星術、行手相術、 解釋徵兆和命運、相信神視現象、求助靈媒,都是有意掌握時間、 歷史甚至人類,同時也希望為自己贏得神秘力量的支持。這一切都違反我們對唯一天主應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

天主教教理第2117條: 所有施行巫術或妖術的法事,有意藉此馴服神秘的力量,以供當事人的驅使,並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為了恢復健康,也是嚴重地違反虔敬之德。這種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預,更應受到譴責。佩帶護身符的人,也應受到責備。通靈論往往採用占卜和巫術,教會告誡信徒要加以小心防範。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謂傳統的藥物,而使呼求邪惡的力量,和利用別人的輕信,成為合法。

為什么我們被命令敬拜天主?因為天主是整個世界的創造者和統治者,也因為我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從天主那里得到的。[耶穌對他說:“去罷!撒殫!因為經上記載:『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惟獨事奉他。』”。(瑪4:10)﹞ 我們如何顯示我們對天主的崇拜?通過向祂提供我們謙卑的祈禱,特別是通過彌撒的神聖祭獻。那么,宗教實踐對每個人都是必要的嗎?當然,每個人都有必要,那些說只要過上好的道德生活就可以了而不去信教的人,是沒有遵守這第一條誡命。(他們用自己的話說就是:”我的方式比天主的方式更好!”)。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 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 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天主教教理第2019條)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 幫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希望無悔改而 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 (天主教教理第2092條)

天主教徒在教堂里擺放十字架和雕像,是否違反了第一條誡命?沒有,因為他們不崇拜這些東西。天主并沒有禁止單純的造像,而是禁止造像后對它們的崇拜。”不可叩拜這些像,也不可敬奉,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出谷紀20:5]

注:在我們找到誡命的同一本聖經中,我們有天主命令制作兩個天使形象的記錄。”用純金做贖罪蓋,長二肘半,寬一肘半。在贖罪蓋的兩端用鎚工造一對金革魯賓。” [出谷紀25:18]
(譯)

天主教教會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教會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教會法典雖然缺乏現代法律體系中所具有的必要約束力,但它是一個充分發展的法律體系,具有所有必要的要素:法院、律師、法官、完全闡明的法律規范和法律解釋原則。

十三世紀,羅馬天主教會開始收集和整理其一千年的教規,這種教規由大公會議和地方議會的積累組成,并輔以教宗的法令。到那時,這種積累已經成為一個非常復雜和困難的解釋和相互參照的系統。

應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上主教們的要求,教宗庇護十世下令開始將這些不同的文件縮減為一部單一的法典。該法典於1917年5月27日頒布為《教會法典》,并於1918年5月19日生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年11月27日頒布了一個修訂版。它被稱為 “1983年《教會法典》”。
(譯)

聖職人員的歸屬

聖職人員的歸屬

在羅馬天主教會中,”聖職人員的歸屬”是指神職人員(神父)被置於某位主教或其他教會長上(如修會的長上)的管轄之下的情況。

一個經常被使用的類似的詞是 “excardination”。它指的是一個神職人員從一個管轄區轉到另一個管轄區。

聘任的目的是確保任何神職人員,無論是執事還是神父,都是 “自由的”,沒有一個明確的教會上級,他要對其負責。

關於神職人員任職的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聖職人員的歸屬
第265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第266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 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 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第267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第268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第266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第269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 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第270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第271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 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厘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第272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穿着聖職人員服裝

穿着聖職人員服裝

為什么我們很少看到神父戴着他們的羅馬項圈或穿上他們的教士服裝?這已經到了你無法辨認神父的地步了,而且他們似乎也喜歡這樣。他們是否對自己的教士身份感到羞恥?

記得在我年輕的時候,1960年代初,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渥太華,樞機主教兄弟會停止在公共場合穿他們的長袍。他們當時的理由是,神父穿長袍時在街上被人刺傷。

在我年輕的時候,質疑從一個宗教人士那里得到的答案是不可想象的。我沒有理由不相信這些宗教兄弟。但是現在,回顧這件事,我找不到任何證據來支持這樣的答案。他們的回答也不能解釋從停止在街上穿長袍到停止在教會場所穿長袍的漸進過程。

關於這個問題,1983年的《教會法典》規定:”聖職人員應照主教團公佈的規定,及當地的合法習慣,穿著適宜的教會服裝。”[ 教會法典第284條]因此,似乎穿或不穿羅馬領和教士服裝的決定由每個國家的主教會議作出。由他們來制定關於神父、修士和修女何時何地在公共場合和教會場所上穿戴其宗教習慣的規定。

根據我們現在在北美看到的情況,似乎主教會議把這個問題留給了個別神父、修士和修女,讓他們在任何地方做他們想做的事情。大多數人選擇隱藏他們的宗教使命,包括一些主教。

應該指出的是,1982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給羅馬的神職人員和修士寫了一份指示,他在其中提到了神父服裝的價值,”不僅因為它有助於神父在外部行為上的適當性……而且首先是因為它在教會團體中證明了每個神父要為自己的身份作出的公開見證。” 這一天賜的指導意見被置若罔聞。
(譯)

割禮

割禮

2015年10月26日修訂和更新。
天主教會對割禮的教導是什么?

從教宗尤金四世簽署的佛羅倫薩會議(公元1439年,巴塞爾會議(公元1431年)和費拉拉會議(公元1438年)的延續第11次會議的文件《Cantate Domino》(公元1442年)中,我們得知以下內容。

[天主教會]”堅信、宣稱并教導,舊約或梅瑟律法的法律規定,分為儀式、祭獻和禮儀,因為它們的制定是為了表示未來的東西,盡管它們足以滿足那個時代的神聖崇拜,一旦被它們表示的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來了,這些規定就結束了,新約的聖事就開始了。在受難之后,誰把希望寄托在法律規定上,并把它們作為救贖的必要條件而順從它們,好像沒有它們,對基督的信仰就不能救贖一樣,誰就犯了彌天大罪。它并不否認,從基督受難到福音的頒布,只要不認為它們是救贖的必要條件,它們就可以被保留。但它斷言,在福音頒布后,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定,就會失去永遠的救贖。因此,它譴責所有在那之后遵守割禮、[猶太]安息日和其他法律規定的人是基督信仰的陌生人,不能分享永恆的救贖,除非他們在某個時候從這些錯誤中退縮。因此,它嚴格命令所有以基督徒之名榮耀的人,在受洗之前或之后都不要實行割禮,因為無論他們是否將希望寄托在割禮上,都不可能遵守割禮而不失去永恆的救贖。”

一些天主教徒和天主教網站的網管為了支持他們對上述宣言的歪曲,說天主教會已經譴責了割禮。事實上,天主教會的上述公告是為譴責那些繼續實行梅瑟律法的人而寫的。注意公告的以下部分。

1. 確定了被譴責的內容:”舊約或梅瑟律法的法律規定,分為儀式、祭獻和禮儀,因為它們的制定是為了表示未來的東西…”

2. 確定了它何時結束。”結束了,新約的聖禮開始了……”

3. 確定了猶太教的傳統。”因此,它譴責所有在那之后遵守割禮、[猶太]安息日和其他法律規定的人是基督信仰的陌生人…” (不僅僅是割禮,還有與之并列的其他做法)。

4. 譴責將猶太教傳統與基督教信仰聯系起來。”因此,它嚴格命令所有以基督徒之名榮耀的人,在受洗之前或之后都不要實行割禮,因為無論他們是否將希望寄托在割禮上,都不可能遵守割禮而不失去永恆的救贖。”

綜上所述,沒有人因行割禮而得救。沒有一個基督徒能通過實行梅瑟律法而得救。這一真理得到了《聖經》中的經文的支持,《聖經》中說:”因為在基督耶穌內,割損或不割損都算不得什么,唯有以愛德行事的信德,才算什么。” [迦5:6]”有人是受割損后蒙召的嗎?他就不該掩蓋割損的記號;有人是未受割損蒙召的嗎?他就不該受割損。受割損算不得什么,不受割損也算不得什么,只該遵守天主的誡命。” [格前7:18-9]

宗徒大事錄第15章告訴我們,當某些人從猶太地下來時,他們教導弟兄們說:’若是你們不按梅瑟的慣例行割損,不能得救。[宗徒大事錄15:1]在這個問題上,教會宣稱:”因此,按我的意見,不要再加給由外邦歸依天主的人煩難(關於割禮的必要性)……” [宗徒大事錄15:19]

一些天主教學者,如退休神父和專欄作家若望迪岑神父,認為《天主教教理》第2297段(尊重身體的完整性)使選擇性和新生兒割禮的做法不道德。[2]

“誘拐綁架和擄人作人質是一種制造恐怖的手段,并因其威脅給受害 者帶來無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怖主義不分青 紅皂白地恐嚇威脅、制造傷亡,是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釆取對身體和對精神施暴,為迫使招供、為懲罰罪犯、為使異己分子懼怕、 為發泄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視人性和人性尊嚴。除了屬於嚴 格治療范團的醫療指示以外,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朮,都違反道德律。” [《天主教教理》第2297條] 。

然而,若望保祿-斯洛薩和丹尼爾-奧布萊恩認為,新生兒包皮環切朮的治療效果尚無定論,但最近發現包皮環切朮可能會預防疾病,這使得這種做法不屬於第2297段的范疇。 [1]他們還認為,”尊重身體完整性 “段落中有關殘割和截肢的表述是在綁架、劫持人質或酷刑的背景下做出的,如果將包皮環切朮定義為截肢,那么任何組織或卵泡的切除,無論其對功能完整性的影響如何,都可以被視為違反了道德法則。[1]

天主教醫療服務倫理與宗教指令(全國天主教主教會議)第29號和第33號指令所定義的醫療程序的傷害與利益的比例[3],也被解釋為支持[1]和拒絕[4]割禮的做法。這些論點代表了個別作者的良知,而不是教會的官方立場。

[1] Slosar, J.P.; D. O’Brien (2003). “新生兒男性包皮環切朮的倫理。天主教的觀點”。美國生物倫理學雜志》3(2):62-64。

[2] John J. Dietzen神父。割禮的道德性。The Tablet, Brooklyn, N.Y., 30 October 2004, p. 33.

[3] “天主教醫療服務的倫理和宗教指令,第四版”。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2001. 2008-04-11檢索。”第29號指令 所有接受天主教保健服務的人都有權利和義務保護和保持他們身體和功能的完整性。當沒有其他道德上允許的手段時,可以犧牲人的功能完整性來維持人的健康或生命。第33條指令 在決定任何治療性干預或技朮的使用時,必須考慮到整個人的福祉。可能造成傷害或不良副作用的治療程序,只有在對病人有相稱的好處的情況下才有理由”。

[4] “尊重身體的完整性:天主教醫院中割禮的天主教觀點”。美國生物倫理學雜志》3(2)。

目前,天主教會對非宗教性的割禮行為保持中立立場,從未專門處理過嬰兒割禮的問題。它對聖經中的男性割禮一直保持中立,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眾所周知,猶太人、穆斯林和一些非洲部落出於宗教原因實行割禮。一些醫生出於健康和清潔的考慮,建議進行割禮。但事實是,天主教會并不禁止割禮,只要它不是作為成為天主教徒或被拯救的條件。

那么,為什么會有割禮呢?
– 有些人是出於宗教原因(救贖的需要),這種做法受到天主教會和《聖經》的譴責。

– 有些人這樣做是因為它是一種文化習俗。

– 有些人這么做是因為這是他們傳統的一部分,兒子受割禮就像他們的父親受割禮一樣,或者像母親的兄弟受割禮一樣。

– 有些人是出於醫療原因,醫生建議這樣做。在任何情況下,男孩都不應該由灌木叢中的”庸醫”進行割禮,他們會用刀子或刀片來完成這個儀式。

– 有些人是為了個人衛生而進行的。割過包皮的陰莖在生活中几乎不需要照顧。一個自然的、完整的陰莖在洗澡時需要適當的清洗。后來,當包皮可以縮回時(這種情況往往要到青春期才會發生),應該教男孩拉回包皮來清洗他的陰莖。強行縮回包皮會導致疼痛和受傷,因此不應該這樣做。

– 有些人把它作為預防癌症和其他疾病的措施來實行。

– 包皮環切朮可能會使尿路感染(UTI)的發生率略有下降。事實上,未受割禮的男性與受割禮的男性嬰兒在出生后的第一年內發生UTI的可能性要大10倍。

– 許多家長認為包皮環切朮是衛生的選擇,受過包皮環切朮的男性發生肉體炎(陰莖開口處的細菌性炎症和刺激)等問題的情況較少。但是,盡管保持包皮過長的陰莖清潔比較容易;在可伸縮的包皮下正確清洗的男性通常在衛生方面沒有問題。

– 醫學研究表明,包皮環切朮對某些類型的癌症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例如,如果人類乳頭瘤病毒被困在緊繃的包皮下,包皮環切朮可以減少某些形式的陰莖癌。被剪掉包皮也可以減少其女性性伴侶患宮頸癌的風險。

– 有些人做包皮環切朮是出於外觀上的考慮。

– 有些人這樣做是因為耶穌接受了包皮環切朮。對他們來說,這就是一個足夠好的理由。事實是,耶穌被他的父母進行了割禮,以遵守猶太教的法律,該法律認為男性在出生八天后應在Brit Milah儀式上進行割禮,并在儀式上為他們取名。

– 有些人這樣做是因為天主命令亞伯拉罕實施這一做法。

“這就是你們應遵守的,在我與你們以及你的后裔之間所立的約:你們中所有的男子都應受割損。你們都應割去肉體上的包皮,作為我與你們之間的盟約的標記。
你們中世世代代所有的男子,在生后八日都應受割損;連家中生的,或是用錢買來而不屬你種族的外方人,都應受割損。凡在你家中生的,和你用錢買來的奴仆,都該受割損。這樣,我的約刻在你們肉體上作為永久的約。凡未割去包皮,未受割損的男子,應由民間鏟除;因他違犯了我的約。” [創17:10-14]

他們的結論是,天主命令這樣做一定有其潛在的醫學原因。他們認為這個建議等同於《聖經》中提到的吃某些食物和香料,這些食物和香料在現代被證明對個人的健康是有益的。

那么,你是否應該讓你的兒子接受割禮?只要你不是因為相信兒子的得救需要而給他行割禮,你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做。

有一些人會向你講述有關割禮的恐怖故事,以影響你不要實施割禮。這種人包括醫生和有性困擾的神職人員。如果你不確定自己應該怎么做,這些人不是你應該咨詢的人。最后,應該指出的是,作為終止包皮環切朮的一種手段,一些人指稱包皮環切朮沒有任何醫學益處。最近的研究已經證明,包皮環切朮對健康有預防作用。因此,選擇權在你手中!

2012年8月27日更新自http://www.ctvnews.ca。

標題

美國兒科醫生說,包皮環切朮的好處多於風險

美國兒科學會在其最強烈的聲明中表示,對新生男孩進行包皮環切手朮的健康益處大於風險。

在周一發布的指南中,這個有影響力的醫生團體表示,最新的科學證據顯示,包皮環切朮可以降低嬰兒尿路感染的風險,并減少性傳播疾病的風險,包括艾滋病毒、梅毒和人類乳頭瘤病毒,后者會導致女性宮頸癌以及一些口腔癌。該小組說,同樣,該程序也可以減少陰莖癌的風險。

發表在《小兒科學》雜志上的這份新聲明堅定地支持這一手朮,稱包皮環切朮的健康益處”為選擇這一手朮的家庭提供了理由”。

它的結論是,雖然包皮環切朮有一些出血和感染的風險,但這些并發症是罕見的。此外,該小組總結說,該手朮似乎不會對陰莖的性功能、陰莖的敏感性或日后的性滿意度產生不利影響。

2013年3月4日,《渥太華公民報》報道:”加拿大的兒科醫生即將更新他們對男嬰是否應該接受割禮的建議,17年來首次修改和軟化了他們的立場。他們的審查是在加拿大的新研究表明,如果他們有一個兒子,一半的准父母會考慮進行割禮——而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父親的割禮。

“一項新的研究發現,包皮手朮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父親是否接受包皮手朮的影響。總的來說,一半的人—— 56%的人——說如果他們有一個兒子,他們會考慮追求割禮。在預期嬰兒的父親受過割禮的情況下,82%的人贊成進行割禮,而在父親沒有受過割禮的情況下,只有15%的人贊成。”

該報繼續說:”但在一個特別工作組審查了過去15年發表的1000多項研究后,美國醫生團體現在說,包皮環切朮可以防止尿路感染、陰莖癌和一些性傳播疾病的傳播,包括艾滋病毒”。如果這種說法是真的,如果父母真的關心他們兒子的福祉,他們會不會把包皮環切朮作為一種與健康有關的預防措施來實行?

底線是,如果父母不實行割禮,那么他們就有責任確保他們的兒子實行適當的衛生。這意味着要教他們拉回包皮(如果可能的話),并定期清潔他們的陰莖。不幸的是,大多數父母沒有這樣做,因為他們認為隨着孩子年齡的增長,這樣做太難堪了。

正如一位醫生所說:”陰莖周圍有異味的最常見原因與不衛生和皮膚感染有關。未受割禮的(男孩和)男人需要將包皮全部拉回,每天用肥皂水清洗陰莖頭一到兩次。如果不這樣做,那么分泌物和一種叫做 “臭斑”的物質就會積聚起來,導致惡臭”。

上述陳述是事實。選擇權在你,要不要給你的兒子做包皮手朮。無論你做出什么決定,你都必須接受它。

最后一句話,和所有的手朮一樣,總是有感染或馬虎的風險。出於這個原因,請確保你把你的兒子委托給一位在清潔設施中進行包皮手朮的干淨記錄的醫生。你不能把你的兒子托付給一個有宿醉史的醫生,他可能會把手朮搞砸。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