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傅聖事的 “聖經” 來源

終傅聖事的 “聖經” 來源

聖經是否支持終傅聖事?如果是的話,它在哪里?

在 “新約” 中,我們讀到:

你們中間有患病的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並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得蒙赦免。”(雅514-15

教會的“長老”一詞是早期天主教的一個詞,意思是 “神父”。

(譯)

終傅聖事

終傅聖事

傅聖事七件聖事之一。

梵二會議之前,終傅聖事也被稱為“最后的儀式”。保留給那些即將死亡的病人。當然,并不是每個人都心理上准備好出現在造物主面前,有些人在接受這件聖事時會感到恐慌。

傅油聖事是耶穌基督關愛教會中每一個人身心健康的記號。其目的是給重病或因年老而受着病苦考驗的基督徒,賦予特恩。

從梵二會議起,天主教會確認,當耶穌派遣祂的門徒去醫治病人時,此命令并不限於死亡。為了反映這一事實,天主教更改這件聖事的名字為 “病人傅油聖事”。現在患嚴重疾病的人歡迎領受這件聖事,希望得到主的治愈的恩典。

(譯)

送聖體者的洗手問題

送聖體者洗手問題

我是個送聖體者,在分送聖體之前,我用神父在舉行彌撒時洗手的水洗手。一個教區信徒告訴我不應該那樣做。是真的嗎?

教區信徒是對的。洗手是舉行彌撒聖祭禮儀的一部分,只有祝聖過的神父才能做彌撒。神父在做彌撒時洗手,象徵洗去那些參加彌撒聖祭的人的罪過。這不適用於送聖體者。因此,如果送聖體者認為有必要洗手,他/她應在望弥撒之前洗手。

(譯)

天主教會的驅魔

天主教會的驅魔

驅魔的目的是什么?

驅魔是為了兩個目的:

(1)驅魔是從被認為具有或受惡魔侵擾的人、地、或事物中,或可能成為惡意的受害者或工具的行為中,驅離、抵擋惡魔或惡靈;

(2)驅魔是為此目的而使用的手段,特別是以天主的名義莊嚴而權威地命令魔鬼,或任何它所受到的更高的力量。

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天主教教理規定:

當教會公開以權威,因耶穌基督之名,祈求保護某人或某物件,對抗並脫離魔鬼(邪惡)的控制,這稱為驅魔。耶穌曾經驅魔,而教會從祂那裡獲得驅魔的權柄和任務。簡單的驅魔禮施行於聖洗聖事的慶典中。隆重的驅魔禮(即所謂「大驅魔禮」)只能由獲得主教許可的司鐸舉行。在進行大驅魔禮時必須明智謹慎,嚴守教會所訂的規則。驅魔的目的是藉耶穌交託給教會的神權,驅走邪魔,解放人免受魔鬼控制。然而,這絕對不同於患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若是患病,就需要接受醫學方面的治療。因此,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天主教教理 #1673

驅魔是教會聖事嗎?

在天主教的信仰中驅魔與聖洗或告解不同,驅魔是一個儀式,不是聖事。不像聖事,驅魔的 “完整性和有效性不依賴…一成不變的方式的嚴格使用或按規定的行動順序。其效果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從有效和合法的教會當局授權,和驅魔人的信心。” 也就是說,天主教驅魔仍然是所有現有的驅魔儀式中最嚴格的有條理的

誰能驅魔?

隆重的驅魔禮,根據教會法典,只能由被任命的神父行使(或更高級教士),在當地主教的許可,只有經過醫生仔細檢查后,以排除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教會法典1172

1 除非得到教區教長特殊及明確的准許,任何人不能合法地對附魔者行驅魔儀式。

2 教區教長只能將這項准許給予具有虔誠、學識、明智及正直生活的司鐸。

當執行驅魔時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嗎?

是的,規則是:

附魔不是想當然的。每一個案件都要認真審查,非常謹慎,以區分真正擁有某種形式真正的附魔。

承擔這個任務的神父應該是一個聖潔的,生活上無可指責的,聰明的,勇敢的,謙卑的人,他應該為這項工作做好准備,特別是祈禱和守齋(瑪竇福音17:20)。

他應該在禮儀過程中避免一切帶有迷信的東西,應該把病例的醫療方面交給合格的醫生。

他應該告誡附魔者,只要后者能夠處置自己,為驅魔祈禱、齋戒,告解,領聖體,在禮儀進行時在天主的美善中激發自己活潑的信德,讓病人順從天主的聖意。

驅魔應該在教堂或其他神聖的地方進行,如果方便,除了考慮到疾病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在私人家裏進行,證人(最好是家庭的成員)應該在場:這是特別規定的,作為預防措施,以防受試者是婦女。

應該避免對惡魔的所有無意義的和好奇的質疑,應當以極大的信心、謙卑和熱情來解讀祈禱和願望,并有力量和權威的意識。

在驅魔期間,聖體不能被帶到被附身的人的身體附近,因為害怕可能的不敬;但是可使用十字架,聖水,以及聖人的聖髑

如果不立即驅魔,禮儀應該重復,如果需要的話,重復几次。

驅魔人應該穿白色長袍,紫色領帶。

(譯)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自科絕罰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自科絕罰

一個天主教徒能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自科絕罰嗎?

根據《教會法典》第132.2條的規定,如果他/她不知道他/她違反了天主教會的教導,不能導致被自科絕罰的結果。

教會法典 # 1323

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1 1 款(犯罪人只有不健全的理智作用者;)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疏忽、怠慢及故意無知,不得使用 1323 條至 1324 條的規定;為犯罪或為免罪責而故意酗酒或使精神錯亂或故意激發或滋生感情衝動者亦同。);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譯)

絕罰

絕罰

首先,絕罰是你不想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有兩種絕罰自科絕罰和待科罰

第一,自科絕罰在犯罪后立即發生,而且是由於犯罪本身而發生的,沒有任何教會法官的干預;立法者使用的朮語承認了這一點,例如:“由於事實本身,犯罪者立即被自科絕罰。” 第二種是 “待科罰”,法律確實將其視為一種懲罰,但只有司法判決才對罪犯施加懲罰;換言之,罪犯受到威脅而不是受到懲罰。只有當法官傳喚他到他的法庭面前,宣布他有罪,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他進行懲罰時,他才會受到懲罰。當法律包含以下或類似的詞語時,人們就會認識到這一點:“在被絕罰的痛苦之下”;“罪犯將被絕罰”。

澄清一些關於自科絕罰的應用。

任何參與墮胎的人都會發生自科絕罰。“在墮胎中的正式合作搆成了嚴重的罪行。教會將對這一罪行的正式懲罰與人類的生命聯系起來。“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法典 #1398)。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教會法典 #2272

這包括總統、總理、政治家和政府的所有成員。通過他們的行動實施流產,這些人不需要公開通知被自科絕罰。所有的那些建議或通過一項法律促進人流,就自動自科絕罰。他們的自科絕罰教會不必公開。他們的行動足以招致懲罰。因此,可以說,大多數前天主教政治家今天在自科絕罰之中。他們不能被稱為天主教徒,因為他們不再屬於天主教會。

一個不管什么原因建議流產的老師,自動自科絕罰

一個醫生或護士協助墮胎,自動自科絕罰

一個被自科絕罰的人在天主教會,不能領受任何的天主教的聖事。

因此,一個人在天主教內結婚的人,因參與墮胎而自科絕罰的懲罰下,沒有被主教(或被授權的神父)消除,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要被重新接納到天主教會,你必須在去告解之前,先解除絕罰,因為你在被自科絕罰中不能有效地領受任何聖事。你的自科絕罰只能由主教解除,你可以去見你的教區主教或已有解除自科絕罰權力的神父。當你向神父告解時,問他是否已有解除自科絕罰的權力。如果是,你可以繼續向他講述你的具體情況。如果沒有,為了解除你的自科絕罰,問他你必須去向那位神父告解。

(譯)

歸屬教區與脫離教區

歸屬教區與脫離

首先,重要的是要理解,在六品執事或神父可以被祝聖之前,他必須正式地參加某個教區。這是為了確保神職人員沒有對任何主教正式問責,就不會從一個教區轉到另一個教區。參加一個教區被稱為 “歸屬教區”。當一名神父獲得許可轉到另一個教區時,發生以下情況:

1. 新教區主教必須接受這位神父,這被稱為 “歸屬教區”。

2. 從目前的教區主教發布神父到新教區,這被稱為 “脫離”。

從一個教區轉移到另一個教區,先要有新的 “歸屬教區”,才會有“脫教離區”。這樣可以確保神父不會有任何時間脫離主教的完全問責。

以下的法典有關神父的歸屬教區和脫離區:

聖職人員的歸屬

265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266

1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267

1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268

1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269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區:

1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270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271

1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厘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272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進化論

進化

天主教在進化論上的立場是什么?

天主教對天主創造天堂、地球、動物、鳥類或人類的時間和方式沒有官方的立場。不管創造如何發生,都必須歸功於天主,一切都是按照祂的神聖計划完成。

證明天主創造一切的存在,記錄在聖經裏:“因天主的一句話,諸天造成;因上主的一口氣,萬象生成。” (詠33:6

因為科學證據表明,恐龍的時間與人類開始的時間被分開數千年或几百萬年,這并不意味聖經創造的七天是錯誤的。對天主來說,“一日如千年”,意思是 “不確定的時間”。在聖經中,“一千年” 這個詞指的是不確定的長時間,可能是一千年,也許是一百萬年。

親愛的諸位,惟有這一件事你們不可忘記:就是在天主前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伯后3:8

我們確切知道的是,當天主創造動物時,他并沒有把猴子變成人類。人類在動物創造后很長時間被創造。

人類的存在不是由於閃電擊中水中的分子而產生的。人是由天主獨立創造出來的。雖然進化可能適用於一些被創造的野獸,但這種推理不能應用於人類。因為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1:27)天主是不變的。“ 因為我是上主,決不改變;” (瑪拉基亞3:6)“ 天地必要毀滅,而你永遠存在。” (詠102:27

(譯)

“每個人都在做這件事”

每個人都在做這件事”

跟隨人群有什么不對嗎?如果每個人都在做,為什么我不能做呢?

社會上有許多趨勢,其中許多不符合天主的律法。因為每個人在畢業那天都喝醉了,然后開車,你喝醉了開車好嗎?不!“每個人都在做這件事” 不是做錯事的好借口。有些人想隨從大眾而時髦,而有些人則憑良心行事。

耶穌說:“你們要從窄門進去,因為寬門和大路導入喪亡;但有許多的人從那裏進去。” (瑪7:13

聖保祿說,“我請求你們提防那些反對你們所學習的教理,而製造紛爭和絆腳石的人,你們要遠離他們,”(羅16:17

最后,在瑪竇福音中,你讀到,“ 「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人:他或是要恨這一個而愛那一個,或是依附這一個而輕忽那一個。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錢財。” (瑪6:24)明智地選擇!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