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5-3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5-36)

35。公共丑聞不僅會給個人帶來恥辱,而且還會給公眾帶來恥辱,這些丑聞可能涉及一個人與妓女的關聯、一位知名基督徒的離婚、一位父母被指控為毒販、資金被從教會或雇主那里偷去,甚至為了逃避納稅而提交虛假的所得稅申報單。
這些行為以及更多的行為給家庭帶來了恥辱。 它損害了個人以及通常是其家庭的聲譽或品格。 公開披露不道德或嚴重不當行為會傷害家庭的每個成員。 它通常起源於媒體,暴露了一個人的丑聞行為。

36。強姦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它破壞正義與愛德。強姦 深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自由、身體及道德完整的權利,造成嚴重傷害,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的行為。 如果是由父母所犯 (亂倫),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的孩子所犯,則強姦更為嚴重。(天主教教理第2356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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