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45-4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45-46)

45。“治療性”墮胎。 2009年7月10日,信仰教理委員會發表聲明,確認所謂的“治療性”墮胎“從未而且永遠不會”被接受為天主教教導。 天主教教理第2270條至2273條加強了這一教導。
信仰教理委員會解釋說,兩種“非常不同的情況”可能涉及旨在保護母親健康的某些醫療方法。 “一方面,一種直接引起胎兒死亡的干預措施,有時被不恰當地稱為“治療性流產”,由於它是無辜人類的直接謀殺,因此永遠不會合法化; 另一方面,干預本身本身不會流產,其附帶后果可能是兒童死亡。”
對治療性墮胎的譴責是對那些提倡強奸是證明墮胎合理的理由的譴責。

46。輸卵管結扎。 這是一種外科手朮絕育方法,其中,將女性的輸卵管夾緊并阻塞,或切斷并密封,這兩種方法均會阻止卵子進入子宮進行受精。 輸卵管結扎被認為是絕育和節育的永久方法。
這樣的行為反對教會法典第1055 條 – 1 項 –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天主教會教導說:“即使出於治療的原因,也已經將直接中斷生殖過程,尤其是直接自願和人工流產(即使出於治療原因)作為調節出生的合法手段。同樣,直接絕育也被排除在外, 無論是永久的還是暫時的,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 (教宗保羅六世通函,Humanae vitae, n. 14. 1968)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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