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2)
天主教會中,是否有諸如違反婚配聖事的罪的清單?
天主教會尚未正式編制這樣的清單。 同時,眾所周知,以下罪惡違反婚配聖事:
1. 遺棄。 遺棄是違反婚配聖事的罪,它被定義為“父母或雙親遺棄孩子”,永遠脫離孩子的生活,或完全放棄孩子。 孩子是天主賜給父母的禮物。 放棄孩子就是拒絕天主的恩賜! 失去父母的孩子,眾所周知他們會哭到晚上睡覺。 在這些孩子的眼中,他們被拒絕了,被剝奪了他們兒時有權獲得的愛。 他們的向上天哭泣,問為什么這發生在他們身上。
2. 墮胎:“在墮胎中進行正式合作搆成嚴重罪行。教會對這種剝奪人類生命罪處以正式的驅逐出境懲罰。
教會法典第1398 條: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法典第1314 條 :罰,通常為待科罰,因此,非經宣判,犯人不受其約束;如法律或命令明言為自科罰時,犯罪成立後,犯人立即受其約束。 (參考教會法典第 1323-1324條)
天主教教理第2272條: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 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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