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離婚和再婚的人

為離婚和再婚的人

我是天主教徒,離異后再婚,沒有得到教會的特許。我的一些朋友說,我仍然可以領聖體,而另一些朋友則說我不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到底能不能領聖體?

不能。

你的答案是根據什么來的?

回答的依據是1994年9月14日信理部辦公室在羅馬發布的一份文件。

天主教會的這一堅定立場在2000年7月5日通過教廷立法文本解釋委員會的一項法令得到了維護。在其法令中,它支持信仰教理委員會和宗教儀式委員會先前的聲明。離婚和再婚的人不能領聖體,除非他們禁欲。

1994年,信理部向全世界的主教發出一封信,反對一些神學家和神父的建議,堅持認為離婚或再婚的天主教徒不應領受聖體聖事。

2000年7月的最新文件提到了《教會法典》第915條,“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嚴重的罪行包括離開有效的婚姻,以形成另一種涉及通奸關系的結合。

我的神父知道我已經離婚并再婚了。他從來沒有說過什么。他的沉默難道不是一種認可的表現嗎?

梵蒂岡在2000年7月的最新文件中指出,神父有義務在舉行彌撒前釆取措施,避免公開拒絕向沒有資格接受聖體聖事的人提供聖體。

在適當的時候,神父應”解釋限制他”向離婚和再婚的人分發聖體聖事的原因。這些理由是:

婚姻的神聖性。

教會不能接納離婚和再婚的夫婦領受完全的聖體,而不給人以他們的婚姻狀況可以接受的印象,因此,婚姻不是永久的結合。

神父在解釋情況時要表現出同情和敏感,同時也要明確和堅定。

如果在解釋之后,離婚或再婚的教友來領聖體聖事,應該把他或她送走。

理事會確認,神父有責任確定哪些教友不應領受聖體聖事。

神父也有責任對所有送聖體者作出適當的指示,以確保維護天主教會的教理。

你有你所說的那份文件的副本嗎?

該文件可在梵蒂岡的檔案中找到,請點擊這里。以下是文本的副本。

信仰教理委員會

致天主教主教的信
關於離婚和再婚者接受聖體的問題
關於離異和再婚的信徒接受聖體的問題致天主教主教的信

尊敬的閣下

1. 國際家庭年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場合,讓我們重新發現教會對家庭的愛和關注的許多跡象,同時再次提出基督徒婚姻的無價財富,它是家庭的基礎。

2.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處於非正常婚姻狀況下的信友的困難和痛苦值得特別關注。神父應幫助他們體驗基督的慈愛和教會的親近,以愛心接納他們,勸勉他們相信天主的憐憫,並以審慎和尊重的態度,建議他們改過自新和分享教會團體生活的具體方法。

3. 然而,意識到真正的理解和真正的憐憫永遠不會與真理分離,神父們有責任提醒這些教友注意教會關於執行聖事的教理,特別是領聖體。近年來,各地區在這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牧靈方案,根據這些方案,當然不可能普遍接納離異和再婚的人參加聖體團契,但離異和再婚的信友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他們認為自己根據良心的判斷有權力這樣做,就可以接近聖體。例如,當他們被完全不公正地拋棄時,盡管他們真誠地試圖挽救以前的婚姻,或者當他們確信以前的婚姻無效,盡管無法在外部法庭上證明這一點,或者當他們經曆了長期的反思和懺悔,或者由於道德上的原因,他們不能滿足分離的義務時,就屬於這種情況。

有些地方還建議,為了客觀地審查他們的實際情況,離婚和再婚者必須咨詢一位謹慎的專家神父。然而,這位身父必須尊重他們最終接近聖體的決定,這并不意味官方的授權。

在這些和類似的情況下,這將是一個寬容和仁慈的牧靈解決方案,以公正地對待離婚和再婚者的不同情況。

4.即使教會的幾位教父曾提出類似的牧靈解決方案,並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實踐,但這些方案從未得到教父們的共識,也不能構成教會的共同教理,或決定其紀律。忠於聖經和傳統的普世教廷有責任教導和真實地解釋教理。

對於上述新的牧靈建議,本公所認為自己有義務在這個問題上回顧教會的教義和紀律。為了忠於耶穌基督的話,教會確認,如果先前的婚姻是有效的,新的結合就不能被承認為有效。如果離婚者以民事方式再婚,他們會發現自己處於客觀上違反天主的律法的情況。因此,只要這種情況持續存在,他們就不能領聖體。

這一規范根本不是對離婚和再婚者的懲罰或歧視,而是表達了一種客觀情況,這種情況本身就使領聖體成為不可能。”他們不能被接納,因為他們的生活狀態和條件客觀上與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的愛的結合相抵觸,而這種愛的結合是由聖體儀式所象徵和實現的。除此之外,還有另一個特殊的牧民理由:如果這些人被接納領聖體,教友們就會對教會關於婚姻不可分割的教理產生錯誤和混淆。”

在這種情況下堅持的教友,只有在獲得聖事赦免后才能領聖體,而聖事赦免只能 “給那些為破壞聖約的標志和對基督的忠誠而懺悔,真誠地准備釆取不再違背婚姻不可分割的生活方式的人。這意味在實踐中,當由於嚴重的原因,例如為了孩子的成長,男女雙方不能滿足分居的義務時,他們就’承擔起完全禁欲的義務,即禁絕適合已婚夫婦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領聖體,只要他們遵守義務,避免產生丑聞。

5.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教理和紀律,在后科林時期的使徒勸諭《Familiaris Consortio》中得到了充分的闡述。勸告書除其他事項外,還提醒牧者,出於對真理的熱愛,他們有義務仔細辨別不同的情況,并勸告他們鼓勵離婚者和再婚者參與教會生活的各種活動。同時,它確認并指出了 “建立在聖經基礎上的、不允許離婚和再婚者領聖體的一貫和普遍做法的原因”。勸諭的結搆和話語的主旨讓人清楚地了解到,這種被認為有約束力的做法,不能因為不同的情況而改變。

6.與合法配偶以外的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教友,不得領聖餐。如果他們認為可以這樣做,鑒於事情的嚴重性和這些人的精神利益以及教會的共同利益,牧者和告解者有嚴肅的責任告誡他們,這種良心的判斷公然違背了教會的教導。神父在其教學中也必須提醒被委託給他們照顧的信眾注意這個教理。

這并不意味教會不關心這些教友的處境,而且他們也沒有被排除在教會的共融之外。她關心的是在牧靈上陪伴他們,並邀請他們在符合神聖律法規定的程度上分享教會的生活,而教會沒有權力免除這些規定。另一方面,必須指導這些教友,使他們不認為他們對教會生活的參與只限於領聖體的問題。要幫助教友加深理解在彌撒中分享基督的犧牲、精神共融、祈禱、對天主聖言的默想、以及慈善和正義工作的價值。

7. 離婚和再婚的人錯誤地認為他可以領聖體,通常的前提是,個人的良知在最后被認為能夠根據自己的信念,對以前的婚姻是否存在以及新的結合的價值作出決定。然而,這種立場是不可忽視的。事實上,由於婚姻既是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配偶關系的形象,也是公民社會生活的基本核心和重要因素,所以它基本上是一個公共現實。

8.當然,對自己領聖體的傾向的判斷,必須由正確形成的道德良知來作出。但同樣正確的是,作為婚姻基礎的同意不是簡單的私人決定,因為它為配偶雙方創造了一個具體的教會和社會狀況,無論是個人還是夫婦。因此,對自己婚姻狀況的良心判斷,并不只考慮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關系,好像可以排除教會的調解,這也包括在良心上有約束力的教規法律。不承認這一基本方面,實際上就意味否認婚姻是教會的現實,也就是說,是一件聖事。

9.邀請牧者仔細區分離婚和再婚者的各種情況時,《家庭團契》訓詞提到那些主觀上在良知上確定他們以前的婚姻已無法挽回,從未有效的人。必須通過教會設立的外部論壇來確定是否存在客觀上的這種無效婚姻。教會的紀律在確認教會法庭在審查天主教徒婚姻有效性方面的專屬權限的同時,也提供了證明以前婚姻無效的新方法,以便盡可能地排除司法程序中可核實的事實與正確的良心所知道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切分歧。

堅持教會的判斷,遵守現有的紀律,有關教友婚姻有效性所需的教規形式的義務,才真正有助於有關教友的精神福利。教會實際上是基督的身體,生活在教會的共融中,就是生活在基督的身體中,以基督的身體滋養自己。隨着聖體聖事的接受,與元首基督的共融永遠不能脫離與祂的成員,即與祂的教會的共融。由於這個原因,我們與基督結合的聖事也是教會合一的聖事。因此,領聖體與教會的共融相反,本身就是一種矛盾。與基督的聖事共融包括并以遵守教會共融的秩序為前提,即使有時很困難,如果信徒希望直接接近基督而不尊重這一秩序,就不可能是正確和有成果的。

10.根據以上所述,主教會議所表達的願望,被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釆納為自己的願望,并由主教、司鐸、修士和平信徒以奉獻精神和值得稱道的舉措付諸實施,有待充分實現,即以殷切的愛心,盡一切可能,在基督和教會的愛中加強那些處於不正常婚姻狀況的信徒。只有這樣,他們才有可能完全接受基督教婚姻的信息,在信仰中忍受他們處境的痛苦。在牧靈行動中,必須盡一切可能確保這不是一個歧視的問題,而只是絕對忠於基督的旨意,祂已恢復并重新委托給我們婚姻的不可分割性,作為造物主的禮物。牧者和教友團體有必要與當事人一起受苦和愛,使他們在自己的負擔中認識到耶穌的甜美的軛和輕盈的負擔。他們的負擔不是在小或無足輕重的意義上的甜蜜和輕盈,而是因為主——以及與祂一起的整個教會——分享它而變得輕盈。牧民行動的任務是提供這種建立在真理和愛中的幫助,必須全心全意地執行。

我與你們一起致力於使耶穌基督的真理在教會的生活和活動中發光發熱的共同任務,我仍然在主內忠心耿耿。

約瑟夫.卡.拉辛格 拉辛格
院長

+ 阿爾貝托-博沃內
努米底亞凱撒利亞的名義大主教
秘書

最高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樞機主教時,批准了這封在本會常會上起草的信,并命令將其出版。

1994年9月14日,在羅馬由信理部辦公室發出。
(譯)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