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聖事和集體赦免

懺悔聖事和集體赦免

在告解聖事中,集體赦免有效的天主教會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在天主教會的教理中,懺悔聖事中的集體赦免的應用被定義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483條:如有嚴重的需要,可用包括集體認罪和集體赦罪的團體慶典來舉行和好聖 事。所謂嚴重的需要,包括死亡的危險逼近、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 數位司鐸聽每一位懺悔者的告明。這嚴重的情況也包括懺悔者人數眾多, 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聽每個人的告明,致使 懺悔者非因自己的過失,長期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在 這情況下,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應立意在適當的時候,再個別告明 自己嚴重的罪過。教區主教可鑒定那些情況符合需要,可以舉行集體赦 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在大慶節或朝聖時,有大量的信友,則不得視為有足 夠的嚴重需要。
除上述內容外,《教會法典》指出:
第961條
1 項 – 不先行個別的告明,不可以集體的方式同時寬赦眾多的懺悔者,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1° 死亡的危險逼近,亦無足夠的時間,讓一位司鐸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
2° 如有嚴重的需要,即懺悔者人數眾多,而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聽每個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時;但在大慶日或朝聖時,眾多懺悔者聚集,而聽告解司鐸無法在場,此種情形不得視為有足夠的需要。
2 項 – 對是否有 1 項 2 款所指的必要條件,則由教區主教斷定,他在審查主教團其他成員所協議的標準後,可以決定那些個案附合需要。
第962條
1 項 – 為能使一個信徒有效地與其他許多人一起領受聖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適當的準備,而且還要計劃在適當的時候,個別告明當時無法告明的重大罪過。
2 項 – 應教導信徒在接受集體赦罪的時機,盡可能做1項所要求的事項,即使在死亡危險的情形中,如果集體赦罪前有足夠時間,應先勸每人發痛悔。
第963條 – 除應遵989條所規定的責任外,凡以集體赦罪獲得赦免重大罪過的人,一有機會,在領受另一次集體赦罪之前,應託快去個別告解,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我住在一個城市,那里至少有十几座天主教堂。我的教區沒有全職的神父。當神父在周日上午來做彌撒時,沒有時間聽懺悔,他對每個人都進行集體的赦免。這是否有效?

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集體赦免并不搆成嚴重的必要性。

在你的情況下,教友們還有其他選擇。他們可以去本市其他任何一個天主教堂,在那里他們可以由神父聽他們的懺悔。

因此,與《天主教教理》第1483條規定的條件相反,有足夠的懺悔者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聽取教友們的個人懺悔。因此,如果教友們長期得不到聖寵或聖體,那是他們自己的錯。

下面這句話是什么意思?”為了使赦免有效,教友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單獨懺悔罪過的意向”?

意思是說,當某人得到有效的集體赦免時,教友仍有義務去懺悔,并盡快向神父懺悔自己的罪過。否則,在告解聖事中得到的集體赦免是無效的。這就如同教友從未去懺悔一樣。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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