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義務

復活節義務

復活節的義務在教會法典法第920條中有定義,其中規定:
920 條
1 項 – 所有信徒,在初領聖體後,有責任每年至少領聖體 一次。
2 項 – 此項教規應在復活期內履行,但有正當的理由,亦可在年內其他時間內完成。

綜上所述,天主教徒有義務在復活節期間參加彌撒,以領聖體。為了理解這一義務,有必要了解《天主教教理》第2042條,該條規定。
第2042條第一規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應參與彌撒,不從事辛勞的工作」)要 求信徒參與慶祝紀念主復活日子,以及敬禮主的奧跡、榮福童貞瑪利亞,和諸聖人的主要禮儀慶節;首先,要參與基督徒團體團聚一起的感恩慶典,並且要停止一切阻礙聖化這些的工作和操勞,從而得到休息。
第二規條(「應至少每年一次告明你的罪」)藉著領受和好聖事,繼續聖洗聖事的皈依和赦免的工程,為領受聖體妥作準備。
第三規條(「至少應在逾越慶節時領受感恩(聖體)聖事」) ,保証最低限度的領受主的聖體聖血,要在逾越節期中領受,這是基督徒禮儀的原始和中心。

在提到上述所有內容后,應該說,那些沒有在周日和聖日參加上述第一條戒律中提到的彌撒的人,他們每次都犯了彌天大罪。犯了彌天大罪后,他們有義務在接受聖體前接受懺悔聖事。因為在彌天大罪的狀態下領聖體是被禁止的。

因此,如果你沒有履行第一條戒律,就不能履行第三條戒律,除非你履行了第二條戒律。因此,履行復活節義務不僅僅是在復活節主日或從復活節主日到五旬節主日的復活節期間去做彌撒的問題。它是一種義務,通過參加周日的彌撒和聖日,定期去告解,至少在復活節期間領聖體,成為你的教會的積極參與者。

總之,復活節的義務是在復活節的第一次彌撒(復活節前夕)和五旬節主日的最后一次彌撒之間至少接受一次聖體聖事,只要上述條件得到落實。(在主日和聖日參加常規彌撒;接受懺悔聖事)。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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