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起初,我打算將我的 “問答”限制在”不可分離”一詞上。然后在回顧了它的含義及其與婚姻聖事的聯系后,我得出結論,”不可分離”和 “婚姻”這兩個詞是不能分開的。因此,我向你提供以下答案。

庇護十一世在1930年12月31日的通諭 “Casti Connubii “中,我引用了 “Casti Connubii”。首先,讓我們把這一點作為一個不可改變和不可侵犯的基礎;婚姻不是由人建立或恢復的,而是由天主建立的;不是由人建立的,而是由自然的創造者–天主建立的;由同一自然的恢復者通過法律來強化、確認和提升;因此,這些法律不能受制於人的任何決定,甚至不能受制於夫妻雙方的任何相反的協議。這是聖經的教義(Gn 1,27 f.; Gn 2,22 f.; Mt 19,3 ff.; Ep 5,23 ff.);這是教會持續一致的傳統;這是特倫特神聖會議的莊嚴定義,它宣布并確認[見24;見n.969 ff.]婚姻的永久和不可分割的聯系,以及同一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來自於作為其作者的天主。”

用丹青格的話說:”婚姻的永久性,既不能因結婚雙方撤回同意而解除,也不能因民政當局而解除。基督徒的婚姻是絕對不可分割的,正如特倫特大公會議所定義的那樣,譴責任何說:”教會錯誤的是,她按照福音和使徒的教導灌輸并繼續灌輸,婚姻的紐帶不能因配偶一方通奸而解除,雙方,甚至沒有給出通奸理由的無辜者,在另一方活着的時候不能締結新婚。男人在解雇通奸的妻子后再娶另一個妻子,以及妻子在解雇通奸的丈夫后再娶另一個丈夫,都是犯了通奸罪”(丹青格1807)。

簡單地說,婚姻聖事是由神聖的法律制定的,沒有人能改變這一點,神父、主教、甚至教宗都不能。如果一個已經結婚的人,在第一個伴侶還活着的時候決定與第二個人結婚,那么這個人就是在犯通奸罪。而在過着通奸生活的時候,這個人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懺悔聖事或聖體。

一場好的告解有五個要素是有效的。它們是:

a. 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b. 懺悔者必須有悔改之心。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c. 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冒犯天主。

d. 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e. 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完成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赦免。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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