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會對良知的定義

天主教會對良知的定義

簡單地說,良心是 “一種內心的感覺或聲音,被視為一個人行為的正確性或錯誤性的指南”。

關於良心,《天主教教理》指出:
第1777條:道德的良心存在於人心深處,在適當的時刻,囑咐他行善避惡。道德的良心也判斷具體的抉擇,良好的予以贊同,不好的加以譴責。道德的良心証明與至善相關真理的權威,人原受到至善的吸引並由祂領受了誡命。當聆聽道德良心的時候,明智的人便能聽到天主發言。

第1778條:道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藉此人可以對一個將要做的具體行為,正在做的行為,或已經完成的行為,認出其道德的品質。人無論講甚麼,做甚麼,必須忠實地依照他所確知為公正的和正直的去講去做。藉著良心的判斷,人領會並認出神律的規定: 約翰亨利‧紐曼,《致諾福克公爵書》:良心是我們心靈的法律,但超越我 們的心靈,對我們發號施令,指示責任和職務,恐懼和希望……良心是自然界中,一如恩寵界中的那位傳訊者,透過面紗向我們發言,教導我們,帶領我們。良心是基督所有代表中的第一位代表。

第1779條:有一點很重要,就是為聆聽和順從個人良心的聲音,每一個人必須小心地面對自己。這內心收歛的要求格外需要,尤其是因為我們所面對的生活屢次阻擾我們反省、省察、或自我收歛: 聖奧思定,《致巴特人論若望書信》:返回你的良心,向她發問……弟兄們, 返回內心,並在你所做的一切中,注視那位作証者──天主。

第1780條:人位格的尊嚴包含並要求道德良心的正直。道德良心包括對道德原則的領會 (本性良心,synderesis),包括將這些原則,經過理性和善 惡的實際分辨之後,運用於目前的環境,最後,包括對一些具體的行為,不論是行將開始的,或是已經完成的,作出判斷。在理性的 法律內有關道德善所宣告的真理,實際上,具體地,亦為良心所作的謹慎判斷所承認。人稱那依照這判斷作選擇的人為明智的人。

第1781條:良心使人對所完成的行為負起責任。如果人作惡,良心的正直判斷 能夠留在他內作為善的普遍真理的見証,同時對他這一次選擇作見証。良心判斷的裁決,仍可成為希望和慈悲的保証。在指証所犯的 錯誤時,提醒人祈求寬恕,繼續行善,並因著天主的恩寵不停地修 練德行: 在祂面前可以安心;縱然我們的心責備我們,我們還可以安心,因為天主 比我們的心大,祂原知道一切(若一 3:19‐20)。

第1782條:人有依照良心和自由行事的權利,為使他本人得以作出道德的抉擇。「不應強迫人違反良心行事,也不應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務上是如此」。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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