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輔理主教和助理主教之間的區別

主教、輔理主教和助理主教之間的區別

在教區的管理中,主教、輔理主教和助理主教之間有什么區別嗎?

由於教宗是天主教會的領袖,主教是一個地區的領袖,這種地區被稱為教區。

教會法典第381條§1. “教區主教在委託給自己的教區內,擁有一切為盡牧職所 需的,直接的正職權,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於教會最高權力,或其他 權力的案件除外。”

一位助理主教被任命在需要時協助主教。

教會法典第403條.”如聖座認為適合,可自動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權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繼承權。”

如果教區主教退休或死亡,助理主教立即成為其繼任者。教區的管理不會中斷。助理主教應該已經熟悉教區的事務了。

教會法典第409條.§1. “主教席位出缺時,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職,立即成為所 任職教區主教。”

對於輔理主教,情況則不同。他可能被任命為協助管理教區的某一地理區域。或者只涉及其中的某一方面,如堅振聖事。在某些教區,助理主教負責監督教區內的天主教教育,確保從小學到大學的各個層次都有天主教教理。

教會法典第403條.§1. “因教區牧靈之需要,由於教區主教之要求,得設置一位或多位輔理主教;輔理主教無繼承權。”

教會法典第403條§2.”在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或是因為個人的原因,可給予教區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權的輔理主教。”

無論他們在教區內的權限如何,輔理主教和助理主教都要對主教負責。因此,他們必須隨時合作,確保主教的思想在努力和意向中得到落實。這就要求在重大事項上不斷進行磋商。

教會法典第407條
§1.”為增進教區現在和將來之最大利益,教區主教、助理主教 以及 403 條 2 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應在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議。
§2.教區主教在審量較重大之事務時,特別是牧靈性質之事,請優先 詢問輔理主教。
§3.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既被召分擔教主教的辛勞,應在盡其職務 時,與之同心合力進行之。”

(譯)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