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堅振聖事的神父

主持堅振聖事的神父

在羅馬天主教儀式中,主持堅振聖事的通常是主教。神父可以被委托來做這件事。在某些情況下,神父可以為教友進行堅振,如:

– 處於死亡危險中的教友。

– 在天主教的入教儀式上。

– 在接待一個加入天主教會的受洗基督徒時。

必須存在上述條件之一,才能得到神父的確認。這樣的堅振聖事并不改變任何東西;它仍然是一件有效的聖事。

關於這個問題的教會法典是:

堅振之施行人

第882 條 – 堅振的職權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鐸藉普通法或主管當局特殊准許而有代行權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堅振聖事。

第883 條 – 依法有代行權施行堅振者如下:
1° 在轄區範圍內,依法享有與教區主教同等權力的人;
2° 因職務或教區主教的命令,司鐸為超出嬰孩期的人付洗,或接納已領洗而歸於天主教時,施行堅振聖事,亦屬有效;
3° 為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堂區主任,甚至任何一位司鐸均可施行堅振。

第884 條
1 項 – 教區主教應親自,或由其他主教施行堅振;如有需要,亦可授予一位或數位固定的司鐸代行權,施行此聖事。
2 項 – 如有嚴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當局所給予的代 行權而施行堅振的司鐸,可在個別的情況下,聯同其他司鐸,一起施行堅振。

第885 條
1 項 – 屬下按規定並合理請求領堅振聖事時,教區主教有責任為他們施行。
2 項 – 有此代行權的司鐸,應對為之而授予此權的人使用此權。

第886 條
1 項 – 主教在自己的教區內施行堅振,常屬合法,即使為非屬下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會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
2 項 – 為能在其他教區合法施行堅振,主教至少應合理地推定該教區主教的准許,但為他自己的屬下施行,不在此限。

第887 條 – 獲有施行堅振聖事代行權的司鐸,在指定的地區內,亦可合法地為非所屬的人施行堅振,但此人的教會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鐸在其他地區內施行堅振,皆無效,但 883 條 3 款的規定,不在此限。

第888 條 – 在有權施行堅振的地區內,亦可在不直屬本區處所施行此聖事。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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