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教會紀律是怎么說的?

《聖經》對教會紀律是怎么說的?

教會紀律是糾正當地教會團體成員的罪惡行為的過程,目的是保護教會,使罪人恢復與天主同行,并更新教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教會的紀律可以一直延續到開除,也就是正式地將一個人從教會成員中除名,并非正式地與他分離。

瑪竇福音 18:15-20 給出了教會實行教會紀律的程序和權力。耶穌指示我們,一個人(通常是被冒犯的一方)要私下去找冒犯者。如果犯罪者拒絕承認自己的罪和悔改,那么另外兩三個人去確認情況的細節。如果仍然沒有悔改——盡管有兩次悔改的機會,但犯罪者仍然固執於他的罪,那么這件事就會被帶到教會。然后,犯罪者有第三次機會悔改并放棄他的罪惡行為。如果在教會管教的過程中,罪人聽從了悔改的呼召,那么 “你便賺得了你的弟兄”(15節)。然而,如果紀律一直持續到第三步,而犯罪者沒有做出積極的回應,那么,耶穌說:”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17節)。

教會管教的過程從來都不是令人愉快的,就像父親從來不喜歡管教自己的孩子一樣。但有時,教會管教是必要的。教會管教的目的并不是要刻薄,也不是要表現出比你更神聖的態度。相反,教會管教的目的是使個人恢復與天主和其他信徒的完全交流。這種管教要從私下開始,逐漸變得更加公開。它要在對個人的愛、對天主的順服和對教會中其他人的敬畏中進行。

聖經關於教會紀律的指示暗示了教會成員的必要性。教會和它的神父對某一群體(地方教會的成員)的屬靈健康負責,而不是對城市里的所有人負責。在教會紀律方面,保祿問道:”審斷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教內的人,豈不該由你們審斷嗎?” (格林多前書5:12)。教會紀律的候選人必須是”在”教會里,對教會負責。他承認對基督的信仰,卻繼續在不可否認的罪中。

聖經給出了一個地方教會——格林多教會——中的教會紀律的例子(格林多前書 5:1-13)。在這個例子中,紀律導致了開除,保祿宗徒給出了一些紀律的原因。其中一個原因是,罪就像酵母,如果允許它存在,它就會以 “少許的酵母能使整個面團發酵”的方式傳播給附近的人(格林多前書5:6-7)。另外,保祿解釋說,耶穌救了我們,是為了讓我們與罪分開,使我們可以”無酵”,或脫離那引起靈性衰敗的東西(格林多前書5:7-8)。基督對他的新娘,即教會的願望是希望她能夠純潔無瑕(厄弗所書5:25-27)。基督耶穌(和祂的教會)在非信徒面前的見證也很重要。當達味與巴特舍巴犯罪時,他犯罪的后果之一就是天主的敵人褻瀆了獨一真神的名(撒慕爾紀下12:14)。

希望教會對成員釆取的任何懲戒行動都能成功地帶來敬虔的憂傷和真正的悔改。當悔改發生時,這個人就可以恢復團契。哥林多前書5章經文中涉及的那個人悔改了,保祿后來鼓勵教會讓他恢復與教會的完全團契(格林多后書2:5-8)。遺憾的是,即使是在正確和愛的情況下,懲戒行動也不一定能成功地帶來恢復。即使在教會紀律未能帶來悔改的情況下,它仍然是需要的,以達到其他好的目的,如在世界中保持良好的見證。

我們都可能目睹過一個年輕人的行為,他總是被允許為所欲為,而沒有持續的管教。這不是一個美好的景象。過分放任的父母也不是愛,因為缺乏引導,就注定了孩子未來的慘淡。沒有紀律、失控的行為會使孩子無法形成有意義的人際關系,也無法在任何環境中表現良好。同樣,在教會中的管教,雖然從來都不是令人愉快或容易的事,但有時也是必要的。事實上,它是愛。而且它是天主所吩咐的。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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