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婚姻和性無能

天主教婚姻和

當一個人時,天主教婚姻的態度是什么?

教規第1084.1條規定:“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論是絕對的或相對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質而言,結婚無效。

換言之,基督教婚姻的概念包括,作為必要的,對那些本身適合於生殖或子女的“行為”相互、獨有和永久的權利。

一般來說,性無能是婚姻的障礙,而配偶中的一方卻無法在婚姻法中履行義務。

10961項教會法典規定,“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結婚當事人至少應知道婚 姻乃男女之間持久的結合,藉某種性合作而生子女。

在這一點上,想強調的是,性無能(不能履行婚姻行為)和不育(不能懷孕或誘導受孕),這是不同的概念。上文提到的教會發典關於性無能的,而不是關於不育的。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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