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婚姻無效
這里見教宗方濟各改變判決無效的程序。
我的理解是,如果有人被判決無效婚姻,他/她可以再婚。聖經,根據瑪爾谷福音10:11,禁止離婚后的婚姻,只要他的配偶還活着,那怎么可能呢?
首先,應該說判決無效和離婚是不一樣的。無效并不意味着有效的婚姻無效。
無效聲明在婚姻發生時,沒有條件使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用天主教會的話說,在舉行儀式時,由於一些障礙,沒有舉行真正的婚姻。
障礙的例子是:
——虛假陳述或欺詐(隱瞞關於生育能力或願望的真相,或關於先前存在的婚姻、毒癮、重罪定罪、性偏好或達到同意的年齡)
——拒絕或無法完成婚姻(無能力或拒絕發生性行為),
——亂倫(與其他人或近親結婚),
——強迫(違背自己的意願或嚴重的外部壓力,例如懷孕而被迫結婚)),
——缺乏對婚姻的了解或完全理解婚姻作為忠誠和愛情的終生承諾,優先考慮配偶和子女的含義,
——心理上無法履行上文所述的婚姻承諾,
——非法的“婚姻形式”(根據天主教法典沒有舉行婚禮儀式),
——一方/雙方都受到毒品的影響,或對某種化學物質上癮,
——父母強迫的婚姻,
——一個人因參加墮胎而自動被自科絕罰,沒有讓教會解除絕罰,然后在天主教會內結婚。
更多的信息可以在天主教教理 #1625-1632 中找到。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