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自由的意義
天主教會如何定義人類自由?
根據天主教教理,人的自由定義如下:
第1730條: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德 15:14),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
第1731條: 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人是有理性的,因此與上帝一樣;他被創造時有自由意志,是自己行為的主人”。[St. Irenaeus, Adv. haeres. 4, 4, 3: PG 7/1, 983.﹞
簡而言之,人的自由是我們’發起和控制’自己行動的能力。是我們自己選擇做或不做每一個行動,我們要對我們所選擇的東西負責。
“上主在起初就造了人,並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又給他定了法律和誡命。”[德訓篇 15:14-15]。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