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從以下事件可以看出,只有教宗有權修改教會法典

1983125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以Apostolic Constitution Sacrae disciplinae leges 頒布了為所有屬於拉丁教會天主教信徒的罪近教會法典。它在19831127日生效。在Apostolic Constitution,教宗描述的新的教會法典為 “梵二最后文件”。

199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發出自Ad Tuendam Fidem動詔書,修改1990年東方教會法典的兩條(7501371),以便添加准則明確把堅持真理的明確方法在教會的訓導所提出的義務,并建立相關規范的制裁。”

20091215日,教宗本篤十六在Mentem發出Omnium自動詔書,修訂1983年的教會法典五條(10081009108611171124),澄清那些在聖職中只有主教和神父受到能力和使命,以基督為首的行為,而執事得到行使服務、講道、和施舍的特許。

2015815日,教宗方濟各發布 ‘普世緩和索引’ 自動詔書,改善婚姻無效審判過程的教會法典1983條,處理宣告婚姻無效。該文件於201598日公布。

雖然有許多語言翻譯的法典,只有原來的拉丁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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