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神父可以離開神職和再恢復神職?

一個神父可以離開神職和恢復神職

我讀了兩篇關於教會法評論,與修會長上和在從宗教發願和神職的義務豁免案例有經驗的教會法學家談論。我的教會法學家的朋友馬上就想知道涉及的時間。在第一個(1917)法典以前,教會法學家通常說一對夫婦的可能性,沒有其他家庭責任,分開和加入宗教團體。在那個時代,早先是神父的可能性是最不可能發生的,因為豁免神職人員的義務非常少見。

當我和修會長上交談時,他几乎沒有那么肯定,聖座不會接受一個1980后離開的神父的請求。他可以給不肯定的答復。但一個現有的有效的婚姻肯定會使事情復雜化。我的教會法學家朋友說一位主教或修會長上可以呈送一項你提出的請求,但就決定來說,那是任何人的猜測。修會長上認為,給予這樣的請求可能取決於呈送的主教。他的判斷特別受聖座尊重嗎?教會法學家也認為恢復聖職的理由會是教會的需要——不是這個人個人良好。聖座要確定,這人將被安置在一個傳教區,在那裏他會被天主的子民接受。返回的路當然不會變得容易。

我不想進一步推測,是否一個以前的修女嫁給一個不稱職的神父,將被允許回到宗教生活中去。我認為女修會的長上可以比我說得更好。但我認為不太可能,如果那個‘神父’還活着。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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