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換逝世的代父代母

替換逝世的代父代母

我兒子的代父最近去世了。我怎樣才能找到一個新的代父?

由於你沒有提到你兒子是否領過堅振聖事,我需要向你提供兩個不同的答案。

如果你的兒子還沒有領過堅振聖事,法典允許在堅振聖事上指定新的代父。

根據《天主教教理》第1311段和《教會法典》第892-893條,孩子至少需要一位代父代母,最多兩位,一男一女參加堅振聖事。屆時,可以指定一位或多位代父代母,條件是原代父代母不再是孩子生活的一部分。

教規第892條 在可能的情況下,被堅振者應有一位贊助人;贊助人應注意被堅振者的行為是基督的真實見證,並忠實地履行這項聖事所固有的義務。

教會法典第893條第1款。要履行贊助人的職能,必須滿足《教會法典》中提到的條件。

最好是選擇在洗禮中承擔同樣職能的人作為贊助人。

如果你的兒子已經領了堅振聖事,就不能代替已經去世的代父。教會法典沒有提供這方面的信息,這意味不能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父母通常會選擇一位精神導師,一位具有天主教信仰知識的長者,他可以指導孩子的精神旅程。

(譯)

代父代母日

代父代母日

什么時候慶祝 “代父代母日”?

在美國,天主教徒在六月的第一個星期天慶祝 “代父代母日”。

天主教會鼓勵所有代父代母作出特別的努力,與他們的代子聯系,討論靈性問題。記住,在受洗時,代父代母承諾幫助他們的代子遵守天主教會的教理。

(譯)

受洗者的配偶被選為代父代母

受洗者的配偶被選為代父代母

我妹妹是個已婚成年人,下個月要受洗。她想讓她的丈夫成為她的代父。這是否允許?我找不到關於這個問題的任何信息。

尋求聖洗聖事者的配偶不能成為代父。

這條規定與尋求聖洗聖事者的父母不能做代父代母的規定相似。

看來這可能是那些不成文的規定之一。

(譯)

參與混合婚姻的代父代母候選人

參與混合婚姻的代父代母候選人

我的姐姐是天主教徒,她與路德教徒結婚后,被告知她沒有資格成為我孩子的代母。你能解釋一下原因嗎?

正如你所指出的,你的姐姐是參與了混合婚姻。在許多情況下,參與混合婚姻的人認為,他們的孩子長大后應該選擇自己的宗教。這樣的信念使候選人失去了在天主教會中作為潛在代父代母的資格。我懷疑你姐姐一定是接受了教區神父的面試,而神父的結論是她的上述信仰使她失去了做代母的資格。

那些希望成為代父代母的人,他們必須宣揚和捍衛天主教信仰,這就是他們接受堅振聖事時從主教那里得到的委托。

我建議你找一個在天主教會有良好聲譽的候選人。這意味他要毫無例外地相信天主教會的所有教理,他要實踐信仰,他要成為你孩子的良好精神導師。

(譯)

如果她墮胎的話可否擔任代父代母

如果她墮胎的話可否擔任代父代母

我姐姐墮過胎。這是否使她沒有資格成為我孩子的代母?

由於涉及到一些條件,我不能簡單地回答你的問題 “是”或 “不是”。

首先,我必須說,在罪人知道他/她的行為是一種罪之前,罪并不是一種罪。換句話說,如果你妹妹不知道墮胎是一種罪,那么她就沒有犯罪。這是最不可能的……但人們必須對懷疑的好處持開放態度。

其次,教會取消了一個人的資格,這個人因為犯了罪而被(a) “正式逐出教會 “或(b) “遲來的判決”。這意味此人(a)被天主教會的神職人員正式告知她/他被逐出教會,或(b)他/她知道墮胎是一種導致自動被逐出教會的罪行,而此人繼續進行墮胎。這樣的人沒有資格成為代父代母。

現在,如果這個人被 “后發制人 “地逐出教會,并通過適當的渠道解除了逐出教會的處罰,原諒了墮胎的罪行,那么這個人就不再被認為是被逐出教會。

教宗方濟各允許在慈悲年期間,所有天主教神父將被授權寬恕墮胎的罪行。在這一年里,罪人不需要去找主教來解除逐出教會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需要這樣做,因為神職人員(神父)沒有解除開除教籍的權力)。

回答你的問題,你妹妹有資格做代母嗎?這取決於她是否解除了逐出教會的處罰。她對這個問題的回答為你提供了問題的答案。

(譯)

代父代母候選人不望彌撒

代父代母候選人不望彌撒

我有一個兄弟,他在天主教堂接受了聖洗聖事、堅振聖事和初領聖體。我想讓他做我新出生兒子的代父。神父說我的兄弟不符合條件,因為他主日不望彌撒。這有什么區別呢?他符合做代父的三個要求。

我親愛的孩子,要成為代父代母的條件不只三個。天主教法典第874.1.3條規定,候選人必須 “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領堅振和聖體聖事,並具有相稱於此職務 的信仰生活。”

如果你的兄弟沒有作為一個好的天主教徒實踐他的信仰,當你的兒子長大后,他怎么能成為一個好的榜樣?他不可能成為一個好榜樣! 你需要一個在天主教信仰問題上支持你培養孩子的人,一個鼓勵你兒子在主日和大瞻禮日去教堂的人,一個鼓勵你兒子定期接受聖事的人。這就是代父代母的作用所在。我很抱歉,但我必須同意教區神父的觀點,你的兄弟不符合做代父的條件。但是,如果你的兄弟決定改變他的生活,開始實踐他的信仰,就像每個好的天主教徒所期望的那樣,這對將來在這個家庭中出生的嬰兒來說永遠不會太晚。

(譯)

在孩子的洗禮中選擇證人

在孩子的洗禮中選擇證人

天主教法典第875條: “施行洗禮的人要設法,除非有代父在場,否則至少要有一位證人,使洗禮獲得證明。”
實施洗禮的人要注意,如果沒有擔保人在場,至少要有一個證人,可以證明洗禮是被授予的。

一個完美的例子是,當一個嬰兒出生時,在醫院可以看到指定 “證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高危產婦,醫生不確定嬰兒是否能活下來,母親可能會決定讓孩子立即接受洗禮。在這么短的時間內,有時會出現周圍沒有天主教徒可以擔任教父或教母的情況。根據《天主教法典》第875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指定一名 “證人”,通常是在場的護士,以證明洗禮聖事確實發生了。

(譯)

成為代父代母的要求

成為代父代母的要求

一個天主教徒要多大年齡才有資格成為代父代母?

要成為代父代母,必須 “不低於16歲,除非教區主教規定了不同的年齡,或教區神父認為有正當理由可以例外;” [天主教法典第874條] 。
第874 條
1 項 – 接受代父母職務者,應該:
1° 由領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這些皆缺少時, 則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指定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應有此能力並 有意盡此職務;
2° 年滿十六歲,但教區主教另有規定,或因正當的理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認可其他年歲者,不在此限;
3° 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領堅振和聖體聖事,並具有相稱於此職務的信仰生活;
4° 未被天主教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罰者;
5° 不是領洗人的父親或母親。
2 項 – 屬於非天主教會領過洗的人,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譯)

多個代母

多個代母

你在你的網站上表示,我們只能有一個代母和一個代父,每個性別只能有一個,最多只能有兩個。我的朋友,她的一個孩子有三個代母。另一個有兩個代母。他們的名字都列在她的洗禮證書上。你能解釋一下嗎?

謝謝你提請我注意這個問題。我通過與相關教區和教區辦公室聯系,進行了調查。我被告知,洗禮書上每個孩子只有一個名字,即洗禮證書上的第一個代母。

這是一個混亂的情況,教區和教區都在執行。在父母收到的洗禮證書上,只有以下兩行。

代母。___________________

代父。___________________

因此,所有在場的女士,無論是代母還是見證人,都列在 “代母 “那一行。

正確的洗禮證書上寫着。

代母。___________________

代父。___________________

女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男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這種情況下,”代母 “下會有一個名字,”女證人”下會有兩個名字。

從法律上講,根據教會法律,”女證人”不應該被列出。為什么?因為你只允許一個男性和一個女性,都是代父代母,或者一個是代父代母,另一個是證人。既然 “代母”項下有一個女性,那么”證人 “項下就不能有任何女性。

可以理解的是,這個教區正在制造一種局面,使那些不熟悉教會對代父代母(現在稱為 “擔保人”)要求的父母感到困惑。

實際上,這些洗禮證書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唯一有效的信息是教會保存的洗禮書。在該書中,每種性別只有一位代父代母被記錄。如果沒有代父,那么只有代母被登記為代父代母。

希望這能澄清情況。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