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性戀是選擇還是遺傳?

男女同性戀是選擇還是遺傳?

我有一個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我的孩子聲稱,那些女同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他們生來就是這樣的。她引用了《天主教教理》第2358段的一部分來支持這一說法,其中說:”他們并沒有選擇自己的同性戀狀況”。如何回應這樣的評論?

首先,引用上面這段話的出處。

1997年9月8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了《天主教會教理》的第二版英譯本。它包括對英文文本的103處修改(更正/修正)。這是為了確保它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同一天頒布的官方拉丁文本相協調。

第2358段更正后的文本指出。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天主教會教理》#2358,1997年第二版]

請注意,上述引用的修訂文本不包含 “他們不選擇自己的同性戀狀況 “的內容。這些話被刪除了,因為它們反對天主教的教理。因此,引用這些話的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他們使用的是已經過時的、含有錯誤的舊教理。他們應該扔掉那個版本的教理,拿一份第二版的教理,以確保他們引用的內容與天主教的教理和教規一致。

1975年12月29日,信仰教義聖部發布了 “PERSONA HUMANA “文件,對天主教會有關性道德的某些問題的教義進行了闡述。更具體地說,第八節涉及到同性戀。

引述如下:

“目前,有一些人根據心理學方面的觀察,開始對某些人之間的同性戀關系作出放縱的判斷,甚至完全原諒。他們這樣做是與教廷的一貫教誨和基督教徒的道德感相違背的”。

“人們對同性戀者進行了區分,而且似乎有一定的理由,他們的傾向來自錯誤的教育、缺乏正常的性發育、習慣、壞榜樣或其他類似的原因,是短暫的或至少不是不可治愈的;而同性戀者由於某種先天的本能或被判定為不可治愈的病態體質而明確地成為同性戀者。”

“關於這第二類人,有些人得出結論,他們的傾向是如此自然,以至於在他們的情況下,在類似於婚姻的真誠的生活和愛的交融中的同性戀關系是合理的,只要這些同性戀者感到無法忍受孤獨的生活。”

“在牧會領域,這些同性戀者當然必須得到理解和支持,希望能克服他們的個人困難和無法融入社會的問題。他們的罪過將被審慎地判斷。但不能釆用任何牧會方法,以這些行為符合這些人的狀況為由,為其提供道德上的理由。因為根據客觀的道德秩序,同性戀關系是缺乏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最終性的行為。在神聖的聖經中,它們被譴責為嚴重的墮落,甚至被認為是拒絕天主的可悲后果。聖經的這一判斷當然不允許我們得出結論說,所有遭受這種反常現象的人都要為此承擔個人責任,但它確實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同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是不正常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認可。”

根據《天主教教理》,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是。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 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 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 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 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 第2357條] 。

說到這里,考慮到上面的參考資料,《天主教教理》最后指出: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 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天主教教理 第2359條]

(譯)

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說法

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說法

以下聖經經文提到同性戀受到天主的譴責。

– 肋未紀18:22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

– 肋未紀20:13 “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

– 羅1:26-27 ;32″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

“……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 格前6:9-11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你們中從前也有這樣的人,但是你們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並因我們天主的聖神,已經洗淨了,已經祝聖了,已經成了義人。”

– 弟茂德前書 1: 8-11 “我們知道法律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法;我們也知道法律不是為義人立的,而是為叛逆和不服從的,為不虔敬和犯罪的,為不敬神和瀆聖的,為弒父弒母的,為殺人的,為犯奸淫的,為行男色的,為拐賣人口的,為說謊言的,為發虛誓的,並為其他相反健全道理的事而立的;這道理是按着真福的天主所託給我的光榮福音而宣講的。 ”

– 猶達書1:7 “同樣,索多瑪和哈摩辣及其附近的城市,因為也和他們一樣恣意行淫,隨從逆性的肉慾,至今受着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注:所多瑪是聖經中代表同性戀的城市。索多瑪一詞來自於雞奸,意思是與同性之間的肛交或口交。

(譯)

同性戀欲望是是一種死罪?

同性戀欲望是是一種死罪?

如果一個人有同性戀的欲望,這是不是一種致命的罪?

如果說,我們必須考慮一個人是否可以因欲望而犯罪。在這個問題上,耶穌會怎么說?在《瑪竇福音》中,我們讀到。”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7-28]

同樣,也可以說,任何人如果渴望一個同性的人,渴望這樣的人,渴望這樣的人,他的心里已經犯了同性戀的罪。

有罪惡的想法不是罪,只要不是故意吸引或產生這種想法。”醒寤祈禱罷!免陷於誘惑;心神固然切願,但肉體卻軟弱。[瑪26:41]人類總是會有罪惡的念頭在腦海中冒出來;這就是人性,男人被女人吸引,反之亦然。但這種想法必須到此為止。這就是人與動物的區別所在。人有自由意志和自我控制。動物遵循其本能,為了繁殖而去追求異性。

那么,同性戀的欲望是一種罪嗎?是的,它是。

同性戀的欲望是一種致命的罪嗎?

在《聖經》中,我們讀到:”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格前6:9-10]

要使一項罪成為致命的,必須同時存在三個條件。

1. 它必須是嚴重的事情。
2. 它必須是在完全知道它是彌天大罪的情況下犯下的。
3. 必須是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完全同意是指 “自願地”做。

要想被拒絕進入天主的國度,罪人必須:

1. 犯了一件或多件事關重大的罪。
2. 完全知道該罪是彌天大罪。
3. 自願同意犯下該罪。
4. 拒絕接受天主的恩典。
5. 拒絕天主的憐憫,拒絕通過和解聖事懺悔自己的罪過。

天主教教理對彌天大罪的定義如下。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 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 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 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 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 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 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天主教教理第1861條 )

“犯大罪就是刻意地,亦即明知和故意地,選擇一件嚴重地違反天主 法律和人終向的事情。它摧毀在我們之內的愛德,缺乏這愛德就不 可能承受永生。為此,若不對此悔改,就導致永死。”(天主教教理第1874條)

(譯)

誰可以在天主教會彌撒上講道?

誰可以在天主教會彌撒上講道?

除了神父之外,其他人可以在彌撒上講道嗎?

根據法典第767條,只有受命的神父,主教、神父或執事,才能在彌撒中講道。

以下教會法典適用於此問題。
第762 條 – 既然天主子民的建立,首先是藉生活天主的言語,而這言語既極需從司鐸的口中獲得,為此聖職人理應負起宣講之職,其首要任務即向萬民宣講天主的福音。
第763 條 – 主教有權在各地宣講天主聖道,即使在宗座立案修會教堂和聖堂也不例外,除非當地主教在特殊情形下明示拒絕。
第764 條 – 除遵第 765 條的規定外,司鐸和執事,在至少推定有教堂住持同意時,有權在各地宣講,但此權力為主管教長所限制或取消者,或特殊明示需要許可者除外。
第765 條 – 在修會教堂或聖堂向會士講道,必須有依會憲規定主管上司的許可。
第766 條 – 平信徒,如在某些情況下有此需要,或對特別情況有益,也可在教堂講道,但應遵守主教團和第 767 條 1 項的規定。
第767 條 – 1 項 – 在宣講的類型中,最卓越的是講經,此為禮儀的一 部分,並為司鐸或執事保留的;遵照禮儀年的程序,從聖經文詞去發揮信德的奧跡,和基督徒生活的規範。
2 項 – 在所有主日和法定慶節的彌撒中,凡有教友參與的彌撒,該有講經,除非有嚴重的理由才能省略。
3 項 – 非常值得推崇的是,假如有相當多的教友參與,即使在平日彌撒中也要有講經,尤其是在將臨期和四旬期,或某一個喜慶或喪事的機會上。
4 項 – 堂區主任或聖堂住持,應設法審慎地遵守此規定。

(譯)

神父講道的地點

在講道時,我們教堂的神父離開聖所,經常從一些參加彌撒的人的視線中消失。在講道過程中,神父是否可以在教堂內來回走動?

在講道時,神父被禁止離開聖所。他可能需要被提醒這個天主教的指示。

在1975年3月27日由 “神聖禮拜部 “制定的 “羅馬彌撒總指示 “中指出。”# 97. 講道是在講台上進行的”。

(譯)

講道與布道的區別

講道與布道的區別(homily versus sermon)

什么是講道與布道?在天主教會中應使用哪個詞?

首先,應該說,許多人認為 “講道”一詞是”布道 “的同義詞。

在梵蒂岡二世之前,常用的詞是 “布道”。如今,教會使用 “講道 “這個詞。這可能是一些人認為這個詞可以互換的原因。

人們普遍認為,講道是在讀經之后的評論,特別是在彌撒上。講道稿是一種基於聖經的思考。”自奧利時代起,講道就意味,而且現在仍然意味,對聖經的某些部分的評論,沒有正式的介紹、划分或結論,其目的是解釋聖經的字面意思,并發展其精神意義”。[《天主教百科全書》]

布道的形式是為了提供宗教指導或灌輸道德行為而進行的講座或論述。布道是關於基督教教義的任何方面的談話。它可能與讀經有關,也可能與讀經無關。

(譯)

用 “反思”或”談話”取代彌撒講道

用 “反思”或”談話”取代彌撒講道

非宗教人士能否在彌撒中以 “反思”或”談話”來代替講道?

只有天主教主教、神父或執事可以在彌撒中講道。非天主教神父(包括主教)或執事的平信徒或牧師,絕不可以用 “思考”或 “談話”來代替講道。

關於這個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第766 條 – 平信徒,如在某些情況下有此需要,或對特別情況有益,也可在教堂或聖堂講道,但應遵守主教團和 767 條 1 項的規定。
第767 條 – 1 項 – 在宣講的類型中,最卓越的是講經,此為禮儀的一 部分,並為司鐸或執事保留的;遵照禮儀年的程序,從聖經文詞去發揮信德的奧跡,和基督徒生活的規範。

(譯)

平日的講道

平日的講道

如果平日的彌撒不是主日和法定慶節,神父是否可以省略講道?

教會法第767條規定,神父在在所有主日和法定慶節的彌撒中,凡有教友參與的彌撒,該有講經,除非有嚴重的理由才能省略。如果不是主日和法定慶節,則沒有規定在平日的彌撒上講道。

(譯)

神父在主日和法定慶節講道

神父在主日和法定慶節講道

根據天主教法典的規定,神父必須在主日和法定慶節講道,具體內容如下。

第767 條
1 項 – 在宣講的類型中,最卓越的是講經,此為禮儀的一 部分,並為司鐸或執事保留的;遵照禮儀年的程序,從聖經文詞去發揮信德的奧跡,和基督徒生活的規範。
2 項 – 在所有主日和法定慶節的彌撒中,凡有教友參與的彌撒,該有講經,除非有嚴重的理由才能省略。
3 項 – 非常值得推崇的是,假如有相當多的教友參與,即使在平日彌撒中也要有講經,尤其是在將臨期和四旬期,或某一個喜慶或喪事的機會上。
4 項 – 堂區主任或聖堂住持,應設法審慎地遵守此規定。

(譯)

講道的目的

講道的目的

在一些教堂,神父所做的就是談論他自己,他的旅行,他的親戚,他的個人經曆。在其他教堂,神父喜歡講他在非天主教書籍中讀到的故事。我不知道為什么他們稱其為講道,因為它們類似於社交活動。我一直認為,講道是指對聖經的某些部分進行評論,沒有正式的介紹、划分或結論,其目的是解釋聖經的字面意思,并發展其精神意義。

根據《羅馬彌撒總綱》第65條,”講道是禮儀的一部分,是強烈推荐的,因為它是培養基督徒生活的必要條件。它應該是對讀經的某些方面或對當天彌撒的普通篇或適當篇的闡述,并應考慮到正在慶祝的奧秘和聽眾的特殊需要。”

講道是天主通過解釋剛剛聽到的經文向人們說話的時候。它不是神父介紹自己或其親屬的時間,也不是分享其個人經曆的時間。這種行為是一種偷竊行為,神父偷竊天主的時間來榮耀自己。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