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彌撒證書

主持彌撒證書

主持彌撒證書什么意思?

主持彌撒證書是一位主教給一位神父的一種神職身份證,使他可以獲得許可,在另一個教區主持彌撒,并為此承擔證明他免受按照教規的指責。特倫特會議奠定了 “沒有神父作為陌生人不帶自己被祝聖的推荐信,被任何主教允許主持神聖的彌撒”。沒有簽字并正式蓋章的此證書,一般不允許從另一教區來的神父主持彌撒。顯然,密封是更重要的文,因為它是防止偽造的更安全的保證。主持彌撒證書應該由一位神父希望主持彌撒的地方的教區當局正式認定。他有主持彌撒證書的適當形式,或在自己教區肯定被認知好的身份直到有足夠的時間來遵守這個規則,可以允許主持彌撒。一個有適當憑據的神父不能有理由地阻止他主持彌撒,盡管他將被期望遵守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

[資料來源:天主教百科全書,第3卷。紐約:羅伯特阿普爾頓公司,1908221日。]

Celebret來自拉丁語,意思是 “讓他主持。”

(譯)

初領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

初領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

天主教會教導當孩子們在初領聖體時應該作第一次告解聖事。應該是在初領聖體之前還是之后?

本堂神父有責任讓孩子接受告解聖事先於初領聖體。否認孩子在初領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的濫用必須停止。見下列文件:

天主教法典# 914:若望保祿二世 (1983)

父母與代替父母職位的人,以及堂區主任,皆有義務幫助已能運用理智的孩童作適當的準備,盡快在先行告解後領受天主神糧。至於未能運用理智,或被視為未有足夠準備的孩童,堂區主任有責阻止其赴聖宴。”

天主教教理# 1457:若望保祿二世 (1994)

根據教會規定,「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皆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誠實地告明經省察出來的、自己的重罪」。誰省察到自己犯了死罪,卻沒有先透過懺悔聖事而獲得寬赦,即使懷有很深的痛悔,也不可以領聖體,除非他有充分的理由要領此聖事,但又無法找到聽告解者。兒童在初領聖體之前,也應先領受懺悔聖事。”

教宗

神聖教會對聖事的紀律

1973524日關於接受告解聖事先於初領聖體的聲明:AAS 651973410

教宗聖庇護十世,他根據對拉脫朗第四次大公會議教會法典21法規 191688日通過Decree Quam singulari規定AAS 2 [ 1910 ] 577-583),孩子們一旦達到接受告解聖事和聖體聖事的年齡。在整個教會中實行這一法規,這個規誡為基督徒的生活和精神的完善帶來了許多好的結果,并應繼續這樣做。

根據通用天主教<教理問答>目錄的“附錄”,1971411日 為神職人員的會議頒布,(AAS 64 [ 1972 ] 97-176),在這些話中證實了實踐兒童初領聖體前接受懺悔聖事:“權衡所有這些論點和牢記的一般和普通的實踐,沒有宗座的同意這本身不能貶損,教廷認為現在在教會內大規模地實踐保留初領聖體前接受懺悔聖事是恰當的(5號)。

同一文檔考慮新的實踐引進了一些地區,初領聖體接被允許在接受懺悔聖事之前。該文件只允許暫時延續這些實驗,如果他們先與教廷溝通,她將很樂意聽他們,如果他們與教廷的看法一致。”(同上)。

會議對聖事的准備和神職人員徹底考慮這件事,並考慮主教會議看法的因素。因此,隨着教宗保祿六世批准,兩個會議由目前的文件宣布必須結束這些實驗,現在已經三年了,恰逢1972-73學年結束,令Decree Quam singulari 必須在任何地方遵守。[強調補充]

(譯)

第十誡

第十誡

第十誡是:“你不可貪圖鄰人的財物。”

第十誡禁止什么?禁止羨慕他人的好運,并渴望占有屬於別人的東西。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天主教教理 #2553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天主教教理 #2535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天主教教理 #2536

第十誡禁止其他事情嗎?是。

它禁止商人渴望某種供應短缺,這樣他們的銷售價格就會上漲。

它禁止希望某人成為窮人,以便他的財產可以以非常低的價格被購買,因為窮人需要錢。

它禁止醫生希望疾病傳播。

它禁止律師們渴望許多重大的案件與訴訟。(天主教教理 #2537

雖然第九誡和第十誡似乎重復了第六誡和第七誡,但它們指的是思想而不是行動。

(譯)

第九誡

第九誡

第九誡是,“你不得覬覦你鄰居的妻子。”(貪圖意味着欲望、渴望、然后有目標。)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所有的感官,不純潔的想法和欲望都是被禁止的;如果是故意的,有意留它們在腦中是有罪的。

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 (瑪528

邪惡的陰謀,為上主所憎惡;溫良的言語,卻為他所喜悅。(箴1526

不是自願的、不純潔的思想有罪嗎?沒有。但我們應該努力消除這樣的想法,只要我們意識到它們的性質,并將注意力轉移到其他事情。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處:「從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及邪淫」(15:19)。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是要通過心靈的淨化和節制的實行。(天主教教理 #2517

(譯)

第八誡

第八誡

第八條誡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這條誡命的意義是什么?這意味着我們不能說謊,特別是關於其他人的。

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 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3:4),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天主教教理 #2465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禁止以誹謗或詆毀傷害他人的榮譽和名譽。

罪是什么?誣蔑是把過錯和劣跡歸於另一個無罪的人,也被稱為中傷或惡意的虛假陳述。

誹謗是什么?誹謗是說他人的缺點和劣跡,因而損害他的聲譽,也被稱為破壞一個人的人品

挑撥的舌頭,從家庭中遂出了英勇的婦女,掠奪了她們勞力所得的利益。(德2819

你聽見了什麼攻擊別人的話嗎?讓它死在你心裏;放心,它不會撐破你的。(德1910

是否允許揭示他人的錯誤?是。要有重大的理由,例如,為了防止一個不配得到負責職位的人;或者,為了使罪犯得到懲罰

如果我們不公平地傷害了他人的人品,我們一定要做神麽?我們必須盡我們所能來糾正我們散布的邪惡的報導,使他恢復名譽。

除了誹謗和誣蔑這些重罪,第八誡還禁止其他事情嗎?對。

禁止所有不必要的批評和挑剔,所有苛刻的批評和挑潑離間。

規定的義務,盡可能不去聽別人的缺點。

禁止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天主教教理 #2481

禁止神父洩露和好聖事的秘密。(天主教教理 #2490

禁止洩露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天主教教理 #2491

禁止干涉個人的私生活,包刮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天主教教理 #2492

禁止新聞工作者歪曲真理。(天主教教理 #2497

你要提醒人服從執政的官長,聽從命令,準備行各種善事。不要辱罵,不要爭吵,但要謙讓,對眾人表示極其溫和。(弟31-2

你要小心,不要因口舌而失足,免得你在暗算你的敵人面前跌倒。(德2830

(譯)

第七誡

第七誡

第七誡是,“你不可偷盜。”

這條誡命禁止什麽?禁止取得屬於另一個人的正當的東西。禁止破壞或損害另一個人的財產或所有物

是否允許取得屬於別人的東西?在迫切的須要時,允許我們取得為保全生命所必要的東西,如果沒有其他的方式獲得這些必需品。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則不算偷竊。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為解決立即、實質的需要(食物、避難所、衣服……),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天主教教理 #2408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都是違反第七誡。同樣,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哄抬物價等。天主教教理 #2409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天主教教理 #2409

做生意的人如何犯這條誡命?商人給人家虛假的重量或容量,或變質的貨物,會犯這條誡命。要求比法律允許的更高利率的銀行家或放債人也會犯這條誡命。

公共官員如何違反第七?通過為自己私用或濫用公共資金。

雇主的義務是什么?他們必須給那些為他們工作的人合理的維持生活的工資。

雇員的義務是什么?他們必須為工資或薪金及時以勞動回報。

總的來說,所有的人都有義務按照這個誡命去做嗎?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人的正當權利,并把屬於他們的東西交給每一個人。

如果我們違背了這條誡命,我們有什么義務呢?我們必須歸還我們所竊取的一切,并修復我們造成的任何損失。

如果我們收到贓物,我們有什么義務?我們不得不把貨物退還給被盜的人。

如果我們不能把錢或屬於他應得財產歸還給真正的主人,我們必須做什么?我們必須歸還給他的繼承人或親屬,或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把偷來的錢或財產交給慈善機搆。

如果我們發現一些有價值的物品,我們有什么義務呢?我們有義務去找到失主,物品歸還他。

誰與盜賊合夥,實是痛恨自己;他雖聽見咀咒,卻不敢發一言。(箴2924

不要依靠不義之財,因為在義怒的日子,它們於你毫無用處。(訓510

(譯)

第六誡

第六誡

第六誡是“不可奸淫” 。

通奸罪是什么?通奸是一個已婚的人不忠於他或她的婚姻誓言的罪。一般使用的朮語是一個人對婚姻伴侶 “不忠” 。“ 與婦人通姦的人,實屬愚眛,他這樣做,卻是毀滅自己。”(箴。6:32

能以任何其他方式犯姦淫罪嗎?

耶穌來,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在山中聖訓裡,祂嚴格地解釋天主的計畫:「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5:27‐28)。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天主教教理 #2336

除了結婚的人,這個命令適用於任何人嗎?是的,它禁止未婚者通奸,所有的行為,單獨或與他人,同性或不同性,都違反貞潔、得體、端莊。“淫亂” 的意思是不是夫妻之間的性交伙伴。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格前 6:9-10 ] “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迦5:19-21

我們通過言論和視覺犯這條誡命嗎?對。第五誡禁止違反端莊的談話和講故事。它也禁止閱讀不好的書籍,或觀看有暗示的戲劇與圖片,或屈服於眼睛的罪惡的好奇。

心裏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

至於邪淫,一切不潔和貪婪之事,在你們中間,連提也不要提:如此纔合乎聖徒的身分。同樣,猥褻、放蕩和輕薄的戲言,都不相宜;反要說感恩的話。” (53-4)

貞潔的各種形式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基督徒「穿上了基督」(3:27)、各種貞潔的模範。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在洗禮時,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天主教教理 #2348

人們應該以適合自己生活狀態的方式培養[純潔]。有些人信奉守貞或神聖的獨身生活使他們一心一意以顯著的方式,只把自己奉獻給天主。有的無論是單身還是已婚的人以道德法規定的方式生活。結婚的人稱為婚姻的貞節;其他人以節欲實踐貞潔:

「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練貞潔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貞或過獨身奉獻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專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論已婚或未婚,均按道德律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已婚者須守夫妻間的貞潔,其餘的人須以節制實行貞潔:聖安博,《論寡婦》: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就是夫婦、寡居者及童貞者三種。我們不應讚美其一,而排斥其它。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天主教教理 #2349

違反貞潔的美德是什么?以下的罪惡違反貞潔:

肉欲:強烈的或強迫的性欲望。

手淫:為了獲得婚外的性快感,故意刺激生殖器官。

通奸:不是夫妻之間性交的伙伴。

色情:述的性欲圖片,文字,或其他材料,其主要目的是引起性興奮。

賣淫:提供性行為/付錢性交

:強迫他人接受性行為,尤其是性交。

同性戀行為:與另一個同性戀的同性性行為。

關系:與與婚姻之外的另一個人一起生活和有性關系。

雞奸:與一個男人或女人或動物干肛門性交的男人。

違反婚姻尊嚴的罪是什么?他們是:

離婚。

通奸。

一夫多妻制:一個以上的配偶同時擁有實踐。

亂倫:性交的人之間有婚姻關系太接近,如家長和孩子之間。

性虐待:被認為是不正當的或有害的性行為,如一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間,或與一個心理承受能力減弱的人知間。

沒有對彼此承諾的性伙伴。

治安法官前的婚姻,因此拒絕了婚配聖事。

(譯)

第五誡

第五誡

第五誡是,“你不要殺人。”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天主教教理 #2258

第五誡禁止什麽?

禁止不公正地殺死一個人的生命。禁止將未出生的孩子殺死。禁止仇恨、憤怒、嫉妒、爭吵、過度飲酒,因為這些可能導致死亡,或可能傷害自己和他人。

凡惱恨自己弟兄的,便是殺人的;你們也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一315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5:21‐22)。(天主教教理 #2054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 #2271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天主教教理 #2276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天主教教理 #2277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天主教教理 #2324

什麽時候允許殺死一個人?

如果合法權限命令,可處死罪大惡極的人。雖然統計表明,死刑的應用不對犯罪起威懾作用。正義的戰爭。“正義的戰爭” 通常被視為捍衛自己的國家抵御入侵。入侵另一個國家很少被視為 “正義的戰爭”。自衛為了挽救一個人的生命,或拯救另一個被不公正地攻擊的生命。

可以自殺嗎?不。自殺是犯大罪。我們沒有主宰自己生命的權利。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 #2281

注:許多 “生命遺囑” 被列為自殺。天主教徒被禁止寫生命遺囑,它將授權醫學界,由於一個人臨時或永久的醫療條件,剝奪如氧氣、藥物、食物、和水的基本需要,終止一個人的生命。

(譯)

第四誡

第四誡

第四誡是,“尊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

這一誡命令什么?它命令愛和尊重我們的父母,并只要不是罪過都要服從他們。

我兒,你應聽你父親的教訓,不要拒絕你母親的指教。”(箴。1:8

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 (厄6:12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

(羅13:1)

它也要求尊重和服從合法權威、宗教的和世俗的。注意:這個天主教的教義,我們有必要以良知服從公正的國家法律,是對指責天主教徒不能成為一個好公民的最佳回答。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 天主教教理 #2199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 天主教教理 #2212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 天主教教理 #2217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 天主教教理 #2218

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3:3‐7)。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 (3:14‐15,18)。( 天主教教理 #2218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天主教教理 #2254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 天主教教理 #2255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5:29)天主教教理 #2256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