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我略三十台煉靈彌撒的來曆
額我略任聖安德肋修院院長時期,他的修院里有一給修士身患重病,臨終前透露自己有三枚金幣隱藏在某處,這與修士禁止有私產的會規顯然有抵觸。那修士死后,按會規不准葬在修士的公墓,另在別處挖了一個墳穴,將棺柩與三枚金幣一同埋葬。可是額我略認為這個修士臨死前已懺悔自己的罪,就命同院修士為亡者一連三十天獻彌撒,求上主賜他早日脫離煉獄。到了三十天,亡者顯現給他的胞弟,報告自己死后已在煉獄受罰,如今罪罰已滿,升天享福。
(聖額我略一世教宗聖師,也稱大額我略)
(摘自聖人傳記)
額我略三十台煉靈彌撒的來曆
額我略任聖安德肋修院院長時期,他的修院里有一給修士身患重病,臨終前透露自己有三枚金幣隱藏在某處,這與修士禁止有私產的會規顯然有抵觸。那修士死后,按會規不准葬在修士的公墓,另在別處挖了一個墳穴,將棺柩與三枚金幣一同埋葬。可是額我略認為這個修士臨死前已懺悔自己的罪,就命同院修士為亡者一連三十天獻彌撒,求上主賜他早日脫離煉獄。到了三十天,亡者顯現給他的胞弟,報告自己死后已在煉獄受罰,如今罪罰已滿,升天享福。
(聖額我略一世教宗聖師,也稱大額我略)
(摘自聖人傳記)
婚配聖事的措辭
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中用的詞語是什么?如果雙方同意的話,能加入新娘的誓言嗎?
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中使用的詞語是:
“我,(名字),接受你,(名字),成為我的(丈夫/妻子)。我保證在好的時候,在壞的時候,在疾病的時候,在健康的時候,對你忠誠。我一生都會愛你,尊敬你。“
以及
“我,(名字),以你為我的合法(丈夫/妻子),從今天起,無論是好是壞,變富,變窮,在疾病和健康中擁有你,直到死亡把我們分開。”
在婚配聖事中,天主教夫婦互相被授予聖事。這個聖事,和其他的一樣,使用經教會批准的話來確保它的有效性。因此,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不能通過刪除或添加部分詞語來編輯這些詞語。這將被認為是一種禮儀上的濫用。
回答第二個問題,婚配聖事中,不能包含新娘發誓忠於她的丈夫,即使雙方都同意。這不是天主教的慣例。
(譯)
天主教婚姻中交換戒指
聽說在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期間,沒有交換戒指。
是的。諸如穿白色禮服(或其他顏色)、灑花瓣和交換戒指等都是文化問題。它們不是與婚姻有關的天主教禮儀式的一部分。
在天主教婚禮上,必須有以下的:
——要結婚的兩人出席,
——一名神父或執事,教會的官方證人,
——以及另外兩名證人。
在此過程中,雙方交換誓言,表達他們的同意,然后神父或執事給他們祝福。
(譯)
結婚和離婚
在過去的二年里,我和丈夫分居了。本周,我最大的恐懼來了。我丈夫告訴我他正在進行一次合法的離婚。我該怎么辦?這將如何影響我的生活?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瑪拉基2:16)“因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竇福音19:6) 天主說了!
每年,成千上萬的天主教徒因離婚而受害。其中一位配偶在教堂的婚配聖事期間違背了在天主面前所宣的神聖誓言。人們對即將發生的一系列事件有何反應?
這里涉及到許多問題。其中几個。
1)實行離婚的人,在天主面前犯了大罪。婚姻的另一方是受害者。
2)當法律要求離婚的受害者出現在法官前的時候,該人必須出庭。必須尊重法律當局。同時,該人不需要簽署任何支持離婚程序的合法或非法律文件。通過這樣做,受害者現在因違背天主神聖意願提出離婚的配偶的“協議”而有罪。
3)考慮到教會不承認合法離婚等同於婚姻無效,在教會看來,婚姻雙方仍被視為已婚,因此,他們必須放棄任何和所有的性關系。
4)在規定的等待期后,如果受害人希望這樣做,該人應繼續申請廢除婚配聖事。請向你教區的神父咨詢與此事有關的信息。
5)在整個過程中,從法律文件被送達的那一刻開始,作為天主教徒,離婚的受害者應該表現得像基督一樣。天主就是愛。作為天主真正的孩子,我們被召喚展示愛。最后,愛將拯救我們!
6)被斷絕婚姻的受害者應該每天為失落天主恩典的配偶祈禱。
(譯)
天主教對婚配聖事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是什么?這一定義如何取消同性婚姻的資格?
首先,天主教的婚姻不僅是婚姻,也是基督自己建立的“婚配聖事”。
天主教教理將婚姻定義為“婚姻契約”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601條: 「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這教導在教會法典中被加強。
教會法典第1061 條 – 1 項 –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 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 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以下是天主教婚姻的定義:
1. 婚姻契約(婚姻)是耶穌自己建立的。
2. 婚姻契約是男女之間的契約,這是上帝的旨意。
3. 婚姻契約包含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4. 婚約涉及具有上述意圖的“婚姻行為”。(見#3)
如上文所述,同性婚姻不符合天主教婚姻契約的要求。為什么?因為它:
——不是耶穌創立的。
——不是天主要的男人和女人之間的關系。
——排除生育后代的意圖。
——排除天主教教會定義的“夫妻行為”。“夫妻行為”(性行為)必須介於男人和女人之間。這排除了任何和所有的性活動,如口交或肛交,而這些不能導致生zhi后代的生殖。“夫妻行為”的缺失也排除了收養孩子的可能性。
這種情況與排除符合上述某些要求但使用避孕方法的男女并無不同。這樣的用法不能使婚姻美滿。(為了完善婚姻,你必須完成與生孩子的性行為。)
總之,任何與同性結婚的宗教,其行為都與“聖經”的教導背道而馳。
天主教教理的教導進一步指出:
天主教教理第2202條: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譯)
子女在婚姻、分居和離婚方面與父母雙方的接觸
天主教的父母對於在婚姻、分居和離婚期間能夠與父母雙方接觸的子女應持何種立場?
孩子是天主賜予父母雙方的禮物。因此,無論以何種理由,父母都無權拒絕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聽過很多理由:“他永遠不在”,“他離開了我們”,“他不提供子女撫養費”,“他把我們趕出去,”他和我離婚的時候,他和孩子離婚了“,這個單子還可繼續。無論離開的父母犯了什么罪,他/她都要對天主負責;只有天主才是審判者。
在某些情況下,在少數處境,謹慎的做法是在社會工作者或另一合法任命的人的監督下進行探視,以確保兒童的安全。這樣的探訪應該得到支持,以確保孩子能夠接觸到他們的父母。在任何時候,天主教的父母都應該表現得像基督教徒一樣,在他們的思想、行動和言語中表現出對基督的愛。他們被要求為他們的孩子提供一個充滿愛心的環境,以減輕孩子因家庭破裂而承受的痛苦。
見過几十個母親拒絕讓孩子接觸他們的父親,因為他們可以編造無窮無盡的理由,其中大多數在天主眼中都是無效的。我看到無數的孩子為他們的父親哭泣,許多孩子夜以繼日地哭着睡覺。在此期間,母親們的仇恨、憤怒和報復繼續與天主的神聖意志背道而馳。母親虐待這些無辜的孩子,要求天主的憤怒從天上降下來,永遠懲罰他們的父親。
見過父親離開他們的家庭,永不回來。他們把天主賜給的孩子刻意忘卻,好像遺留下來的家具。他們也要對天主負責。他們將付出巨大的代價,因為他們拒絕了上帝給予他們的禮物。愛就像上帝所愛的那樣!愛是完美的。愛就是寬恕。愛會忽略許多過去的事情,特別是當它關系到孩子的世俗和精神幸福時。
(譯)
通過代理結婚
天主教會是否允許通過代理結婚?
是的,“教會法典”允許通過代理人結婚:
教會法典第1104 條
1 項 – 為有效的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或親身或其代理人,同時在場。
2 項 – 結婚當事人,應以言語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說話,准以同義的記號表達之。
教會法典第1105 條
1 項 – 凡經由代理人結婚者,必須遵照下列規定,結婚方 為有效:
1° 代理人必須持有與指定人結婚的特別委託書;
2° 代理人必須由委託人親自指派,並由代理人親自執行此項事 務。
2 項 – 為使委託書有效,必須由委託人親手簽名,此外,尚須經委 託書授予地的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簽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託的 司鐸簽名;或至少由二位證人簽名;或委託書應照國法之規定,以正 式檔制定。
3 項 – 如委託人不會寫字,須在委託書內註明,並另請第三位證人 簽名,否則委託書無效。
4 項 – 如委託人,在代理人以其名義結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錯亂,雖然代理人或對方結婚人不知情,結婚亦為無效。
(譯)
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
教會關於堂(表)親之間約會和婚姻的教導是什么?
首先,要指出,根據民法,禁止與近親結婚。因此,它包括禁止為結婚目的約會。民法還禁止與父母、子女(包括收養)、祖父母等近親結婚。
關於此事教會法典第1091條規定:
1 項 – 直系血親,任何尊親屬及卑親屬,或為婚生或為私生,彼此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2 項 –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3 項 – 血親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 項 – 如懷疑當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的親等,或旁系血親的二親等時,絕對不許結婚。
根據教會法典,禁止與血緣血親的人結婚,直到第四代,例如他的曾孫女。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以獲得許可,允許在四級以下結婚。請與您的教區神父聯系,以獲得有關特許的信息。
(譯)
在證人面前對合法有效的天主教婚姻的管理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父或執事是教堂婚姻聖潔儀式的官方證人。新娘和新郎通過他們的誓言和對共同生活的承諾對彼此實踐聖事。
什么時候允許證人見證婚姻的神聖?
根據天主教法典第1116 條
1 項 –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效且合法地結婚:
1° 在死亡危險中;
2°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項 –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妨礙。
簡單地說,
A.官方天主教會指定的婚配聖事的證人是神父或執事。
B.如果沒有神父或執事,有死亡的危險,一個平信徒可以充當婚配聖事的見證人。
C.如果神父或執事在一個月內無法在死亡危險之外出現,一個平信徒可以充當婚配聖事的證人。
D.如果上述“B”和“C”均符合這一條件,則天主教婚姻僅在證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則,它是無效和非法的天主教婚配聖事。
根據天主教法典,許多教區通常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一名修女見證天主教婚姻是被禁止的:
–教區有一名神父或執事被指定為其教區服務,以及
–教區有一名神父或執事可供其教區定期管理聖事。
–由附近的教區在合理的交通距離內提供一名神父或執事。
在上述情況下,由平信徒或修女見證的婚姻是不真實和不合法的婚配聖事。
必須立即停止這種做法。那些參與這一實踐的人將對天主負責,因為他們暗示他們正在見證真正、有效和合法的神聖天主教婚姻,而事實并非如此。那些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結了婚的人,他們沒有。因此,任何親密的關系,被認為在婚姻之外“生活在大罪中”。
(譯)
兩個未領受聖洗聖事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
兩個未領受聖洗聖事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有效嗎?如果他們離婚,其中一人想嫁給天主教徒,他/她是否需要判決結婚無效?
這是兩個有趣的問題。關於第一個問題,由於天主教會承認其他宗教或民事儀式,兩名未受洗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第二,如果其中一名未受洗的人離婚并想與天主教徒結婚,他/她將不得不經曆解除婚姻的過程,因為他們的第一次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
應該再說一遍,當兩個人宣誓結婚時,天主教會認真對待這件事。假設他們是認真的,除非可以證明他們沒有能力做我們說的,由於心理,情感,或身體上的障礙。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