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待的配偶

受虐待的配偶

天主教會對丈夫毆打妻子或妻子毆打丈夫有什么教導?

最近讀了一篇來自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的文章。它被稱為 “當我呼救的時候。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神父回應”。請允許引用該文章的三個段落。它說:

“作為美國天主教會的神父,我們盡可能明確和強烈地指出,對婦女的暴力,無論在家庭內部還是外部,都是毫無道理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身體的、性的、心理的或語言的——都是罪惡的;往往也是一種犯罪。我們呼吁進行一場道德革命,以取代暴力文化。我們承認,暴力有許多形式,許多原因,以及許多受害者——男人和女人。

“家庭暴力是一個人通過恐懼和恫嚇來控制親密伴侶的任何行為。它包括身體、性、心理、言語和經濟虐待。家庭虐待的一些例子包括毆打、辱罵和侮辱、威脅要殺死或傷害自己的伴侶或孩子、破壞財產、婚內強奸、強迫絕育或墮胎”。

“教會神父應該熟悉并遵守所在州的報告要求。許多與弱勢人群打交道的專業人員被要求報告可疑的犯罪行為,其中可能包括家庭虐待”。

當能證明施暴的配偶由於性格不成熟而從未打算讓婚姻維持下去時,配偶虐待可以成為取消婚姻的理由。你與一個人結婚不是為了控制他/她。兩人成為一體是為了按照天主的誡命和天主教會的教義在信仰中成長。

(譯)

什么是Basilica?

什么是Basilica?

“大殿”這個詞起源於希臘語,意思是 “王宮”。在天主教會中,它是一個被教宗賦予特殊特權的教堂建筑。

有兩種類型的大殿,大的和小的或較小的。

在羅馬有四座大教堂。它們是聖若翰拉脫朗大殿、聖伯多祿大殿、城外聖保祿大殿 和聖母大殿。

1,600座小型或較小的大殿在羅馬和世界各地都有。這些大殿的傳統名稱是由於其古老、尊嚴、曆史價值、建筑和藝朮價值和/或作為崇拜中心的重要性。

根據1989年梵蒂岡的文件 “Domus ecclesiae”,大殿必須 “作為一個積極和牧民禮儀的中心而突出”。

由於被指定為大殿的教堂表明與教宗有特殊的共融關系,教區必須 “特別謹慎地”慶祝2月22日的聖伯多祿寶座瞻禮、6月29日的聖伯多祿和聖保祿宗徒瞻禮,以及教宗當選或就任牧職的紀念日。

(譯)

洗禮池

洗禮池

洗禮池的目的是為那些希望皈依天主教的人提供洗禮的聖事。通常,它是一個石頭、金屬或木制的容器,通常有裝飾,用於盛放洗禮水,在莊嚴的洗禮聖事中使用。根據《教會法典》,每個教區教堂都必須有一個洗禮池。

一個盆子或瓶子,用作盛放付洗水的容器,在基督教的進教儀式中,受洗者被浸入其中,或在其上領洗。在教會目前的做法中,它通常是一個裝飾性的石盆,盡管也有使用金屬或木材的;支撐在一個基座或柱子上,高度方便接受澆在受洗者頭上的水,這種形式標志一種發展的期限,形象地說明了授洗的方式的曆史。

在宗徒時代,就像在猶太時代一樣(若望福音3:23),洗禮是在海邊或溪流或水池中進行的,沒有專門的水池(宗徒大事錄8:38);泰爾圖良提到聖伯多祿在台伯河中施洗。在后來的福音傳播時期,傳教士在河里施洗,如貝德敘述的聖保利努斯在英國的情況。然而,室內洗禮并不罕見(宗徒大事錄9:18;16:33),而且為了保護隱私和莊嚴,室內付洗成為慣例;而對儀式本身和水的敬畏,使其及時得到了特別的祝福,從而產生了為洗禮儀式使用專門的盆子或水池,并在后來保存水。

目前,羅馬天主教會鼓勵使用適合嬰兒或兒童完全浸泡的洗禮池,以及至少適合將水澆到成年人全身的洗禮池。

(譯)

在領洗證書上沒有父親的名字

在領洗證書上沒有父親的名字

一位未婚女兒生了一個孩子。正計划讓孩子領洗。需要知道的是,父親的名字是否必須出現在領洗證書上?

天主教會法典第877條規定:

877 1 項 – 洗禮舉行地的堂區主任,應立刻於領洗登記錄上詳細記 載受洗人,施行人,受洗人父母,代父母的姓名,如果有證人,應一 併記錄,此外,尚應登記洗禮施行地點,日期,出生日期和地點。

2 項 – 對未婚母親所生子女,如生母為誰已公開,或以書面或在二 證人前自動申請登記,則應登記母親的姓名;如有公開的文件證明某 人為父,或生父本人在堂區主任和二證人前述明者,亦應登記其父親的姓名。在其他情形下,只登記受洗人的名字,不必提及其父親,或 父母。

3 項 – 對養子女,應登記養父母的姓名,至少應按該地民法慣例, 循上述 1、2 項的規定,並參照主教團所訂法規,登記生父母的姓名。

根據上述877.2條,在以下情況下會提到父親的名字。

a. 有公開文件證明其父子關系,或

注:公開證明的副本保留在教區的 “聖事記錄”檔案中。

b. 父親在神父和兩名證人面前發表聲明,以證明其父子關系。

否則,不提父親的名字。

因此,神父可能回答正確,這取決於他們所掌握的信息。信息不充分會導致錯誤的答案。

(譯)

適當的詞語為有效的聖洗

適當的詞語為有效的聖洗

天主教會是否有具體規定,必須使用什么詞語才能使聖洗聖事有效?

天主教教理規定:

#1239 “聖事的必要儀式:就本義而言,洗禮透過與基督的逾越 奧跡結合,象徵並實現受洗者死於罪惡,進入至聖聖三的生命。洗 禮以意味深長的方式──三次浸入水中──來完成。但自古以來, 教會也可在候洗者頭上三次倒水來施洗。”

#1240 “在拉丁教會中,施洗者向候洗者注水三次,同時說:「(名字),我因父、及 子、及聖神之名,給你付洗。」而東方禮的方式是:候洗者轉向東方,司 鐸說:「天主的僕人,(名字) 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受洗。」每當呼號 聖三每位的名字時,把受洗者沒入水中,並扶起。”

這些是耶穌指示祂的追隨者執行聖洗聖事時所用的原話。[瑪竇福音28:19]

在這個問題上要非常清楚,任何沒有具體提到聖父、聖子和聖神的洗禮都是無效的。

2008年2月1日,信理部簡單地指出,”以創造者、救贖者和聖化者的名義”或”以創造者、解放者和維持者的名義”進行的洗禮是無效的。

任何神父或教友都無權改變聖洗聖事中的用語。這樣做會使聖事失效,需要重新受洗以確保其有效性。

(譯)

誰能主持聖洗聖事?

誰能主持聖洗聖事?

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會的法典規定:

第二章:洗禮之施行人
861 條 – 1 項 – 洗禮的職權施行人是主教、司鐸、和執事,但應遵守 530 條 1 項的規定。 2 項 – 如果洗禮的職權施行人不在或被阻,傳道員或其他由教區教 長授權負責此職務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禮;而且在緊急時,任何 有正確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靈的牧人,尤其堂區主任應盡力教導信 友們施行洗禮的正當方式。
862 條 – 除緊急的情形外,任何人未獲得適當的許可,不可在他人 的地區內施行洗禮,即使對自己所屬的人亦不例外。
863 條 – 成年人的洗禮,至少已滿十四歲的洗禮,應呈報教區主 教,他如認為可行,由其親自施行。

換句話說。

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主持聖洗聖事,只要有這樣的意圖,并且說了適當的詞語。

除上述情況外,在正常情況下,只有主教、神父或執事可以在其轄區(教區)內主持聖洗聖事。

(譯)

什么是聖洗聖事?

什么是聖洗聖事?

聖洗是賦予我們的靈魂以成聖恩寵的新生命的聖禮,通過它我們成為天主的孩子和天堂的繼承人。

聖洗可以消除原罪;如果受洗者有任何實際的罪過,并真正為之懺悔,那么也可以消除實際的罪過和所有應有的懲罰。

通過聖洗印在靈魂上的特徵的效果是,我們成為教會的成員,受其法律約束,并能接受其他聖事。

(譯)

一次受洗永遠受洗

一次受洗永遠受洗

“一次受洗-永遠受洗” 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一旦受洗,就不能再受洗了。你只能接受一次洗禮,而且永遠有效。

天主教教理指出:”唯有未接受過洗禮的人,才能接受洗禮。”(#1246)。聖洗在靈魂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永久)印記,沒有辦法也沒有理由讓人重新接受洗禮。

在極少數情況下,當聖洗聖事中沒有使用三位一體的公式時,可以對該人進行第二次洗禮,以確保洗禮的正確進行。如果有不確定因素,那么神父就會進行 “有條件的洗禮”。如果受洗者沒有接受適當的洗禮,那么有條件的洗禮就成為正式的洗禮。如果這個人接受了正確的洗禮,那么有條件的洗禮就沒有任何作用。

(譯)

為什么在領受聖洗聖事時要接受聖人的名字?

在領受聖洗聖事時接受聖人的名字

為什么在領受聖洗聖事時要接受聖人的名字?

聖人的名字是在聖洗聖事中給的,這樣受洗者可以模仿該聖人的美德,把他/她作為保護者。

聖人的名字可以在聖人書、天主教禮儀日曆、天主教日曆和贊助聖人名單中找到。所有這些都提供了數以百計的名字供人選擇。

父母不應根據演員或電影、汽車品牌、物品或曆史上的名字等為孩子取名。這樣的名字會在孩子的早期教育中給他們造成心理上的困難。

永遠記住,有一天你的孩子會問你:”你為什么給我起這個名字?” 在那一刻,你必須能夠給出一個與天主教會的聖人有關的答案。

根據以前的《教會法》,父母必須選擇聖人的基督教名字,或諸如信仰、謹慎、希望等美德。神父們被要求執行這一做法。

根據恢復的《成人基督教入門儀式》(RCIA 73),允許對聖洗名稱有更廣泛的選擇,”只要這種名稱不與基督教信仰相抵觸”。”父母、代父母、和堂區主任應留心,勿以無基督信徒意義的名字,給與領洗的人。”(教會法典 # 855) 這就放松了對世界上文化習俗傾向於支配孩子名字的地區的限制。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