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堅振

強制堅振

我的侄子不願意接受堅振聖事。我的姐姐,也就是他的母親,說他在這個問題上沒有選擇。他必須參加教會的儀式來接受堅振聖事。天主教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是什么?

如果一個孩子不願意接受堅振聖事,因此缺乏接受聖事的適當傾向,他不能合法地接受堅振聖事。

教會法規定

“除有死亡的危險外為合法領受堅振聖事,要求領受人,如已 具有運用理智的能力,應適當地受訓,妥善地準備,並重發聖洗誓 願。[《教會法典》第889條2項 ]
(譯)

堅振的效果是什么

堅振的效果是什么

我是說當一個人接受該聖事時會發生什么?

堅振聖事增加聖潔的恩寵,給予其特殊的聖寵,并在靈魂上印下持久的性格。

堅振的聖寵幫助我們忠心耿耿地生活在信仰中,并勇敢地宣講它。它給予我們力量,即使在困難和迫害下也能表明我們的信仰,并給別人以良好的榜樣。

堅振的特性是一種精神上的、不可磨滅的標志,它標志基督徒是基督軍隊中的士兵。堅振的特性給人力量,在精神上與基督并為基督對抗信仰的敵人。
(譯)

什么是有條件的確認?

什么是有條件的確認?

當天主教會無法通過教會文件證明某個人已受洗和堅振聖事時,就會進行有條件的付洗和/或堅振。這就是說,如果這個人以前受過堅振聖事,那么有條件的堅振聖事就無效了。一個人不能被確認兩次。但是,如果這個人以前從未接受過堅振聖事,那么有條件的堅振聖事就成為這個人的正式堅振聖事。

什么時候有必要進行有條件的確認?

當一個人決定結婚時,他/她必須提供他/她接受過洗和堅振聖事的證明。如果因為當事人不記得他/她接受堅振聖事的教堂名稱或記錄被火燒毀而找不到這種證明,那么教會就會實施有條件的堅振聖事。

有條件的洗禮和堅振聖事的儀式與標准的禮儀程序相似。它的實施是簡單和相當快的,沒有任何公開的公告,大型的儀式,等等。

在進行有條件的堅振聖事之前,神父必須與主教或其代表進行必要的安排。
(譯)

主持堅振聖事的神父

主持堅振聖事的神父

在羅馬天主教儀式中,主持堅振聖事的通常是主教。神父可以被委托來做這件事。在某些情況下,神父可以為教友進行堅振,如:

– 處於死亡危險中的教友。

– 在天主教的入教儀式上。

– 在接待一個加入天主教會的受洗基督徒時。

必須存在上述條件之一,才能得到神父的確認。這樣的堅振聖事并不改變任何東西;它仍然是一件有效的聖事。

關於這個問題的教會法典是:

堅振之施行人

第882 條 – 堅振的職權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鐸藉普通法或主管當局特殊准許而有代行權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堅振聖事。

第883 條 – 依法有代行權施行堅振者如下:
1° 在轄區範圍內,依法享有與教區主教同等權力的人;
2° 因職務或教區主教的命令,司鐸為超出嬰孩期的人付洗,或接納已領洗而歸於天主教時,施行堅振聖事,亦屬有效;
3° 為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堂區主任,甚至任何一位司鐸均可施行堅振。

第884 條
1 項 – 教區主教應親自,或由其他主教施行堅振;如有需要,亦可授予一位或數位固定的司鐸代行權,施行此聖事。
2 項 – 如有嚴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當局所給予的代 行權而施行堅振的司鐸,可在個別的情況下,聯同其他司鐸,一起施行堅振。

第885 條
1 項 – 屬下按規定並合理請求領堅振聖事時,教區主教有責任為他們施行。
2 項 – 有此代行權的司鐸,應對為之而授予此權的人使用此權。

第886 條
1 項 – 主教在自己的教區內施行堅振,常屬合法,即使為非屬下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會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
2 項 – 為能在其他教區合法施行堅振,主教至少應合理地推定該教區主教的准許,但為他自己的屬下施行,不在此限。

第887 條 – 獲有施行堅振聖事代行權的司鐸,在指定的地區內,亦可合法地為非所屬的人施行堅振,但此人的教會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鐸在其他地區內施行堅振,皆無效,但 883 條 3 款的規定,不在此限。

第888 條 – 在有權施行堅振的地區內,亦可在不直屬本區處所施行此聖事。

(譯)

堅振時在額頭上抹油的意義

堅振時在額頭上抹油的意義

為什么主教在行堅振聖事時要候選人的額頭上抹油?

以十字聖號的形式在額頭上抹油禮,表示受堅振禮的天主教徒必須隨時准備公開承認他的信仰,并無畏地實踐它。

天主教會教理第1285條肯定了這一點。「因著堅振聖事,他們 [受過洗的人]與教會更完善地連結起來,又因受到聖神特 別力量的充實,更責無旁貸地以言以行,去宣揚並維護信仰,作基督真實的見証人」。
(譯)

同時聽取兩個人懺悔

同時聽取兩個人懺悔

天主教會是否允許神父同時聽取兩個人的懺悔。請允許我解釋一下。比方說,一對已婚夫婦到神父的辦公室探望他,神父提議一次聽取他們的懺悔,但另一個人仍在辦公室里。因此,夫妻雙方都會意識到另一方的懺悔。

第二種情況是年輕的學童去告解時。由於需要告解的兒童人數眾多,通常會有一些神父會騰出時間。因此,基本上,孩子們會排隊向不同的神父懺悔他們的罪過。在某些情況下,神父離聽下一個孩子懺悔的神父大約六英尺。因此,一些孩子可以聽到他們同學的懺悔。

這種事情是否允許?

快速回答是”不允許”。你所說的兩個例子都破壞了懺悔的密封性。這種做法是不規范的,也是不明智的。正如任何一位神父在這個問題上所說的那樣:”懺悔的神聖印記的全部意義在於讓懺悔者相信,只有神父和天主聽到了他們的罪過,神父被嚴格禁止披露這些罪過”。[Ken Doyle神父;伊利諾伊州斯普林菲爾德教區]

關於懺悔的印章問題,《教會法典》第983 條 – 1 項 – 告解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 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發懺悔人。

天主教理第2490條規定: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 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 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因此,神父不能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保護自己的良好名聲,駁斥虛假的指控,拯救他人的生命,幫助司法程序(如報告犯罪),或避免公共災難而破壞密封。法律不能強迫他透露一個人的懺悔,也不能受他的任何誓言的約束,例如作為法庭審判的證人。神父不能直接透露懺悔的內容,即重復所講的內容,也不能間接透露,即通過一些跡象、暗示或行動。
(譯)

直接向天主懺悔自己的罪過

直接向天主懺悔自己的罪過

我的一些朋友是非天主教徒,他們直接向上帝認罪。他們說沒有聖經支持像我們天主教徒那樣向神父認罪。這是真的嗎?

懺悔聖事是有《聖經》支持的。當耶穌建立天主教會時,祂

(A) 要求在地上推廣告解聖事[路加福音24:47]。

(B) 將赦免或保留罪過的權力交給人(聖職)[若20:23],并

(C) 確認通過天國鑰匙的力量,如果神父在地上赦免了罪,在天上也會得到赦免,反之亦然。[瑪16:19] 。

這些是《聖經》中的經文。

“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 [若望福音20:23]

“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瑪16:19]。

“因他的名向萬邦宣講悔改,以得罪之赦。” [路24:47] 。

說到這里,非天主教徒直接向天主認罪是不符合聖經的。雖然他們可能試圖說服自己,他們的罪得到了寬恕,但事實上,他們的罪沒有得到寬恕。那些直接向天主認罪的人,他們的靈魂中未被寬恕的罪孽越來越多。這樣會導致身體和精神的死亡。然后在審判日,他們將接受永遠的詛咒。

在《聖經》中,我們讀到:”因為天主只有一個,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也只有一個,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弟茂德前書2:5]所有的人,無一例外,無論是天主教徒還是非天主教徒,都必須通過耶穌基督去見天父,而耶穌基督如上所述設立了懺悔聖事。

拒絕懺悔聖事就是拒絕耶穌基督作為我們的調解人。就是拒絕天主的旨意。拒絕天主在《聖經》中的教導,就是拒絕天主的教導。就是拒絕耶穌基督極其明確的誡命,即通過天主教的神職來赦免自己的罪。
(譯)

懺悔的隱私

懺悔的隱私

天主教會對私人懺悔與面對面懺悔的教理是什么?

在格子后面的懺悔室里的私人懺悔起源於1564年,當時樞機主教博羅梅奧規定他的教區里的懺悔室兩邊都要封閉,在神父和懺悔者之間有一個格子。

17世紀,教宗保祿五世的《羅馬禮儀》釆用了這種做法,這成為一種普遍做法。

目前,匿名懺悔是天主教會官方認可的做法。同時,在非官方的情況下,如果懺悔者願意,今天的做法允許面對面的懺悔。

雖然懺悔者可以要求面對面的懺悔,但神父沒有義務批准這一要求,可以堅持使用傳統的格子后面的懺悔室。

在我們教區,所有的懺悔室都被裝修成了 “會議室”,而懺悔者有義務進行面對面的懺悔。神父可以強制執行這種做法嗎?

當懺悔者希望保持匿名時,神父應根據教會傳統尊重這一願望。神父絕無必要或有權知道懺悔者的身份。因此,面對面的懺悔是不能接受的,這也不符合天主教會施行懺悔聖事的慣例。

如果有的話,面對面告解的優勢和劣勢是什么?

可以考慮以下几點。

優點:

面對面告解提供了一個不同的氛圍,在告解聖事期間,神父可以向懺悔者提供詳細的咨詢。

缺點:

a) 在面對面的懺悔中,懺悔者不能像天主教會在過去几個世紀中在懺悔聖事中提供的那樣保持匿名。

b) 面對面告解為牧師和懺悔者提供了社交的機會,或者兩者都有。這可能導致更長的懺悔時間,以及由於時間不足而拒絕向其他懺悔者提供懺悔聖事。

c) 在這個對性虐待如此關注的時代,面對面的懺悔提供了更大的機會來宣傳這種犯罪行為。

雖然可能還有其他缺點,但上述理由足以讓我們終止這種有問題的做法。
(譯)

在哪里聽懺悔?

在哪里聽懺悔?

天主教會對神父在哪里聽告解有什么規定嗎?例如,他可以在私人住宅、醫院或在田間散步時聽取懺悔嗎?

根據《教會法典》第964條:

1 項 – 聽告解的正當地點,是教堂或聖堂。
2 項 – 有關告解座的規則,應由主教團制訂,惟應留心,告解座常 應設於顯明的地方,悔罪者與聽告者之間,應設有固定的格窗,使凡 願意應用的信徒,可自由地應用。
3 項 – 除有正當的理由外,勿在告解座以外聽告解。

在教堂或修院外聽告解的正當理由是:

– 臥病在床的醫院病人。
– 無法前往教堂的老年教友。
– 在監獄里被隔離的人,和/或
– 戰爭期間在戰場上。

以下情況不符合在教堂或修院外告解的條件。

– 在舉行經批准的和/或未經批准的彌撒前,在私人住宅內進行。
– 與想懺悔的教友一起散步時,此時想懺悔的教友。
– 在教會活動期間,在教堂或修道院外。
– 等等。

在神父主持最后儀式(終傅聖事)的情況下,其中包括懺悔聖事,當一個人臨終時,如在車禍中,神父可以在任何地方主持懺悔聖事。沒有任何限制。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