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分居和離婚中,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在婚姻、分居和離婚中,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對於子女在結婚、分居和離婚期間與父母雙方接觸的問題,天主教徒的父母應釆取什么立場?

孩子是上帝賜予父母雙方的禮物。因此,父母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孩子與父母雙方接觸。

我聽過所有的理由,”他從不在我們身邊”,”他離開了我們”,”他不提供孩子的撫養費”,”他把我們趕了出去”,”他和我離婚時也和他的孩子離婚了”,諸如此類。無論離開的父母犯了什么罪,他/她都應向天主負責;只有天主是法官。

在某些情況下,在極少數情況下,為謹慎起見,探視應在社會工作者或其他法律指定的人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孩子的安全。這種探訪應得到支持,以確保孩子能接觸到他們的父母。

在任何時候,天主教父母都應以基督徒的身份行事,在思想、行動和言語上表現出基督的愛。他們被要求為孩子提供一個充滿愛的環境,以減少孩子因家庭破裂而承受的痛苦。

我見過几十個母親拒絕讓孩子接觸天主賜予的父親,原因是她們可以編造出無窮無盡的理由,其中大部分在天主眼中是無效的。我見過無數的孩子為他們的父親哭泣,許多人夜夜哭着入睡。與此同時,母親們的仇恨、憤怒和報復繼續增長,反對天主的神聖意願。母親對這些無辜孩子的虐待,叫天主的憤怒從天而降,永遠地懲罰他們。

我曾見過父親離開他們的家庭,再也不回頭了。他們對天主賜予的孩子視而不見,好像留下的是家具一樣。他們也應向天主負責。他們將為拒絕天主給他們的禮物付出巨大的代價。

像天主所愛的那樣去愛! 愛是完美的。愛是寬容的。愛會忽略許多過去的事情,特別是當它涉及到孩子的世俗和精神福利時。

(譯)

代理婚姻

代理婚姻

天主教會是否允許代理婚姻?

是的,教規法允許通過代理結婚:

教會法典第1104條
1 項 – 為有效的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或親身或其代理人,同時在場。
2 項 – 結婚當事人,應以言語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說話,准以同義的記號表達之。
教會法典第1105 條
1 項 – 凡經由代理人結婚者,必須遵照下列規定,結婚方為有效: 1° 代理人必須持有與指定人結婚的特別委託書; 2° 代理人必須由委託人親自指派,並由代理人親自執行此項事務。
2 項 – 為使委託書有效,必須由委託人親手簽名,此外,尚須經委託書授予地的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簽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託的司鐸簽名;或至少由二位證人簽名;或委託書應照國法之規定,以正式檔制定。
3 項 – 如委託人不會寫字,須在委託書內註明,並另請第三位證人簽名,否則委託書無效。
4 項 – 如委託人,在代理人以其名義結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錯亂,雖然代理人或對方結婚人不知情,結婚亦為無效。

(譯)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

教會對表兄妹之間的約會和婚姻有什么教導?

首先,我應該指出,根據民法,人們被禁止與嫡親表兄弟結婚。因此,它包括禁止以結婚為目的的約會。民法還禁止與父母、子女(包括領養的)、祖父母等較近的親屬結婚。

關於教會法典的問題,第1091段指出:
1 項 – 直系血親,任何尊親屬及卑親屬,或為婚生或為私 生,彼此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2 項 –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3 項 – 血親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 項 – 如懷疑當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的親等,或旁系血親的二親等 時,絕對不許結婚。

根據教規法,禁止與有血緣關系的人結婚。

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可以獲得豁免,允許四代以內的婚姻。請與你的教區神父聯系,了解有關豁免的信息。

(譯)

已婚人士的最好的朋友

已婚人士的最好的朋友

在婚姻中,誰應該是丈夫或妻子的最好的朋友?我們經常聽到男性配偶有一個男性朋友作為他最好的朋友,反之亦然,女性配偶有一個女性朋友作為她最好的朋友。有時,我們聽到已婚的男性配偶把別人的已婚女性配偶作為他最好的朋友。

在婚姻中,男人最好的朋友應該是他的妻子,反之亦然。在婚姻之外擁有或尋求一個最好的朋友是在玩火。當一個人開始向婚姻以外的最好的朋友傾訴婚姻問題時,這將導致分離,然后是離婚。

已婚配偶可以享受社交朋友,與他們一起參加藝朮、教育研究、娛樂活動和類似的建設性的外出活動,從而導致個人的進步。這樣的活動必須沒有 “空閑時間”,因為空閑時間往往會導致流言蜚語,特別是關於配偶的閑談。

(譯)

證人面前辦理合法和有效的天主教婚姻

證人面前辦理合法和有效的天主教婚姻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父或執事是教會對婚姻聖事的正式見證。新娘和新郎通過他們的誓言和他們對共同生活的承諾,將聖事傳給對方。

什么時候允許證人見證婚姻聖事?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6條

1 項 –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 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 效且合法地結婚: 1° 在死亡危險中; 2°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項 –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 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 妨礙。

簡單的來說

A. 天主教會指定的婚姻聖事的正式見證人是神父或執事。

B. 如果神父或執事不在,有死亡的危險,非專業人士可以作為婚姻聖事的證人。

C. 如果神父或執事在一個月內不能到場,在死亡的危險之外,非專業人士可以作為婚姻聖事的見證人。

D. 如果符合上述 “B “和 “C “的條件,則天主教的婚姻只在證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則,作為天主教的聖事婚姻是無效的,是非法的。

許多教區的常規做法是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修女為天主教婚姻作見證,根據教規法,這種做法在以下情況下是被禁止的:

– 該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被任命為教區主任,并且

– 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可定期為其教區主持聖事。

– 附近的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而該教區又在合理的交通距離之內。

在上述情況下,由平信徒或修會修女見證的婚姻,不是真正有效和合法的聖事婚姻。

這種做法必須立即停止。參與這種做法的人應向天主負責,因為他們暗示自己見證的是真正有效和合法的天主教聖事婚姻,但事實并非如此。那些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自己已經結婚的人,他們并沒有結婚。因此,接下來的任何親密關系都被認為是在婚外 “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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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的有效性

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的有效性

我有兩個問題。首先,兩個未受洗的人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是否有效?其次,如果他們要離婚,其中一人想與天主教徒結婚,他/她是否需要撤銷婚姻?

這是兩個有趣的問題。關於第一個問題,因為天主教會承認其他宗教或民事儀式,所以兩個未受洗的人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其中一個未受洗的人離婚,并想與一個天主教徒結婚,他/她將不得不通過取消婚姻的程序,因為他們的第一次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

應該再說一遍,天主教會認真對待兩個人的結婚誓言。它假定他們是真心實意的,除非能證明他們由於心理、情感或身體上的障礙而無法做到我們所說的。

(譯)

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

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

我和我的朋友想马上结婚。我们教堂的神父说,我们必须在结婚前参加婚姻准备课程。我们认为这没有必要。如果我们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会有什么后果?

在公民官员(治安法官)面前交换结婚誓言的天主教徒,在天主教会看来,不被视为有效的婚姻。

一旦你们开始同居并发生性行为,就会被归类为生活在弥天大罪的状态。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与另一个人发生性关系,(或在不被承认的婚姻中),这种行为是有罪的。

由于在婚配圣事之外发生性关系而处于弥天大罪的状态,你将不再被允许领受圣体圣事。

这些就是在治安法官面前结婚的后果。
(譯)

頒發結婚通知書

頒發結婚通知書

什么是結婚通知書?我在閱讀舊的天主教資料時,有時會遇到這樣的說法。它的提法似乎已經從天主教的著作中消失了。

結婚公告是傳統的教會公告,包括計划在天主教會結婚的人的名字。這些公告還包括夫妻雙方計划結婚的日期。結婚公告的目的是為了發現任何阻礙擬議中的婚姻的因素。如果有人知道一些可能阻止婚姻進行的事情,例如新娘或新郎已經在其他地方結婚,這個人必須向這對夫婦計划結婚的教區的神父報告。

這些公告在這對夫婦計划結婚的教區和他們出生后至少居住了六個月的每個社區的教區發布。如今,這種公告可能涉及至少十個教區和多個國家。

在混合婚姻的情況下,禁止發布公告。在美國,只要不提及非天主教徒一方的宗教信仰,宣傳部的法令(1847年7月3日)就可以容忍。

公布的方法是由教區神父或其神父口頭宣布,通常是在布道前或布道后,為將要結婚的每一方宣布他們的洗禮和姓氏、父母的名字、他們的出生地或居住地、年齡和婚姻狀況。他們還指出這是第一次、第二次還是第三次公布,以及是否會有一個免除進一步公布的規定。

整個發布禁令的制度在1983年的法典中被廢除。如今,審查結婚候選人和發布禁令的過程由當地主教會議負責。

教會法典第1067條 “主教團應訂立規則,指示如何查詢准夫妻,發佈結婚公告,或婚前需要調查事項的適當方法;堂區主任於慎重查考之後,才可進行證婚禮。 ”

在一些教區,仍然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發布結婚通知。從神父角度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做法,盡管在加拿大和美國已不再要求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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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同性婚姻儀式

參加同性婚姻儀式

我女兒本周宣布,她計划與她的長期女友結婚。她要求我和我丈夫參加她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婚禮。我們不贊成她的做法。我們應該怎么做?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也是你和你丈夫的困難時期。

首先,你應該被告知,如果你參加一個沒有聖事的婚姻,你就是在參與一種褻瀆。通過這一行動,你將犯了彌天大罪。由於處於彌天大罪的狀態,你將不再被允許接受聖體,直到你接受懺悔聖事。

第二,如果你參加同性婚姻儀式,你和你丈夫將給你女兒一個混合的信息。雖然你們都表示不同意她的行為,但通過參加這個混合婚姻,你們將給自己的印章以認可。作為天主教徒,你們都有義務踐行你們所宣揚的。你們都有義務不參加任何會危及你們靈魂的丑聞儀式。

作為父母,你們有義務愛和支持你們的孩子,只要她的行為不反對天主教會的教理。同性戀婚姻反對天主教會的教理。這樣的行為應該在語言和行動上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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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在新教教堂建筑中舉行的婚禮

參加在新教教堂建筑中舉行的婚禮

作為一個天主教徒,我是否可以參加新教的婚姻/婚禮?

對你的問題沒有一個答案,因為這取決於具體情況。請允許我解釋一下:

在允許你參加新教婚姻的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你在他們的慶典上接受聖體。如果你這樣做,你就等於肯定了在新教教堂接受聖體等於在天主教堂接受聖體,而這是不對的。

支持這一點的一個理由是,在天主教會中,聖體從祝聖的那一刻起就是耶穌的真實存在,直到它被吃完為止。大多數新教教會(不包括部分教會,如英國聖公會和路德會),不相信耶穌在聖體中的真實存在。對他們來說,聖體是最后晚餐的象徵。

其次,當你參加一個沒有有效聖職的教派的新教婚禮時,即使該教派正式認為是真實存在,聖體也只是面餅和酒。換句話說,如果你去參加英國聖公會或路德教會的婚禮,即使他們相信真實存在,他們的聖體也只是面餅和酒,因為他們的牧師沒有經過有效的按立。

根據1983年《教會法》第844.2條,關於天主教徒從非天主教牧師那里接受聖禮的唯一例外是,當天主教徒不可能從天主教神父那里接受聖事,而非天主教神父是 “在其教會中這些聖事有效”的人。這意味除非非天主教機搆教導 “面餅和酒 “成為基督的身體和血(如東正教或波蘭國家天主教),否則天主教徒永遠無法從正式代表它的牧師或神父那里接受聖體。

一個天主教徒無法接觸到自己的天主教神父是非常罕見的,但也有可能發生,你甚至可以找到一個擁有有效聖事的非天主教機搆。但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個天主教徒,你必須首先向主持儀式的非天主教神父請求允許接受。這意味你必須解釋為什么你是一個天主教徒而不能從天主教神父那里接受。

注意:東正教的神父重視他們的正統聲譽,從不允許一個虔誠的天主教徒領受聖體,無論他或她的情況如何

如果他或她(i)知道從新教牧師那里領聖體是對天主的嚴重冒犯,(ii)對這種冒犯的程度進行了充分的反思,(iii)還是自由選擇了這樣做,那么他或她就犯了彌天大罪。

如果新教婚姻是兩個新教徒之間的親戚或你的朋友,(雙方都不是前天主教徒或已離婚),而且你被邀請,你可以參加。有些人是本着大公無私的精神來參加新教儀式的。其他人這樣做是為了了解新教的信仰和禮儀。不管是什么原因,你仍然不能在他們的教堂領受聖體。

如果新教婚姻涉及一名天主教徒和一名新教徒,而天主教徒已經從他/她的主教那里獲得了豁免,你可以參加。如果沒有得到主教的豁免,你應該避免這樣的婚禮,即使這個天主教徒是你的母親、父親、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姑或叔叔、兒子或女兒。這樣的婚禮意味天主教的新娘或新郎是無知的,或者是放棄了天主教的信仰和對神聖婚姻的信念,或者至少是違反了他或她的良心。如果有人在這場婚禮前的時間內告知他們(越早越好)真相,而他們堅持以這種方式結婚的計划,他們就是嚴重冒犯了天主。在這種情況下,你一定不要參加。

參加這樣的婚禮,你就等於給要結婚的天主教徒蓋上了你的印章,默默地說他要做的事情是可以的。參加這樣的婚姻,你就成了他的罪人。一個人可以通過很多方式犯罪,如下所示:

(1)通過建議(如果你建議他繼續結婚);
(2) 通過命令;
(3) 通過同意(如果你同意它是好的);
(4) 通過挑釁;
(5) 通過贊美或奉承;
(6) 通過隱瞞;
(7) 通過參與(如果你參加);
(8)通過沉默(如果你對拒絕他的信仰沒有說什么);
(9)通過為所做的壞事辯護(通過為他的行為辯護)。

自2010年4月起,天主教會在婚姻問題上把所有前天主教徒視為天主教徒,所以出席是不道德的,因為前天主教徒如果不回歸天主教信仰,就不能得到天主教主教的豁免。

1968年至2010年期間,只有在涉及到婚姻時,天主教法律才將從未結婚的前天主教徒在與終身新教徒結婚前加入另一教派的人視為終身新教徒,就像他們也是終身新教徒一樣。這樣的婚姻本可以作為有效婚姻參加。

一個離婚的天主教徒,如果他或她以前的每一次合法婚姻都獲得了天主教的取消,那么在天主看來,他就被當作一個從未結婚的天主教徒。這是因為在天主眼中,天主的法律才是導致婚姻的原因,而不是人類的法律。所以你可以參加他或她的婚禮,只要有天主教神父主持或有主教的許可。[注:此整版回復已由一位與主教關系良好的天主教神父仔細審核過。﹞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