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庇护十世協会和告解圣事

圣庇护十世協会和告解圣事

如果我向圣庇护十世協会的神父告解,告解圣事是否有效?

教宗方济各于2015年12月8日,即圣母无原罪节,表示目前在教会中没有正式教规地位的圣比约十世協会的司铎,在禧年期间将获得他的全权,可以聆听“因各种原因而选择到[圣庇护十世協会]教堂的信友”的告解。

此外,在慈悲年期间,世界各地的天主教神父将有权赦免堕胎罪。

在世界许多地方,只有教区主教才能赦免堕胎罪。堕胎罪具有“latae sententiae”,即自动开除教籍的性质,这意味它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会使一个人脱离天主教会,并被禁止参加圣事。只有教区的主教才有能力将教会的宽恕延伸到被逐出教会的人身上。不过,在某些条件和场合下,他可以将这一权力授予隶属于他的神父。

2016年11月20日主日,即基督君王节,教宗在最新的信函中宣布:“我在这方面所作的规定,仅限于非常圣年期间,特此延长”。
在回答你的问题时,你现在可以向SSPX的神父告解,并确信你将领受的圣事是有效的。

(譯)

聖庇護十世協會(SSPX)的地位

聖庇護十世協會(SSPX)的地位

截至 2013年3月,聖庇護十世協會在天主教會中的地位如何?

2009年1月,教宗本篤五世深信庇護十世協會的善意,免除了這些主教在 1988 年被勒菲弗爾祝聖時招致的開除教籍處罰。通過這一行動,四位未經教宗授權而被祝聖的主教恢復了與羅馬天主教會的共融。

教宗在 2009年3月10日關於解除聖庇護十世協會四位主教開除教籍的信函中指出“在教義問題得到澄清之前,該會在教會中沒有教規地位,其傳教士–即使他們已經擺脫了教會的懲罰——也不能在教會中合法地行使任何傳教職能”。

自2009年以來,一直在討論協會成員接受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教理的問題。

這種情況在 2012年達到了一個關鍵階段。9月6日,教會要求更多時間准備對6月13日提出的建議做出正式回應。宗座教會委員會表示 “經過三十年的分離,我們可以理解需要時間來消化這些最新發展的意義。我們的教宗本篤十六世努力促進和維護教會的合一,實現聖庇護十世宗座兄弟會與伯多祿宗座長期以來所希望的和解——這是“伯多祿宗座之友”在行動中的生動體現–因此需要耐心、平靜、毅力和信任”。

宗座教會委員會主席在給一位教友的私人信件中指出,根據《教規》144條,向SSPX神父告解的人,如果確實不知道該神父不具備所需的能力,將被有效赦免,但除此以外,SSPX神父參與的懺悔聖事和婚姻聖事是無效的。

因此,在梵蒂岡解決此事之前,天主教徒應避免參加該會神父主持的彌撒。

(譯)

天主教會關於誹謗或中傷

天主教會關於誹謗或中傷

天主教會如何看待“誹謗或中傷”?

關於“誹謗(或中傷)”,天主教會教理指出:

“尊重人的名譽,禁止一切可能給人造成不公正傷害的態度和言語。”

──誹謗,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 道此事的人;
──誣衊,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對他作出 錯誤的判斷。”[天主教教理第2477條]

“為了避免武斷,每人應盡其所能,設法以善意的態度解釋其近人的思、言及行為。 聖依納爵‧羅耀拉,《神操》: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對別人的言語應該寧願加以保護,而不輕易譴責;如果無法保護,就該詢問那說話的人有甚麼意思。倘若他懂錯了,便該用愛心糾正他;如果這還不夠,便該用一切適當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彌補缺點。”[天主教教理第2478條]

“誹謗與誣衊是破壞近人的聲望與名譽。既然名譽是社會對人性尊嚴 的見証,每人都有天賦權利享有自己的名譽、聲望與尊重。因此, 誹謗及誣衊傷害正義與愛德。 “。[天主教教理第2479條]

總之,“誹謗或詆毀”是指通過撒謊損害他人的良好聲譽。
在這個問題上,《聖經》指出

“不可去毀謗你本族人。”(肋19:16)

(譯)

姐妹教會

姐妹教會

在閱讀一些有關大公主義的文章時,我注意到有些作者稱天主教會是其他教會的姐妹教會。把天主教會稱為姊妹教會是否正確?

2000年6月30日,天主教會正式譴責將天主教會與其他教會相提并論時使用“姊妹教會”一詞。天主教會是脫離天主教會的其他教會的“母親教會”。這不適用於與羅馬共融的教會。以下是梵蒂岡就此事發表的文章。

關於“姊妹教會”
致各主教會議主席的信
羅馬,2000年6月30日
閣下
近年來,聖座一直關注“姊妹教會”一詞的使用所引起的問題。“姊妹教會”一詞不僅出現在教宗的重要文件中,而且在其他著作中以及在天主教會與東正教會對話的討論中也被使用。這一表述已成為羅馬教會與東正教會之間客觀聯系的常用詞匯。
遺憾的是,在某些出版物和一些參與大公教會對話的神學家的著作中,近來常用這一表述來表示天主教會和東正教會,使人以為基督的唯一教會實際上并不存在,但可以通過兩個姐妹教會的和解來重建。此外,同樣的說法也被一些人不恰當地用於天主教會與英國聖公會和非天主教教會團體之間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姊妹教會神學”或“姊妹教會學”的說法,與憲法文件中該說法的正確原意相比,具有含糊不清和不連貫的特點。

為了克服在使用和應用“姊妹教會”這一表述時的模稜兩可和含糊不清之處,信理部認為有必要編寫所附的“姊妹教會”表述說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2000年6月9日的彌撒中批准了該說明。因此,本說明中的指示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盡管本說明不會在《宗座法令》(Acta Apostolicae Sedis)中以正式形式發表,因為其目的僅限於明確有關這一主題的正確神學朮語。
在向您提供本文件副本的同時,聖公會請您向貴國主教會議,特別是負責普世對話的委員會或辦事處,轉達本文件中表達的關切和具體說明,以便主教會議及其各辦事處的出版物和其他文本認真遵守說明中的規定。

感謝您的協助,并帶着祈禱的良好祝願,我將繼續

你在基督里真誠的

+ 約瑟夫-卡德 拉青格
拉青格

說明全文

姊妹教會這一表述經常出現在普世對話中,尤其是天主教徒與東正教徒之間的對話中,也是雙方不斷研究的對象。這一表述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在當代有關大公主義的著作中卻普遍存在着一種模稜兩可的用法。因此,根據梵蒂岡第二大公會議的教導和教宗訓導,我們應該回顧一下這一表述的正確和恰當的用法。首先,我們不妨簡要回顧一下曆史。

這一表述的起源和發展
姐妹教會這一表述在《新約》中并沒有出現;然而,有許多跡象表明,在基督教古代的地方教會之間存在着姐妹關系。新約聖經中最明確反映這種意識的經文是若望第二書信的最后一句:“你所揀選的姊妹的子孫向你問安”(若2:13)。這是一個教會團體向另一個教會團體發出的問候;發出問候的團體自稱是對方的姐妹。

在基督教文獻中,從五世紀起,五宗主教制的觀念在東方逐漸流行起來,根據這一觀念,教會有五位宗主教,羅馬教會在這些宗主教制姊妹教會中居首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沒有一位羅馬教宗承認過這種教區平等,也沒有人接受只賦予羅馬教區最高榮譽的觀點。還應指出的是,這種典型的東方宗法結搆從未在西方發展起來。
眾所周知,羅馬和君士坦丁堡之間的分歧在后來的几個世紀里導致了相互開除教籍,其 “后果,就我們所能判斷的而言,超出了其作者的意圖和預見,其譴責涉及的是被提及的人而不是教會,他們并不打算破壞羅馬教廷和君士坦丁堡教廷之間的教會共融”

這種說法再次出現在尼科德米亞都主教尼塞塔斯(Nicetas of Nicodemia,1136年)和牧首若望十世——卡馬特魯斯(John X Camaterus,1198年至1206年在位)的兩封信中,他們在信中抗議羅馬以母親和導師自居,從而取消了他們的權威。在他們看來,羅馬只是同等尊嚴的姐妹中的第一位。

近代,君士坦丁堡東正教牧首阿提那哥拉斯一世(Athenagoras I)是第一個再次使用姊妹教會這一表述的人。他對若望二十三世向他發出的兄弟般姿態和合一呼吁表示歡迎,并經常在信中表示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看到姐妹教會之間重新建立合一。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釆用了“姊妹教會”一詞來描述特定教會之間的關系:“在東方,有許多特殊的地方教會蓬勃發展;在這些教會中,宗主教教會居於首位,其中許多教會以起源於使徒本身為榮。因此,在東方基督徒中盛行着一種熱切的願望,希望在信仰和慈善的共融中延續地方教會之間本應存在的家庭關系,就像姐妹之間的關系一樣,這種願望現在仍然盛行”

保祿六世致牧首阿特納戈拉斯一世的使徒書簡是第一份將“姐妹”一詞用於教會的教宗文件: “既然神愛的奧秘在每一個地方教會中都起着作用,這不正是各地教會互稱“姐妹教會”這一傳統說法的原因嗎?几個世紀以來,我們的教會就像姊妹一樣生活在一起,共同慶祝大公會議的召開,這些會議捍衛了信仰的寶庫,使其不受任何侵蝕。現在,在經曆了長期的分裂和相互誤解之后,上主不顧過去我們之間出現的障礙,給了我們重新發現自己是姐妹教會的可能性”
若望保祿二世在許多講話和文件中經常使用這一表述;按時間順序排列,主要如下。

在《使徒的通諭》(Slavorum Apostoli)中:“對我們來說,他們(西里爾和美多迪烏斯)是東西方姐妹教會普世努力的倡導者和贊助者,通過祈禱和對話重新發現完美和完全共融的可見合一”

在1991年致歐洲主教的信函中:“因此,與這些教會(東正教會)的關系應像姊妹教會之間的關系一樣加以促進,用教宗保羅六世在致君士坦丁堡牧首阿特納戈拉斯一世的書信中的表述”
在通諭“姊妹教會”(Ut unum sint)中,這一主題首先在第56條中得到了闡釋,該條是這樣開頭的“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之后,根據先前的傳統,將聚集在主教周圍的特定或地方教會稱為“姐妹教會”再次成為慣例。此外,取消相互開除教籍的做法,消除了一個痛苦的教規和心理障礙,是朝向全面共融邁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本節最后表示,希望 “傳統的‘姐妹教會’稱謂”永遠伴隨我們走過這條道路。通諭第60條再次提到這個話題:”最近,國際聯合委員會在重建天主教會與東正教會之間的全面共融所應遵循的方法這一非常敏感的問題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委員會已根據姊妹教會的教義,為積極解決這個問題奠定了教義上的基礎」

關於使用表達方式的指示

以上各段所介紹的曆史參考資料說明了姊妹教會這一表述在大公教會對話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因此,在神學上正確使用這一朮語就顯得更為重要。

事實上,在適當的意義上,姊妹教會完全是指它們之間的特殊教會(或特殊教會的組合,如宗主國或大都會省)。當在這種適當的意義上使用姊妹教會這一表述時,必須始終清楚,獨一、神聖、大公、使徒的普世教會不是所有特殊教會的姊妹,而是它們的母親。

在適當的意義上,我們也可以就特定的天主教會和非天主教會談論姐妹教會;因此,特定的羅馬教會也可以被稱為所有其他特定教會的姐妹教會。然而,如上所述,我們不能正確地說天主教會是某個教會或教會團體的姐妹教會。這不僅僅是一個朮語問題,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天主教信仰的一個基本真理:耶穌基督教會的統一性。事實上,教會只有一個,因此,復數的教會一詞只能指特定的教會。

因此,人們應避免使用 “我們的兩個教會”這樣的表述,因為這會造成誤解和神學混亂。如果將“我們的兩個教會”用於天主教會和所有東正教會(或單一的東正教會),就意味着不僅在特定教會層面上,而且在信條所承認的唯一、神聖、大公、使徒教會層面上的多元性,從而掩蓋了教會的真正存在。

最后,還必須牢記的是,東西方共同傳統所證明的正確意義上的姊妹教會這一表述,只能用於那些保留了有效的主教制度和聖體的教會團體。

羅馬,信理部辦公室,2000年6月30日,耶穌聖心節。

+ 約瑟夫-卡德 拉青格
拉青格
+ 塔爾西西奧-貝爾托內,S.D.B.
韋切利名譽大主教
秘書

(譯)

小罪和大罪

小罪和大罪

聖經中是否有任何地方提到罪有輕重之分?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因為許多新教徒拒絕天主教關於大罪和彌天大罪的教導。然而,《聖經》中卻有這樣的教導。

“誰若看見自己的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應當祈求,天主必賞賜他生命:這是為那些犯不至於死的罪人而說的;然而有的罪卻是至於死的罪,為這樣的罪,我不說要人祈求。任何的不義都是罪過,但也有不至於死的罪過。”[若望一書 5:16-17﹞

記住這段聖經經文,你就可以糾正那些說罪就是罪,沒有比其他罪更大的罪的人。有些罪,如果不在死前懺悔,就會阻止靈魂進入永恆的天國。

(譯)

只有教宗才能寬恕的罪

只有教宗才能寬恕的罪

我聽說有5種罪只有教宗才能赦免。這些罪是什么?
這些罪是:
– 玷污聖體,要么吐出聖體,要么將聖體用於撒旦儀式;
– 企圖暗殺教宗;
– 神父泄露悔改的罪人的細節,從而破壞告解的封印;
– 神父向自己的性伴侶提供赦免;以及
– 參與墮胎,甚至為墮胎付費,然后尋求成為一名神父。

(譯)

神職人員的罪過

神職人員的罪過

神職人員的罪過是什么?

神職人員的罪是指任何違背《聖經》或天主教會著作中所載天主教導的行為。神職人員”是指在天主教會中被按立為天主聖言傳道人的男性,無論是神父、主教、樞機主教還是教宗。

以下是媒體經常提到的一些罪惡:

墮胎(宣傳)、
通過掩蓋而成為性犯罪的幫凶、
通奸
酗酒
傲慢
攻擊(身體虐待)
攻擊(性接觸)
節育(推廣)、
隱瞞神職人員的罪行
欺騙
為神職人員的罪行辯護
口交
通奸
共濟會(成員)
貪婪(財富)
窩藏罪犯
與地獄有關的威脅
同性戀
與神學院學生同性戀
猥褻暴露
網絡性犯罪
禮儀虐待
撒謊
大規模濫用津貼
洗錢
謀殺
戀童癖
色情
賣淫
強奸未成年男童(肛交)
強奸未成年少女
同性婚姻(支持)
對男孩的性虐待
對女孩的性虐待
沉默(對神職人員的罪惡)、
絕育(支持)
盜竊
盜竊教會資金
威脅殺死說願願話的未成年人、
違背貞潔願
違背聽命願
違背神貧願

(譯)

死罪

死罪

什么樣的罪被視為彌天大罪?

天主教會沒有必殺(重罪)罪的清單。大多數天主教徒認為,教宗格里高利在六世紀制定的七宗罪或惡習確實屬於彌天大罪。這種觀點的依據是,這些罪/惡行 “嚴重違反了十誡和聖訓”。

這些罪是:

情欲
貪食
貪婪
懶惰
憤怒
嫉妒
驕傲。

2008 年 3 月,吉安弗蘭科-吉羅蒂主教在接受釆訪時闡述了他對被視為 “彌天大罪”的現代罪孽的看法。這些罪是:

污染
基因工程
暴富
販毒
墮胎
戀童癖
社會不公。
聖經中有多處經文列舉了如果靈魂不在死前通過告解聖事懺悔自己的罪過,就會被剝奪繼承天國的權利。(格前 6:9-10;迦1:8;弗5:5;默22:15)。

要使一項罪成為彌天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 必須是嚴重的事;
2. 必須是在明知是彌天大罪的情況下犯下的;
3. 必須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犯下。完全同意意味着 “自願”。

有些人認為,在天主眼中,所有的罪都是一樣的,沒有所謂的大罪和彌天大罪之分。他們大錯特錯了!聖經的教導并非如此。“誰若看見自己的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應當祈求,天主必賞賜他生命:這是為那些犯不至於死的罪人而說的;然而有的罪卻是至於死的罪,為這樣的罪,我不說要人祈求。任何的不義都是罪過,但也有不至於死的罪過。”[若壹 5:16-17﹞

科-吉羅蒂主教的評論被歪曲了,他的觀點被說成是梵蒂岡在彌天大罪問題上的新立場。事實并非如此。這種欺騙是記者如何犯下彌天大罪的最好例證,他們不斷歪曲事實,在天主教會成員中制造混亂,從而損害天主教會。“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天主教教理第 1855條)

(譯)

向天主祈求復仇的罪惡

向天主祈求復仇的罪惡

有多少罪孽呼喚上天的報復?
有五種罪是上天要求復仇的。
它們是什么?
根據《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著「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亞伯爾的血;索多瑪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有以下几種:
(1) 故意殺人——亞伯的血,(創 4:10)
(2) 索多瑪人的罪,(創 18:20; 19:13)
(3) 埃及受壓迫人民的呼喊,(出 3:7-10)
(4) 外邦人、寡婦和孤兒的呼求,(出 20:20-22)
(5) 打工仔的不公。[申命紀 24:14-5;雅各伯書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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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彌天大罪和死罪
什么是罪?
《天主教教理》對罪的定義如下:

“罪過是一個違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過錯;罪過是因了對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戀,而欠缺了對天主和近人的真愛。罪過傷害人的本性並傷害人的連帶責任。罪過定義為「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天主教教理第1849條)。

“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我得罪了禰,唯獨得罪了禰,因為我作了禰視為惡的事」(詠 51:6)。罪過是起來違反天主對我們的愛,並使我們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個罪,罪過是違命,反抗天主,願意成為「如同天主一樣」,要認識和決定善和惡(創 3:5)。如此,罪過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衊天主」。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 (天主教教理第1850條)

罪有多少種?

根據《天主教教理》:

“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 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 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 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 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 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天主教教理第1852條)

其他清單有: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格前 6:9-10﹞

“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尚可獲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人,決不能獲得赦免。 “[路加福音 12: 10﹞

“勝利者必要承受這些福分;我要作他的天主,他要作我的兒子。可是,為那些怯懦的、失信的、可恥的、殺人的、姦淫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以及一切撒謊的人,他們的地方是在烈火與硫磺燃燒着的坑中:這就是第二次死亡。” [默示錄 21:7-8﹞

“凡為狗的,行邪術的,姦淫的,殺人的,拜偶像的,以及一切喜愛撒謊並實在撒謊的人,都留在城外。 [《默示錄》22: 15﹞

“誰若從這書上的預言刪除什麼,天主必要從本書所載的生命樹和聖城中,刪除他的名分。”[默示錄 22: 19]

“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所以人應省察自己,然後纔可以吃這餅,喝這杯。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為此,在你們中有許多有病和軟弱的人,死的也不少。[格前11: 27-30﹞

“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性,不論過 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 對自身的關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 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按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 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 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 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 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天主教教理第1853條)
什么是彌天大罪?

《天主教教理》對彌天大罪的定義如下: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天主教教理第1855條)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 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天主教教理第1861條)

“犯大罪就是刻意地,亦即明知和故意地,選擇一件嚴重地違反天主 法律和人終向的事情。它摧毀在我們之內的愛德,缺乏這愛德就不 可能承受永生。為此,若不對此悔改,就導致永死。”(天主教教理第1874條)

什么是小罪?
天主教教理對輕罪的定義如下: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天主教教理第1855條)

“小罪是指一種道德的錯亂,但可藉愛德來補救,因為小罪仍讓愛德 留在我們之內。”(天主教教理第1875條)

“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 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天主教教理第1862條)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天主教教理第1863條)

彌天大罪與輕罪有何區別?
要成為彌天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 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1. 它必須是嚴重的;
2. 必須是在完全知道這是彌天大罪的情況下犯下的;
3. 必須是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犯下的。[完全同意的意思是“自願”去做。
(天主教教理第1857條)

十誡中明確規定了嚴重的事情,這與耶穌對年輕富人的回答相對應:’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偽證,不可欺詐,孝敬父母。 ‘罪的嚴重程度有輕有重:謀殺比偷竊更嚴重。 我們還必須考慮到誰受到了傷害:對父母施暴本身就比對陌生人施暴嚴重。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 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 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 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 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 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 是小罪。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 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 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 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那褻瀆聖神呢?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說:
「為此,我告訴你們,一切罪過和褻瀆,人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 神的罪,必不得赦免」(瑪 12:31)。天主的仁慈固然無限無量,但誰 若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不願悔改,就是不接受罪過的寬恕和聖神 所提供的救援。這樣的固執頑強能夠導致死不悔改,永遠喪亡。”(天主教教理第1864條)

“褻瀆聖靈……”: 關於褻瀆聖神的說法長期以來一直是個難題,特別是在天主教神學中,因為天主教神學肯定悔改的可能性,直到死亡的那一刻。這一教導在新約中有着堅實的基礎,對耶穌這句話的理解不能與他對悔改的邀請相矛盾。 拒絕承認人子是默西亞是可以被寬恕的;信仰可以彌補之前對信仰的否認。然而,對聖神的褻瀆將聖神的活動歸因於其他力量。 只有通過聖神的行動才能證明天主現在的活動。如果不承認聖神的作用,那么天主就沒有辦法接觸到人。 不接受聖神工作的人就不可能認識天主的話語和工作。只有承認自己有需要被寬恕的人,才能得到寬恕”。 (摘自:《杰羅姆聖經注釋》;《瑪竇福音》第二部分;第85頁,第31頁。)

這是否意味犯了凡人罪的人永遠不會上天堂?
所有的彌天大罪都可以得到寬恕。罪人通過告解聖事皈依天主,就能尋求天主的憐憫,恢復先前通過洗禮聖事獲得的恩寵。

要進入天國,罪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犯下一項或多項嚴重罪行;
完全知曉所犯之罪為彌天大罪;
自願同意犯下該罪;
拒絕天主的恩寵
拒絕天主的仁慈,拒絕通過和好聖事懺悔自己的罪行。

你能否提供一份可能犯的彌天大罪的清單?

墮胎、
憤怒
奸淫者
修改《聖經》的字句
褻瀆聖靈,(永恆的罪)
狂歡
懦夫
欺詐者
不和
不尊重父母
醉酒
敵意
嫉妒
派別
無信
假見證(說謊者)
通奸者
貪婪
在彌天大罪的狀態下領受聖餐
偶像崇拜
不潔
嫉妒
放蕩
喜歡并實踐謊言
男性賣淫
殺人犯
污染
爭吵
雞奸
巫朮
紛爭、
盜賊(偷竊/強盜)。
關於罪孽,還有什么我應該知道的嗎?

由於確定一個人靈魂狀況的復雜性,建議尋求進一步信息的人與當地神父聯系。

在一對一的接觸中,當地牧師可以通過確認以下几點更好地確定一個人的靈魂狀況:

1. 此人是否真心尋求悔改
2. 最后一次接受告解聖事的時間
3. 罪的性質
4. 犯了多少次
5. 此人是否完全了解罪行的嚴重性
6. 該人是否自願同意犯罪
7. 如果此人協助他人犯罪
8. 建議他人犯罪
9. 命令他人犯罪
10. 挑唆他人犯罪
11. 如果此人同意某人犯罪;
12. 向他人展示如何犯罪
13. 如果此人贊美某人的罪行
14. 如果此人隱瞞、保持沉默或袖手旁觀,以阻止他人犯罪
15. 參與或享受某人犯罪的結果
16. 為他人的罪行辯護。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