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身份

基督徒身份

基督徒是一個人的身份,而不是地位。但這樣的身份常常被反基督的社會文化所不包容,甚至仇視。在基督宗教兩千多年的歷史中,無數堅守這身份的基督徒獻出了寶貴的生命。他們這樣做,是因為基督徒的身份就是他的全部,失去了它也就失去了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但保全了自己基督徒身份的人,也就保全了自己的生命直到永遠。這不正是耶穌今天所說的「誰在人們面前承認我,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會承認他」這句話的根本意義嗎?

(樂仁)

穿宗教服裝

穿宗教服裝

1966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布了他的 “后使徒勸勉獻身生活” ,關於那些奉獻給教會的人穿宗教服裝。在它里面,它陳述:

§25…“教會必須總是在日常生活中尋求使她的存在被看到,尤其是在當代的文化中,往往非常世俗化,但對動作的表達敏感。在這方面,教會有權期待聖職人員作出重大貢獻,稱之為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清楚地證明他們屬於基督。”

既然穿宗教服裝、神貧、和在特定宗教團體的成員是一種奉獻,我參加主教會議強烈推荐給男女聖職人員,在適宜時間和地點的條件下適當地穿宗教服裝。”

他們傳教使命的有效原因,宗教的,符合所規范的,也可以用簡單和謙虛的方法穿著,以適當的象徵這樣一種方式,他們的奉獻是可以讓人看到的。”

從其起源或提供其章程的機搆沒有特定的宗教服裝,應確保其成員的衣着符合其聖召性質的尊嚴和簡朴。”

在許多國家里,神父、修士和修女釆取上述措施,意味着他們不再需要穿戴任何東西(宗教服裝、白領、有十字架的飾針等),以此來確定他們是將自己的生命奉獻給教會的人。因此,你可能在一個商店,看到你的主教,神父或修女,你永遠無法確定他們在天主教會過神聖的生活。

很明顯,教宗若望伯祿二世的 “后使徒勸勉獻身生活” 已被嚴重濫用,個別羞於作為基督仆人的人,個別不想被認為是教會的成員,對曾經獻身於為主耶穌服務的生活變成了四十小時的工作,而不想額外工作一分鐘。

應該指出,這些自由派神父、修士和修女中的許多人已經離開教會繼續他們的生活方式。宗教修會,穿宗教服裝正在消失,而那些一直保持穿宗教服裝蓬勃發展者無法招募新的聖召。顯然,新一代人對這些自由派神父、修士和修女羞於用他們的言語、行為和宗教服裝來宣揚基督的福音毫不關心。

(譯)

神父服裝

神父服裝

為什么很少看到神父戴白領或穿神父的衣服?已經到了不能再認出神父的情況,似乎他們喜歡這樣。他們羞於顯示聖職人員的身份嗎?

1960年代初,在加拿大几個城市,贖世救主會修士停止在公共場合穿着聖職人員長袍。他們當時的理由是,神父穿要聖職人員長袍在街上會被刺傷。

以前從教徒得到質疑的回答是不可想象的。沒有理由不相信教內的修士。但現在,回顧這件事,找不到任何證據來支持這樣的回答。他們的回答沒有解釋停止在街上、在教會屬地穿聖職人員長袍的逐漸進

關於此事,1983年遞教會法典說,” 聖職人員應照主教團公佈的規定,及當地的合法習慣,穿

著適宜的教會服裝。” (#284 )所以決定戴或不待白領及穿不穿聖職人員長袍由每個國家的主教會議規定。對神父、修士、和修女在何時何地應在公眾場合和教會屬地穿他們的宗教服裝習慣建立規定。

基於現在在北美洲看到的,主教會議似乎把這件事留給了各個神父、修士、和修女,不管他們想做什麽、想去哪里。大多數人選擇隱藏他們的宗教召喚,包括一些主教。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給羅馬的神職人員和宗教人士寫了一封信,其中他提到了神職人員的穿着價值,“不僅因為它有助於神父在其外在行為中的適當性…但最重要的是,因為它提供了證據,在公眾見證的教會社區,每個神父要顯示自己的身份。” 這個神聖的勸導已被置若罔聞。

(譯)

聖寵及恩賜

聖寵及恩賜

在聖三內所賜予的聖寵及恩賜,是由父藉子,在聖神內所賜予的。正如聖寵由父藉子而賜予人,同樣,恩賜除非在聖神內,也不能通傳於我們。我們分享了聖神的恩賜,也就擁有父的慈愛,子的恩寵,以及聖神的相通。

——聖亞大納修

天主教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典,雖然缺乏現代法律制度所必需的約束力,但它是一個充分發展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切必要的要素:法院、律師、法官、充分闡明的法律規范和法律解釋原則。

在第十三世紀,羅馬天主教會開始收集和整理一千年的教會法規, 普世和地方議會的積累,輔以教宗教令集成等組成。屆時,積累成了一個非常復雜和困難的闡釋系統和交叉引用。

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的主教們要求教宗庇護十世下令開始工作,減少這些不同的文件到一個單一的法典。該法典是在1917527日頒布的教會法典,它於1918519日生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1127日頒布了修訂版。這就是周所眾知的 “1983年教會法典” 。

(譯)

聖詠

聖詠

歷史教訓人,法律告誡人,先知話預告將來,懲戒刑罰人,倫理勸導人;在聖詠集中乃集其大成,也是一劑精神健康的良藥。任何人閱讀聖詠集,都會獲得特別的藥方,以治癒他因偏情所受的創傷。

——聖安博主教聖詠釋義

聖職人員的歸屬

聖職人員的歸屬

聖職人員歸屬” 是什麽意思?

在羅馬天主教會,“聖職人員歸屬” 指的是神職人員(神父)的情況,他被安置在一個特定的主教或其他宗教長上、如教會修會的長上管轄。

一個類似的詞是經常使用的是“傳教士調換”。它指的是一個神職人員被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另一個。

歸屬的目的是確保沒有聖職人員,無論執事或神父,是“自由的” ,沒有一個明確的教會長上對他負責。

關於聖職人員的歸屬,教會法典說:

第二章

聖職人員的招收或歸屬

265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266 – 1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267 – 1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268 – 1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269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區: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270 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271 – 1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272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